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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权力和以道德约束权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这是中国古代儒家“德法兼用”、“德主法(刑)辅”思想的简明概括。现在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又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这固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不妨借鉴先秦儒家“德治”的某些合理因素。其中一个重要思想是:德治的主要锋芒,是要求执政者“为政以德”,以道德约束统治者的权力,规范掌权者的行为。本文拟就儒家的德治思想试作新探,并由此论及道德也可以成为一种权力,即社会权力,在一定范围与程度上,可以起到约束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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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者个人还是法律制度?在统治方法上,主要依靠统治者的道德感化还是法律强制,这是自古以来"人治"与"法治"之争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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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历代思想家、政治家在不断总结治国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提炼与概括出丰富的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的智慧。其中以德治国、德法兼用、以德治吏和以德化民等思想,不仅揭示了儒家伦理思想与政治文明的内在联系,也展示了中国历代政治文化的精髓。“以德配天”是西周统治者逐渐摆脱神权思想控制,实施“以德治国”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西周统治者提倡“明德慎罚”,创造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互结合的治国理念与治国模式,区别于东西方同期国家的宗教与法律结合的治国方式,具有原生的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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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对于整体社会治理起着重要的基础和支撑作用。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治理中,形成了一套圆融自洽、顺利运行的法律机制,其中蕴含了我国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宝贵经验。传统儒家法与道德相混成,一直将道德教化作为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而基层的自治制度,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都为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基层治理的法律机制与经验,与我们今天所提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有着不谋而合之处,在我们面对当代基层社会治理的重大挑战时,也具有不容忽视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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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专制社会,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们就如何治理国家提出许多方案,其中不乏具有持久生命力并可供现代借镜的理念与制度:如重视立法,强调法律是天下之大信,无论统治者还是平民百姓都要遵守法律规范;国家权力机关只有严格、公平执法,执法的公信力才能确立;统治集团成员只有做守法的表率,法律才能取信于民而具有权威性;要实现司法公正,保证执法的公信力,仅靠官员个人的自觉是不够的,制度保障才是关键。中国传统社会对执法公信力的追求是一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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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儒家"诚信"思想的理论、困境及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传统儒家的诚信理论是中国古代诚信思想的核心。儒家诚信理论发生于中国传统宗法和农业社会的土壤中,它有着独特的追求内心至诚的道德价值,也受到了乡土熟人社会的强大支持和保障,但是由于其社会内部过多地强调父系的宗法关系、君主的权力等价值,其诚信理论必然有着低于其他价值系统的先天不足,特别是当脱离熟人社会的环境时,其局限就更为明显。在今天,要创造性地转化传统需要清醒地看到儒家诚信思想的优势和不足,改变传统的权力管理模式,建立保证诚信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加强道德建设,以及培养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公民诚信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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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与“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 ,古今中外 ,一直争论不休。仅强调“道德”或只注重“法律”的作用都是片面。道德与法律是相互区别的 ,它们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不能相互替代 ;道德与法律又是紧密联系的 ,它们共同作用于国家的治理 ,不可偏废。在国家治理中 ,德治是基础 ,法治是保障 ,且法治也是德治的保障 ;德治和法治又相互作用 ,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 ,法治是德治的理性升华。我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在治国中的作用 ,今年年初江泽民总书记将“以德治国”明确地提了出来 ,指出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地结合起来 ,这是党的又一项英明决策 ,是对邓小平理论关于治国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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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是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得以贯彻实施的媒介,吏治优劣直接关系到政权安危。因此,治吏成为统治者治国的重要任务。历史上许多思想家都认识到了这一点。而且迄明为止,关于吏治的理论与实践已十分丰富。尤以儒家的“人治”和法家的“术治”最为突出,一直为统治者遵奉。玄烨(即清圣祖康熙)在继承传统吏治思想的基础上,又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有特色的吏治思想。玄烨继承了传统法律思想中重视吏治的思想,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治人”即“吏治”:“从来有治人,无治法,为政全在得人。”o后来更多次重申这一观点:“为政以得人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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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乡村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村民自治权既是宪法赋予广大村民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广大村民对村中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力。作为“权利”,它带有明显的“政治权利”的色彩;作为“权力”,它带有典型的“社会权力”的性质。从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现实状况看,行使村民自治权的主体实际上包括作为个体的村民和作为村民代表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权的类型也就包含了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村民自治是国家法律确定的村一级治理制度,其中心就是以法律的权威赋予广大村民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对于个体村民而言是权利,对于村民整体而言则是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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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主体与主体的法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尽管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①,但是法治是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的观点毋庸置疑。是主要运用法律还是主要依靠贤能的个人及善良的道德教化治理国家,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法治”与“人治”的最初分歧。在法治的这一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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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需要制约,无论是在具有"君权至上,法自君出"传统的古代中国,还是在具有"民主法治"传统的古代西方国家,都注重对君主(统治者)权力的制约,形成了丰富的君权制约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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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封建君主专制的对立物。它的基本特点是宣传法律至上。提倡法制主义,任何人,包括国家的君主在内,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而本文所谈的“法治”则是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主张,其基本内涵是提倡把法作为治理国家,巩固君主专制的重要手段。法是君主意志的体现,法的最高宗旨是维护皇权。也就是说,“法治”与“专制”达到了高度的统一。“法治”从属于“专制”,服务于“专制”。战国末期的韩非正是上述主张的典型代表人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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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的背景和原因丹麦的国会监察专员办公室(the Danish Ombudsman office)成立于1955年,尽管类似的机构在瑞典和芬兰早已存在,但在现代福利国家中建立这样的办公室还是第一次。历史上,直至十九世纪中期,丹麦仍然是一个君主制国家。君主管理国家的权力是无限的,国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民主的成分则很少,只有极少数人可以向国王陈述自己的意见。当时的法律由国王来制定和执行,并且连法官也是由国王来指定的,而协助国王工作的官员则是国王的服务员。1849年颁布宪法后,君主的权力就被一分为二,民主才引入丹麦社会。国王作为象征性的领导,其唯一的权力就是执行法律,所有的政府官员就成了他的秘书,而今为各部长所取代。目前,丹麦的女王是权力的象征,而首相则是法律的执行者,并为此建立了许多的国家机构。由于法院判决案件缓慢且耗资较多,民众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倾听他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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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学的视野下,中国古人头顶的天空不仅成了“作为文化资源的天空”,而且更是成了“作为法律资源的天空”。古人通过对天象的细致观测,不仅从这个天空中获取了立法、司法等诸多具体的法律资源,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法律资源的天空在更深入的层次上表达了对于君主权力之制约和法律秩序之构建的重大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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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权力,但又区别于普通权力,一直以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点。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曾经在《法哲学导论》中指出:“几乎法理学的全部问题都集中在一个焦点上:自由裁量还是严格规则……”在我国,自由裁量权是指行为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就行为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作出合理选择的权力。检察官作为行使国家公诉权的特殊群体,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同时,由于现实情况的多样性,也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