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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0 毫秒
1.
实践中场外配资主要有系统分仓、出借账户、客户账户和虚盘配资四种行为模式,根据具体行为特征、结合《证券法》关于“证券业务”的规定,可以具体解构出两个违法行为:非法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行为和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的行为。因此,场外配资可能被纳入《刑法》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畴。从场外配资的行政违法性、法益实质侵害性及实践基础来看,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生效后,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场外配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认定是有必要性的。但要依照受规制的场外配资必须是经营行为等犯罪构成要求,并结合两种场外配资行为受规制的不同时间界限在具体认定中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2.
【裁判摘要】 行为人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而设立公司,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代理销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票),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国家证券市场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的法益是仅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知识产权。刑法第217条第(一)项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私服”、“外挂”行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法条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不能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4.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常用的罪名。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如何准确把握对这种犯罪的处罚力度,需要执法者对国家经济政策的宏观走向和微观变化,有清醒的认识;刑法第225条对犯罪行为进行了高度概括性表述,有必要对其行为特征进行深入分折;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在定罪中举足轻重。  相似文献   

5.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对从事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针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的轻度犯罪行为和重度犯罪行为,在定一罪还是数罪上需要区别情况.从事传销活动,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6.
【裁判要旨】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稍加修改后进行运营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之复制发行行为。未经授权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出售虚拟游戏货币或装备所得利益应当计入侵犯著作权罪之非法经营数额。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苏静 《法制与社会》2010,(7):125-126
本文指出探明传销的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传销的不同类型;分析其构成要件可以厘清传销的本质;《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把“团队计酬”式传销排除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仍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高利贷作为一种金融现象,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资金短缺,但其消极影响十分明显。根据现行刑法,对向特定的个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应界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以体现资金的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的管理,促使民间借贷合法规范、高效有序。  相似文献   

9.
司法解释中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涉烟犯罪的罪数形态认定中,具体个案复杂多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区分一罪与数罪,并决定以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0.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惩处力度,体现了保护民生的立法精神。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一般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也有少数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罪名关系及选择进行探讨,有利于依法、正确打击危害食品安全  相似文献   

11.
网游私服是指未经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并控制网络游戏服务端程序,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向游戏玩家提供客户端程序,私自运营他人游戏作品的行为。私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同时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予以刑法规制。在两罪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值得商榷之处。一是该《解释》第 1条具有极强的扩张性和灵活性 ;二是《解释》第 6条中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行为范围很难确定 ;三是《解释》第 1 0条第 1款将编造或故意传播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的行为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此 ,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控制刑事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13.
六合彩犯罪案件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慈溪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大量"六合彩"案件,甚至还出现了赌资高达亿元的"六合彩"案件.针对"六合彩"活动的泛滥,笔者认为应当重点发挥法律的作用:完善刑事立法,加大对于赌博犯罪的处罚力度;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符合司法解释有关非法经营罪规定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4.
冯军 《法学》2021,(2):19-29
防治危害公共卫生行为的刑法规范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模糊到明确的演变过程,已经比较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具有堵塞处罚漏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限定处罚范围的积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携带者故意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进入医院、养老院等虚弱人群聚集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险或者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才能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否则,充其量只能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5.
股票市场的配资业务是"两融业务"(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产物,是与"两融业务"相伴而生的。"两融业务"培育了投资者的杠杆意识,配资业务填补了"两融业务"的市场空隙。配资业务有其风险,但也有其积极作用和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配资业务作为"非正规金融",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对它的正确态度应该是疏而不是堵。建议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中加入与配资有关的内容,规定配资机构的行政许可,同时规定融资杠杆的最高比例。在此之下,证监会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实施信息透明度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账户托管监管等。总之,不是法律改变社会,而是社会改变法律。  相似文献   

16.
为依法惩处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为依法惩处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18.
万国海 《河北法学》2012,(12):127-131
高利贷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非法发放贷款",也不能被解释为刑法第225条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将高利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违反了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的定罪规则,在定罪作业过程中,先进行实质判断而入罪,有悖罪刑法定,破坏了法治原则。  相似文献   

19.
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是伴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类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即将在信息网络上的"删帖"行为作为非法牟利手段;一种是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它要求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在司法实务中,应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  相似文献   

20.
流量造假犯罪整体呈现出上、中、下游相结合的样态。就上、中游犯罪,可分为技术支持和信息支持两类。针对前者,若提供的支持并非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优先考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后者,若通过网络爬虫获取具有公开性的个人信息后提供,入罪不仅需恪守相应技术原理,且需立足于数据维度实现刑法与前置法的协调。就下游犯罪中的抬高身价型造假和诱导消费型造假,宜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就相应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宜以牵连关系的判断为核心,先从纵向、横向和纵横结合层面初步判断,然后结合前后行为的行为举止及法益侵害样态进一步判断。若成立牵连犯,再结合刑事政策与罪刑互动解释规则确定是否以重罪从重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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