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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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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在对行政双罚制度的建立基础、特征、功能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建立行政双罚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连续罚得到学界的普遍赞扬,而地方与部门立法与执法也勇于实践。但是,现行连续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其实还有需要探讨的空间。从合法性上说,连续罚有违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嫌疑;从定位上说,连续罚是定位为秩序罚还是执行罚,还有一些争议;从合理性上说,现行连续罚制度设计较为粗糙,需要改进。  相似文献   

3.
刘军 《政法论丛》2014,(5):97-103
犯罪成立的主客观要素并非完全一一对应,立法上存在着以条件的面目出现、无需主观认识的客观事实。可罚性和要罚性是区分"内在"和"外部"的客观处罚条件的标准,同时,与可罚性的关系则是区分"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与罪量要素、结果加重犯之结果的标准。就此,从犯罪成立的客观要素观之,各要件要素之间存在着当罚、可罚与要罚的逻辑递进。  相似文献   

4.
以"天价滞纳金"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天价执行罚"在行政强制法制化的进程中广受诟病,"天价执行罚"的产生主要源于法律对执行罚的数额规范不够明确甚至缺失。国家用规章尤其是用人大立法的形式对执行罚的数额作出明确规范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5.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一般被认为是我国不处罚本犯自洗钱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理论依托。但该理论的基本定义及法理存在疑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本质上是德、日司法者优先考量预防必要性、罪刑均衡性、效率原则等需罚性因素的情况下形成“事后行为不可罚”之司法现象,后经其学界之学理总结而建构形成的理论。但该理论混淆了行为应罚性和需罚性判断的区别,对于“数个行为数次侵害法益”之事实间如何能作同一评价缺乏明确的具体判断标准。法益侵害同一性判断关注主观不法意思个数、客观实行行为个数、法益侵害类型个数三个标准,其对于事后行为可罚性的判断标准更为合理、明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可在法益侵害同一性判断中解构。  相似文献   

6.
台湾地区行政罚法经历了长期的讨论,已得到通过。鉴于台湾与大陆有着相同的文化传统,其立法例对大陆地区立法有着深刻的影响。行政罚法是一部新的法律,反应着一定的新的立法趋势,而大陆地区的行政处罚法已经实施将近十年,也凸现了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于台湾地区行政罚法加以研究,以利于我们行政处罚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周长安 《法制与社会》2010,(8):162-162,210
随着行政权的日益扩张,行政罚款执行罚的适用也越来越泛化,此种现象极大地损害了行政行为的效率和权威以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此种制度有待于完善,而从程序保障和权力监督方面进行完善无疑是最好的途径。  相似文献   

8.
因遭遇违法性是一元还是二元的分歧以及自身对“可罚性”的视野局限,故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应提升为可罚性理论,从而实现一种超越。在可罚性理论的视野下,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应是“可罚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有责性”。在可罚性理论视野下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应是一个保障人权功能更加健全有力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9.
论社团罚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在社会转型的特定背景下 ,产生了与西方社团性质不同的各种社团 ,由此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社团罚。面对社团罚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 ,我国法学理论没有及时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 ,法律实践也缺乏迅速有效的制度救济。国内外学界的契约说、社会权利让渡说、社团固有权利说、国家授权说等各种观点 ,均无法正确阐释我国社团罚权力的本质。我国社团罚权力的本质是公私权力的混合 ,社团罚中存在着变相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民主性不足、法律救济缺失等问题 ,应当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 ,科学构建对我国社团罚进行法律控制的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10.
杨东升 《法学》2023,(4):34-45
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作为未来推动中国行政法治迈向新高度的重要制度,可以弥补“单罚制”的制裁漏洞,遏制单位负责人利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谋取个人利益及规避法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连带”“民事委托代理理论”“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制裁漏洞论”为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提供了法理基础。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借鉴域外法制经验,通过修订《行政处罚法》全面建立“普遍适用”的双罚制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双罚制,规范其裁罚行为,双罚制具体立法条款应对单位负责人的范畴、单位负责人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判定、单位负责人采取的必要监督措施应有“期待可能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限度等因素予以考量,作为并同处罚单位负责人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1.
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罪一刑的罪刑关系、行为责任论、量刑情节的差异性等原理与事实,决定了对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但是,对于刑法分则将多次、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不应当实行并罚;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并罚,例外不并罚;对于刑法分则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以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原则上不并罚,例外并罚;在同时存在应当并罚与不必并罚的交叉情形时,需要按照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灵活处理。对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漏罪的,不能一概采取并罚原则;在以一罪论处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量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重新决定的刑期之内。  相似文献   

