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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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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沉默权与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并不冲突,二者在实现法律正义、执法公正方面是一致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有助于鼓励被追诉者放弃沉默权,提供真实的口供;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相结合,更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2.
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肯定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存在的必要性、必然性,对有关“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的误解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间有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周丽娜 《经济与法》2003,(10):23-24
一、坦白从宽制度构建的动因。坦白从宽是指对于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量刑上给予从宽处理。在我国,坦白从宽不是一项法律制度,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无坦白从宽的相关规定。仅就“坦白”而言,刑事诉讼法中倒是有所体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此处的“如实回答”便可理解为坦白。从该条规定来看,坦白是一种义务。因为在法律中.“应当”是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应当如实回答”排除了不如实回答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本文针对社会上流行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悖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侦查破案用政策,审判处理难兑现”的困惑,以及在沉默权制度冲击下法律界和舆论界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质疑,试图结合实践与理论,为“坦白从宽”正名,探讨在我国建立坦白从宽的法律制度的意义,引导法律立足现实的价值取向,实现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最佳效应。  相似文献   

5.
读了《人民司法》八○年第九期刊登的张绍忠、曲焕森二同志《旁听公开审判中所感到的》一文,对文中关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理解和使用,有点不同看法,提出来与二同志商榷。“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是在开国初期对惩罚犯罪分子实行的一项政策。但在刑法、刑诉法颁布后,是否仍须执行呢?回答,应是否定的。理由是:一、“坦白”与“抗拒”都不是我国刑  相似文献   

6.
卫跃宁 《证据科学》2008,16(6):654-663
无罪推定是被追诉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被追诉者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将无罪推定确立为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彻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及其引申的主要内容应当分为三个层次:证明责任、被追诉者的权利和对被追诉者的权利的保障。由于无罪推定假定被追诉者无罪,对控诉的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被追诉者不承担无罪的举证责任,所以,被追诉者就没有理由配合控方提供自己犯罪的证据,包括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违背了无罪推定关于被追诉者不应当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基本精神,使得被追诉者负有帮助侦控方履行举证和证明的义务。这一规定实质上表明我国刑诉法要求被追诉者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因此,从无罪推定的这一层面上说“应当如实回答”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7.
《人民司法》今年第1期刊登韩洪杰同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量刑的依据吗》一文,(下称“韩”文)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与刑法的关系阐述了四点见解,并由此得出结论:在刑法、刑诉法颁布以后,不应再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笔者对此有不同认识,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与韩洪杰同志商榷。“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党制定的对敌斗争和惩罚犯罪的政策和策略。它已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那么,刑法颁布以后,这一政策是否应予否定  相似文献   

8.
沉默权与如实回答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提问享有缄口不语的权利。如实回答 ,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本文阐明了二者尖锐对立的关系 ,主张若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就必须删除刑事诉讼法关于“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并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相似文献   

9.
沉默权与我国的刑事政策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樊崇义 《法学论坛》2001,16(3):78-82
沉默权最早源于英国,其法律本质就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沉默权的确立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并不矛盾,运用得好,还会收到相得益彰之效果.沉默权并不排斥自顾原则;与警察的询问权也不矛盾,反而有利于警察依法行使询问权.  相似文献   

10.
无罪推定是被追诉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被追诉者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将无罪推定确立为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彻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及其引申的主要内容应当分为三个层次:证明责任、被追诉者的权利和对被追诉者的权利的保障。由于无罪推定假定被追诉者无罪,对控诉的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被追诉者不承担无罪的举证责任,所以,被追诉者就没有理由配合控方提供自己犯罪的证据,包括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违背了无罪推定关于被追诉者不应当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基本精神,使得被追诉者负有帮助侦控方履行举证和证明的义务。这一规定实质上表明我国刑诉法要求被追诉者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因此,从无罪推定的这一层面上说"应当如实回答"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11.
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沉默权最初起源于英国,后被美国最先移植,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如今沉默权制度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重要内容,并逐渐演变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优秀诉讼文化。我国是否应确立这一制度,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有赞同的,也有反对的。反对的主要是认为沉默权与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相抵触,不利于遏制犯罪。笔者仅就此发表拙见,请教于诸位专家与同仁。  相似文献   

12.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提问享有沉默不语的权利。刑讯逼供 ,是追诉者为了从被追诉者那里获知案情而采用拷讯等非法手段迫使被追诉者回答问题的行为。二者尖锐对立。欲使被追诉者真正享有沉默权 ,就必须严禁刑讯逼供。该文对二者的关系及其相关问题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研究和阐述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91,(6)
对证明责任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关系问题,我国法学界长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被告人既然不负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但又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这不是相互矛盾吗?实行这一政策会不会影响证明责任的正确实施呢?这种看法是很需要探讨的。我们认为,证明责任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相似文献   

14.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一项关于刑事责任裁量的政策,它适用于根据实体法已经构成犯罪的人,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人员只是对犯罪嫌疑人提前告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他们并不是适用这项政策的主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本身与无罪推定原则不存在必然的冲突。  相似文献   

15.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辩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对于打击敌人、惩治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有学者提出,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实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与法治精神相悖,即侵犯公民言论自由、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和违反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定权限,进而主张将其取消①。笔者不揣粗浅,以相左的几点理解,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一辩解。 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再认识 不可否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产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最初的特定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但事物总是在不断变化和前进的,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日…  相似文献   

16.
坦白从宽与沉默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杨国章 《法学杂志》2002,23(1):53-54
坦白从宽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 ,它在感召犯罪人悔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集团、促进罪犯改造等方面都发挥过积极作用 ,直至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依然被广泛运用并行之有效。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所反映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精神 ,极大地保障了刑事诉讼中被追诉方的人权 ,因而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随着 1 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引起了国内法律界和舆论界对我国法律是否应该引入沉默权制度的空前关注。但无论是否赞同引入沉默权制度 ,较多的观…  相似文献   

17.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是一句带有浓重阶级斗争色彩的政治口号,“文革”期间颇为盛行,成为批斗“阶级敌人”的武器,无数冤假错案就是在一浪高过一浪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中发生的.  相似文献   

18.
金一 《法制与社会》2011,(26):52-52
沉默权制度实行之后,侦查阶段的侦查讯问受到很大冲击。侦查实践中,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会主张沉默权,沉默权确立后,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同样重要。如果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刑事政策真正体现到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制度无疑将促进侦查讯问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19.
沉默权指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追诉者(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讯问享有的保持沉默的权利。一般说来,沉默权应包含三层含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有权拒绝陈述;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于1998年签署该公约。此外,1985年我国参与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第七条也规定了沉默权。沉默权充分地保障了被追诉人的人权,但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侦查的难度和诉讼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打击犯罪不力。尤其是近年来,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猖獗,使各国倾向于不完全适用沉默权,即有限制地适用沉默权。那么,目前我国究竟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呢?本期“百家争鸣”栏目编发了两位司法工作者的文章,就此展开讨论,以为读者提供不同的视角,引发大家的思考。  相似文献   

20.
沉默的自由(一)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前言 在证据理论上,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是与反对自我归罪证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self-incrimination)。根据美国学者的解释,沉默权的特定含义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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