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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我国物权法可以不采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但不应置物权合意的存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于不顾;物权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其成立与效力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但有其自身特色;不能因为物权行为的有因无因而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文章并且提出《物权法(草案)》修改的具体建议,在诸多观点上具有新意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采用了意思主义模式,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船舶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登记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且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没有公信力.船舶物权乃物权,物权为对世权,本可对抗一切人,但依意思主义,船舶物权变动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完成而且变动后的船舶物权在完备公示前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之"物权"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权,颇值疑问.一国立法在物权变动模式问题上应在考虑促进交易快捷,保障交易安全等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登记"应解释为民事登记(有别于行政登记).一方面,不动产物权交易合同以书面为之,登记应为不动产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交易设权生变的时间标志.  相似文献   

4.
论物权主体     
作为私法概念,物权主体应与民事主体相统一,在此前提下探讨物权主体的才具有法律意义。我国物权主体并没有超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这三类主体范畴,国家作为具有公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在物权法上具有特殊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主体类型虽有待进一步的制度改革加以确认,但就现实而言亦不能否认其物权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5.
货币具有高度流通和易混合性,通常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对于特定化之货币,存有例外。存款货币所有权属于银行,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同时对货币价值享有完全的合法支配权,该信用货币交易功能与现金等同,具有准物权属性。错汇至受款人名下被法院查封或银行冻结账户的信用货币,受款人为货币价值名义占有人,不享有支配权,错汇款项并非其责任财产。因账户资金特定化且未与受款人其他货币财产混合而进入流通环节,不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汇款人不丧失对信用货币的价值所有,其有权主张准物权性的价值返还请求权。对错汇至被银行冻结的受款人账户款项,汇款人有权请求银行解除冻结并返还,银行对受款人账户中归属于汇款人的货币价值无权行使抵销权,其因扣划行为而获益,该获益与汇款人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汇款人可以向银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   

6.
实体物之物权观之僵化,减少了私法(自治)体系之融贯性,从而使概念不经济了。科斯界定无体电波之财产权利作为市场交易之前提条件,在于定分而已。土地使用相邻关系之界分,不是以物理疆界为标准。物权法定作为私法自治之例外说法,并不能成立。对于占有,不应由现实管领独占而排除其它指涉。侵权法中的实体物之物权观之结果不法说,造成了过失客观化,违反了私法自治之过失责任原则。"财产利益"应取代物作为财产权利之分析起点。概念之经济性在财产法律之表现,不是单一概念之闭锁,而是其概念与法律体系是否融贯。  相似文献   

7.
我国<宪法>规定了海域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即海域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物权法>进一步确定了海城使用权这一新型物权的法律地位,从而为在私法范畴内建立起一整套涉及海域使用权归属或流转的民事规则奠定了法律基础.海域使用权物权化以后,必然会加速海域的利用,然而,私法<物权法>对海域使用权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一个条文,而且这一条文是有...  相似文献   

8.
私法自治原则在不同的民事领域中有不同的体现。在物权法中,私法自治原则体现为自治的先导与强制的校正关系。因此,物权客体制度是物权法贯彻私法自治理念的首要关注点。我国的物权客体制度存在着自治理念的缺失,因此,物权立法应遵循物的自然属性与法律属性的正确关系;采用“物”的概念,避免强制的校正功能在物权客体制度中发生嬗变;拓宽物的范围,使物权客体具有开放性。  相似文献   

9.
将瑕疵登记所公示的无权处分,扩大到与登记公信力无关的冒名处分,是不动产善意取得被曲解的症结。其原因在于否认物权意思表示,将属于交易双方私法自治行为的物权变动登记,割裂为单纯的政府公权力确认,以至于出现只要冒名处分人将房产进行转移登记,善意取得绿灯大开的局面。应当看到,冒名处分不存在基于登记公信力表征的处分权,无法达成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合致,没有物权意思合致支持的登记是虚假可撤销的,买受人也无法善意取得所有权。  相似文献   

10.
信托财产权、信托法与民法典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制度是一项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私法制度,当其被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继受后,就成为我国私法体系中的新成员。作为信托法核心概念之一的信托财产权,也是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名新成员,它无法也不应该以传统大陆法系中的任何概念来解释。信托财产权的本质不是物权,不是债权,也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也不是物权和债权的变形或组合,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信托财产权既然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就理当对它有所“反映”。但由于信托法与民法典之间存在着许多难以调和的制度冲突,民法典对信托财产权的“反映”,并不意味着必须将信托法的全部内容都纳入到民法典之中。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第24条未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文仅适用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抵押权的变动。一般情形下,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适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规则,特殊动产抵押权设立适用"合意生效+登记对抗"规则,这两种规则均属第24条之规范意旨。至于特殊动产质权设立则应适用第212条所规定之交付主义。由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采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呈现出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并存的复杂局面。具言之,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具有对应性,即均为交付;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公示方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制定者没有理清不动产物权(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与特殊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程序存在的差异性,进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与物权请求权,致使该条规定与现实规制存在脱节。  相似文献   

