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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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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TO的宗旨是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消除各国政府间的贸易壁垒,WTO规则的绝大部分内容是针对政府行为的,是以政府的管理活动为对象的,这些规则如果没有一个保障机制就无法保障各成员国政府履行义务。司法审查是WTO各项规则(协议)得以实施的最重要的保障机制之一。WTO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原则,加入WTO将对我国司法审查的范围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对部分终局裁决纳入诉讼,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纳入司法审查,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以及对涉外行政诉讼进行规制等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2.
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之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部分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将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及立法监督制度产生相当影响.……  相似文献   

3.
WTO与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WTO的规则与原则体系至少在五个方面将突破我国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理论与制度:对行政终局性决定行为的司法审查;对部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对司法审查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涉外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复杂性的增加。为与 WTO的规定相协调,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司法审查特别法;在相关法律中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予以规定以及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相关制度等方式解决。  相似文献   

4.
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已加入WTO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将日益增多。为了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应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并尽可能减少或取消行政终局裁决。同时 ,在行政裁判方面要注意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法律规范的适用 ,并应增加相应的裁判方式及改革裁判文书。此外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也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有其法理基础和现实的必要性。对此本文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现状及完善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7.
WTO体系下司法审查范围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WTO体系下的司法审查包括国内法意义和国际法意义两个层面上的司法审查。前者指WTO成员的国内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国内司法程序活动,其法律依据首先是WTO各协议中有关要求成员提供司法审查程序的规定,其次是各成员国内法中有关司法审查或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后者指WTO的争端  相似文献   

8.
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WTO协议的大部分内容和规则都是约束和规范成员方的 政府行为特别是行政行为的,涉 及WTO协议的争议,最终都会归结到对某个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和措施的争议,而建立相应的 司 法审查制度以保障WTO各项协议和规则的实施,是WTO协议的一个重要的要求。因此,加入WT O不能不关注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如何与WTO的规则接轨的问题。 关于司法审查,WTO的一些协议和规则在不同的条文中已经作了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必须建立一个独立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查机构①;必 须赋予受各种行 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的…  相似文献   

9.
王亦晨  许婷 《政法学刊》2004,21(2):64-65
我国已加入WTO有关的行政行为也应与WTO的规则相适应。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的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行政复议范围及司法救济范围应确立“司法最终救济”的原则,不断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从而最大限度的与WTO的规则相接轨。  相似文献   

10.
WTO协议对我国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WTO协议对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的要求 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制度是WTO反倾销协议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WTO反倾销的宗旨是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消除各国政府对贸易的壁垒。WTO反倾销协议中的绝大部分内容是针对政府行为的,是以政府的管理活动为对象的,因而需要一个机制保障各成员方政府履行义务。司法审查,就是成员方内部实施WTO反倾销协议的重要保障。司法审查程序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取消不适当的行政终局决定权,发挥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职能。WTO协议中有关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的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11.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行政法治极为重要,而其中一个关键是实现司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中,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有积极意义。本文试从我国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体制基础上分析,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些许构想。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为了履行入世所做的承诺,尚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其中完善行政权利救济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本文根据我国的承诺、司法现状以及WTO典型案例给予的启示,从保障审查机构独立性,扩大行政诉权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思路。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为初衷,讨论了该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者特别分析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理论框架可能有所缺陷,建议予以重构:第一,建议不再使用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而代之以法律行为和具体行为;第二,扩大司法审查权;第三,慎重对待那些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具体行为。  相似文献   

14.
周婷婷 《河北法学》2005,23(7):100-102
对于中国而言,“入世”的过程与其说是经济与世界接轨的过程,还不如说是政府行为与世界接轨的过程;WTO规则与其说是市场规则,还不如说是政府规则;而任何形式的政府规则,都应当导向于这样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法治政府,或者说,有限且有效政府。从司法审查与行政立法、WTO与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以及建立与WTO要求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等三个层面对WTO与中国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加入WTO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都会产生深刻影响,尤其是对我国法制建设会产生全方位、深层次的影响,对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也是深远的。本文将全面阐述WTO关于成员方域内司法审查的规定,并就入世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产生的影响作些探讨。一、WTO关于成员方域内司法审查的规定司法审查是指独立、公正的法定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WTO关于成员方司法审查(审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一…  相似文献   

16.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学术界应当对此进行重视。抽象与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而言的,二者均是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在本质上具有共性。不应以抽象行政行为已经有了其它监督形式而排斥司法审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实现行政法治和当前行政管理的需要,也是实现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相互衔接的法制统一性要求  相似文献   

17.
试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献勇 《河北法学》2003,21(3):105-108
从界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入手,综述了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问题的立法和司法状况, 并就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了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8.
WTO对我国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对我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产生一定约束,不仅内容要求合理、公开、告之,而且各地方应体现统一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也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要适应新形势,转变行为模式,强化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相似文献   

19.
论行政公告行为的司法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公告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类型化讨论中的行政行为,它是以告知方式的公开普遍性为标准分类的行政行为,具有主体的职权性、性质的多样性、方式的公开性三个特征。行政公告的法律性质具有不同表现形态。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性质上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告应该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事实行为状态的公告如果对相对人的权利有影响,则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类型的公告则只能有条件地纳入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20.
论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颖慧 《河北法学》2002,20(5):141-144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产物,宪法司法化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命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和违宪审查权。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最高的效力。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容纳宪法的司法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可尝试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有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可以直接宣布违宪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如涉及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则可提交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抵触,也实际上将除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找不到其他法律作根据时,可选择地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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