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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要件不能限制为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于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并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出于对增值税的重视以及征管便利的考虑,我国实行“以票控证”的增值税征管模式。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必要条件。而对于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逃避缴纳消费税,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相似文献   

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实务中对本罪的认定常出现矛盾的判决,当事人甚至在无罪和重刑之间徘徊,主要原因是没有准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是以增值税税款为目标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和发票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财产所有权面临流失危险并侵犯发票管理秩序的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亦即,逃税行为和骗税行为有着本质性的不同,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和骗税的行为应做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4.
<正>【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仅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四种具体情形,并未设定其他限制条件,当开票人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给没有真实交易的受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人也已经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功抵扣税款,本罪即已成立并既遂。开票人或受票人事后是否主动将发票予以红冲以及是否补缴相关税款,既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亦不影响个案既遂形态的认定。  相似文献   

5.
陆红源 《犯罪研究》2000,(4):49-49,F004,39
新型法典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数额的行为,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税务部门直接抵扣税款。因此对这 发票进行虚开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本案被告人严树隆为了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不顾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多次大量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本罪。  相似文献   

6.
张忠斌 《河北法学》2004,22(6):79-8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司法实践中对诸多问题存在分歧,诸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以此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之定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虚开的行为之定性、"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处理等。对这些问题的理解直接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在分析了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7.
[提示]新刑法典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数额的行为。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税务部门直接抵扣税款,因此对这种发票进行虚开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本案被告人严树隆为了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不顾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多次大量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本罪。  相似文献   

8.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需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立法背景、法律解释、刑罚目的、刑法功能角度分析,认为应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即目的出发,对限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予以限定。  相似文献   

9.
胡庭瑞 《法制与经济》2013,(1):46-47,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随后《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进行了部分修订。其中,根据法律规定,虚开税款数额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不仅是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要依据,还是对其刑罚的重要参考。但在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导致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的涉税数额上存在诸多争议,故文章将对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望通过合理、准确的数额认定,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定罪量刑依据。  相似文献   

10.
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数额的计算标准方面,销项和进项税款损失不应予以累计计算,同时,犯罪嫌疑人被扣押的个人财产不能用以折抵国家税款损失。本罪应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人接受为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另外,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但不能排除少数间接故意的情况。  相似文献   

11.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始终是破坏我国增值税改革成果的首要违法行为。为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我国采取很多相应的措施,但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并带来严重不良后果。正确的从犯罪数额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上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准确的区分本罪与其他罪的犯罪构成,是进一步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危害我国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 ,刑法特别为之规定了较重的刑罚 ,其中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面对如此重典 ,少数利益熏心的不法分子仍铤而走险 ,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近年来此类犯罪居高不下。 2 0 0 1年 4月至 2 0 0 2年 6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共批准逮捕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2 3件 2 8人 ,审查起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1 2件 1 9人 ,共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 484份 ,价税合计4 6 1 2 4万余元 ,…  相似文献   

13.
新法解读     
《法律与生活》2011,(6):64-64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 取消13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其中包括: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相似文献   

14.
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二、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最终以上诉人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15.
陈兴良 《法商研究》2004,21(3):127-137
对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如何定性涉及是否承认非法定目的犯的问题。如果承认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 ,则上述行为不能定虚开发票的犯罪 ,只能根据其手段行为定偷税罪 ;否则 ,结论相反。芦才兴案、郑时杰案、崔孝仁案的审判结果表明 ,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的成立必须具备骗取税款的目的 ,但事实上这一目的应当作为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一直是经济犯罪领域重点惩治的对象。目前,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存在犯罪类型有争议、认定具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危险有困难、犯罪线索发现难侦破难、证据认定难度大等难点,需以危险犯为基础进行综合认定本罪,准确判断虚开行为的风险外溢,精准利用信息化技术发现案件线索,有效收集与分析虚开行为的证据。建议通过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加强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来有效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保障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7.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中,有关本罪的认定处理存在诸多有争议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本文拟对其中若干问题进行探讨①。  一、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记帐联②上填写的税款数额都可能与实际纳税情况不符?虚开税款数额是否既可以是在抵扣联上虚开的税款数额,也可以是在记帐联上虚开的税款数额?有的观点认为,虚开税款数额只能是在抵扣联上虚开的税款数额③。有的观点则认为,虚开税款数额既可以是在抵扣联上虚开的…  相似文献   

18.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此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研究方法,就新刑法修订后的该类犯罪在构成要件、处罚原则上具有较大变化,而学者有不同认识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对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等的罪数形态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9.
李小文 《犯罪研究》2011,(1):108-112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中介绍人在本罪中所处地位及应当如何量刑的问题,在理论上存有争议,司法实践中甚至同一司法机关都有不同的判例,影响了司法判决的严肃性和一致性。本文试图对此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对发票犯罪规定做出了重要修改.一是删除了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适用死刑的规定,进一步减少了死刑的罪名;二是新增了两个罪名:将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等行为纳入到《刑法》中.这“两减两增”体现了国家依据犯罪态势及时调整刑事法律以更好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标和宗旨.但囿于立法技术所限或立法时机不成熟等因素的影响,修订未能穷尽目前刑事法律规范规制发票犯罪的不足.因此在今后的法律修订中可以从立法的前瞻性、立法技术的提升以及处罚的力度等角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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