12.
从表面观之,物权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互不包容,互相排斥。学者对物权法定原则之批判大多以二者之乃对立关系而据理力争。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的关系的辩证分析,得出二者乃对立统一关系之结论。  相似文献   

13.
民事执行和解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权利人和执行义务人为顾及各种实际情况之需要,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条件、方法、范围等内容达成的协议。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执行和解可作不同的划分,各国或地区民事执行法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在性质上具有私法行为的性质,同时兼具诉讼行为的性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和解效力、救济程序等规定得不甚明了,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诸多不便,因此,明确民事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效力和救济程序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4.
我国学界对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研究还存在缺陷。对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界定应当契合数字货币的发展类型。对于具有"创造性"的数字货币,应当承认极少数权利人对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普通使用群体对数字货币仅享有财产权,并且是能够对数字货币进行排他支配的物权。数字货币虽然具备经济学货币职能,但在我国尚不具备货币地位。对于外国法定数字货币,应当承认其外汇地位。虚拟商品的法律属性界定是官方当局出于监管数字货币目的而对其法律属性作出的妥协。投资产品型数字货币虽然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但其金融工具属性有待官方当局的明确。  相似文献   

15.
ADR强调通过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而司法程序通过强制性权威解决纠纷。由于私法领域中纠纷当事人具备法律上地位的平等性和处分权.强调通过合意而解决纠纷并进而促进当事人自治的ADR在法理上和实践中都得到了广泛支持。以此为鉴,重构我国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6.
民事欺诈是民法的基本制度,其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自由,对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原理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我国民事欺诈制度历经无效的一元模式、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模式,最终确立了可撤销的一元模式,但其构成要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具体而言,应当确立欺诈的重大性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违法性要件在欺诈认定中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场合,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应视不同的交易场景进行具体判断。在未成年人实施欺诈的场合,应视交易的具体场景和交易内容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7.
由于所有权制度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国家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因此,<物权法草案>的有关内容存在着明显的公法、私法界限不清,公法、私法内容不分的情况.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在制定中应当坚持主体平等和私权自治原则,以保护私有财产为宗旨,摆脱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权不正当干涉私权利的弊端,赋予各种主体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同样的权利,并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8.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各国法律均规定法律文书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民事执行法律文书中,决定仅适用于暂缓执行,因不涉及实体权利,故不生物权直接变动效力。而执行裁定则具此功效。分而言之,于金钱请求权情形,若以金钱、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为执行标的,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以动产为执行标的,自标的物交付于债权人方生物权变动效果。于非金钱请求权情形,因不涉及拍卖、变卖等变价执行行为,故此类执行裁定及其执行方法难以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以物抵债和执行回转裁定亦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19.
物权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制度 ,在我国内地、香港、澳门的民事立法中存在较大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 ;物权客体的范围不同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规定不同 ;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定不同 ;动产和不动产的规定不同。解决内地、香港、澳门三地物权的法律冲突可遵循下面几个原则 :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运输中的动产物权 ,适用送达地法 ;运输工具物权 ,适用登记地法。  相似文献   

20.
董柞壮 《外交评论》2022,(4):133-154
数字货币作为金融科技的前沿领域,是数字经济繁荣的写照,也是数字时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元素。当前全球活跃着约2万种各类数字货币,且数量仍在持续增加,在全球金融、经济和安全等领域作用日益凸显。交易安全是数字货币兴起与发展的驱动力之一,同时数字货币对国家的金融安全和全球金融治理带来多重影响。数字货币具备不同程度的去中心化特征,改变了传统中心化金融的安全逻辑,在降低交易安全成本的同时,也容易引发新的安全风险。在国家金融安全层面,私营数字货币挑战国家金融主权,跨越监管藩篱,使得金融风险来源更加多样化。在全球金融治理层面,既有的治理机制无法满足数字货币快速发展的治理需求,各国对数字货币的态度与需求多不相同,对其治理仍处于早期阶段。同时,数字货币也有助于革新跨境支付体系,推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议题的治理进步。数字货币对金融安全与金融治理的复杂影响源于金融技术创新的两面性,即让交易更加安全、便捷的同时,也触发了新的风险和监管需求,因而,对数字货币的治理也需要平衡创新与风险,实现技术创新与有效治理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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