12.
徐晓明 《现代法学》2012,34(3):79-85
组织监管异质性是将双罚制引入组织型行政许可监管责任体系之基本前提。组织违法结构双层特性决定了单罚制所具有的"敲山震虎"式监管缺憾;组织规模特性加剧了行政许可持有人监管事实信息优势地位,降低了其违法成本与难度,而"熟人"监管背景特性则放大了组织型行政许可持有人"管制俘虏"能力。双罚制具有两个层面的制度价值:一是作为监管惩戒机制,其增强了行政许可持有人违法阻却力量,加大了行政许可持有人违法成本;二是作为守法责任传递机制,双罚制在驱动行为个体自律的同时,也在倒逼组织自律,激发组织守法内生动力的生成。双罚制的科学合理建构需以解决适用范围、责任分配、行为责任个体确定三个方面的标准问题为支撑。  相似文献   

13.
王素芬 《法学评论》2024,(2):100-111
中国式社会保险法治现代化既要坚守安全与稳定的传统制度内核,也要因应新时代从业者灵活且便捷的多元价值诉求。双重面向的社会保险法治共同聚焦于基金安全即反欺诈这一核心,但我国当下社会保险反欺诈制度立法供给不足导致实践效果不彰。诠释自己责任、遵从福利条件性理论并能够有效阻断再犯发生的社会保险反欺诈资格罚,能够达致反欺诈的更佳效果,亦可以充分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安全有序的价值目标。结合我国现有制度基础并适度借鉴他国福利反欺诈的有益经验,通过拓展资格罚的方式、扩大资格罚的范围、增设具有刑罚性质的行政资格罚等诸多层面,在我国社会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中体系化完备资格罚,既是社会保险反欺诈的最佳选择,也是中国式社会保险法治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但是,笔者认为,不论当初的立法原意如何,刑法中单罚制单位犯罪的规定应及时加以修正,即刑法中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犯罪,刑法中不应该存在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理由是:  相似文献   

15.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以一则交通行政处罚案为例,分析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进而具体研究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不再罚”和“同一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最后简单对该案进行了评述。  相似文献   

17.
赵康 《法制与社会》2012,(32):10-13
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强调刑事违法行为应当具有科处刑罚程度的质和量。日本学理和司法实践中广泛讨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实务中也多有应用;我国同样存在与之相类似的罪量概念。由于中日刑事立法和司法上的诸多差异,相似制度的适用效果也有许多不同。对于我国刑法中的罪量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本文进行了一体化的探讨。不主张将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全盘纳入,而应当吸收该理论的精神实质,促进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8.
姜涛 《政治与法律》2021,(5):105-122
作为对我国近年来发生争议的热点案件的一个理论回应,需罚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功能与定位被提出。我国目前的犯罪论体系均是以应罚性为中心展开的,缺乏对需罚性的判断,从而带来严重的理论与实践困境。犯罪论体系须认真对待刑法体系内的应罚性与刑法体系外的需罚性。从理论上,需罚性就是从刑事政策或宪法上判断有无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是以预防的必要性为理论根据架设起刑事政策或宪法与刑法体系之间的桥梁,具有兼顾体系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合目的性。同时,将需罚性导入我国犯罪论体系具有立法与司法基础,与我国实定法之间具有融贯性。我国应当建构应罚性与需罚性并重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9.
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红霞 《法律科学》2000,(6):118-125
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实行并罚时 ,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在数个宣告刑期的总和刑期以下 ,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但最高不能超过七年。数主刑中 ,有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的未附加时 ,并罚问题的各种既有见解均各有其利弊 ;实际上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 ,罪犯不应享有政治权利 ,在这一认识基础上 ,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另外 ,剥夺政治权利与罚金、没收财产的并罚 ,应适用并科原则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学》2016,(5):115-129
《刑法修正案(九)》对异种自由刑并罚予以立法层面的明确规定,折射出立法者对数罪并罚原有空缺的格外重视。异种自由刑并罚的立法规定回应了实践所需,并试图针对性解决长期困扰理论与实践的棘手问题,但是修正案的现有规定并不能做出理论层面的合理性说明,隐藏在异种自由刑并罚中的刑罚失衡及其逻辑非自洽性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异种自由刑并罚仍然应当以限制加重作为其适用的基础原则,并以重刑为基准进行异种刑之间的刑罚换算,在整体性视域内合理对待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折算,从而妥当解决并罚制度遗留的现实弊病,最终实现异种自由刑并罚适用时的规范化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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