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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当事人之间因酬金支付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由于我国法律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法院处理时随意性较强,这一问题显得比较复杂,人们无所适从。对此笔者愿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学界。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及要件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颇有争议。目前主要观点有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契约说又称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向不特定人作出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规定了广告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行为符合要约成立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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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纠纷日益增多,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之第3条对悬赏广告作了规定,但其规定得较为原则且并未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这无疑加大了此类案件的处理难度。其中关于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法律行为,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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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自古有之,今日犹然,且日益普遍。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争论,也从未止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虽对悬赏广告作出了规定,但较为原则且并未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确定,应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诸多国家之立法例,采单独行为说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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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效力曾有理论争议,但司法层面上已经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这两个案件不涉及悬赏广告是否为合同的问题,而在于是否构成悬赏广告。任何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悬赏广告也不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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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理论界素有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对悬赏广告的性质界定偏向于采契约说,但这并不妨碍学理上的进一步探讨,因为从利益平衡等角度考虑,单独行为说更好地兼顾了广告人和行为人的利益,较之契约说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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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3):27-34
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悬赏广告被应用于社会多个领域。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悬赏广告的规定却不够明确,难以处理一些疑难复杂的实践问题,并且引发法学界的长期争论,矛盾的中心所指就是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主要存在"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观点,此两种观点各有利弊,但"单独行为说"较之于"契约说"更具优势,一方面弥补了"契约说"的缺点,另一方面使法律关系明确化。通过对悬赏广告的概念和现行的规范作简要分析,吸收借鉴国内外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对这两种观点进行系统的比较,在支持"单独行为说"的基础上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以及建议,从而兼顾各方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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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早在秦代就已存在,并在改革开放后以不同的形式大量涌现,但是在我国民法中关于悬赏广告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悬赏广告性质是要约还是单方法律行为以及基于此产生的法律效力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从悬赏广告涵义着手,通过分析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对比关于悬赏广告性质及法律效力的不同学说,对悬赏广告性质及法律效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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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生效制度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意义上的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表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付报酬的法律行为。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如悬赏找人、寻物、征文、征求技术方案等,由此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出现,而且有许多纠纷都是因为悬赏广告是否生效、其效力内容如何分配而引起的,但我国尚无法律对悬赏广告加以明文规定,故认真探讨悬赏广告的生效制度(主要包括悬赏广告的生效要件和效力内容),对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都是大有神益的。一、悬赏广告的生效要件悬赏广告的生效,是法律对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约束力的承认。悬赏广告的作出,说明了悬赏广告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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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讨论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法律规制问题。关于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本文人为采独立行为说较为合适。关于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制,本文认为在优等悬赏广告的撤回、行为结果的权力归属、评定人和评定标准方面法律都应进行一定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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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整体运作,从过程上看,不仅与要约、承诺这样一个基本合同行为密切相关,而且广告的发出者发出广告的本意就是希望有人能够做出回应。悬赏广告行为从其存在的实质上说,应定性为一种合同行为更为合乎事理。设置悬赏广告时应对悬赏广告的概念、生效时间、给付、私销等作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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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悬赏广告现象相当普遍,但其法律性质究竟如何,是否合法,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有争议。本文试从"单独行为说"的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加以探讨,肯定其合法性,以澄清大众对悬赏广告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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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纠纷日益增多。我国法律对悬赏广告未作规定,审判人员对其性质的认识也存在分歧,有厘清之必要。本文在对悬赏广告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悬赏广告在性质上应为契约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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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古而有之,现阶段呈大量上升的趋势,如近年大量涌现的公安机关缉凶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品的悬赏广告等。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在我国立法上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赞成"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拟在文中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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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悬赏广告既有别于合同 ,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广告 ,它是悬赏人的单方行为 ,是一种许诺 ,并基于这种许诺在悬赏人和指定行为完成人之间产生了债的关系 ,因而不能适用现行《合同法》和《广告法》 ,而应该适用民法中债的规定。但是 ,现行《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 ,因而只能寄希望于处于编纂中的我国民法典能够充分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做法 ,将悬赏广告的法律调整纳入其中 ,确保悬赏广告“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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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沿海某市市中区法院受理了两起因悬赏广告酬金给付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含一起行政诉讼)。因我国民事法律在悬赏广告方面尚无明文规定,且也没打这方面的司法解释,给市中区法院处理这两起因悬赏广告酬金给付所引起的诉讼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同时,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也引起了法律界和经济界对有关系赏广告的法律问题以及这两起案件本身的一场探讨。实例之一:1998年11月7日上午9点许,市金海经济评发公司总经理史明去海洋宾馆会见客户,将装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1000万元发货票和3000元现定以及“全球通”移动电话的皮包选人。为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