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势开始蔓延.除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拓展之外,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这也对法院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近些年互联网领域某些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与说明,借鉴法院审判的可取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力图划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边界”,使得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发挥其最大效用,进而为互联网行业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良性竞争秩序的建立除需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自律外,更加有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确实施和执行。适用于传统行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适用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领域,只要揭开相关行为的面纱,就能认清某种行为的本质,进而认定其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根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特点,审慎采用诉前禁令并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寻求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必须面临如何计算与证明所遭受损害的问题。普通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计算和证明已经是难点,具体到复杂、多变的互联网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赔偿,则更加复杂。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是,近年来互联网行业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一直在低位徘徊,往往不能充分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当前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乱象。  相似文献   

4.
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如何合理适用一般条款有效解决个案以捍卫竞争伦理底限,为经济活动提供司法指南,但同时不过分干预市场自由竞争,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通过系统梳理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逻辑,并结合国内外关于一般条款的适用理论进行分析,法院在适用一般条款时不仅应考量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更应该评估涉案竞争行为对竞争所造成的客观损害。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对互联网行业竞争行为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新挑战。本文就百度与奇虎360对搜索引擎Robots协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提出了对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新思考,从而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竞争行为,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竞争关系的界定是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先决条件。在互联网视域下,如按照传统狭义的同业竞争关系来界定,很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无从认定。相反,对竞争关系的宽泛化解读不仅契合互联网模式的特殊性,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也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可作为竞争关系界定的有效路径。经营者(不限于同业竞争者)不当增强自身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竞争利益,皆可被认定为具有竞争关系,进而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对其扩张理解时,应审慎把握其边界,以防侵害公有领域。  相似文献   

7.
在直播行业的商业模式中主播是核心竞争资源,主播跳槽规制方向的不同事关各大平台未来的流量竞争方向,跳槽主播、竞争平台与原平台之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直争论不断。2018年的斗鱼案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经典案例,而2020年底的开讯公司案是确认竞争平台和跳槽主播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第一案。两案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归因于前后两个法院对于竞争平台的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在认定上存有细微差别。后一案件顺应了当前直播行业的发展趋势,体现了网络主播违约跳槽行为中竞争平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新风向。  相似文献   

8.
肖岳 《法人》2015,(2):41
互联网行业中,许多竞争行为难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去约束,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时,创新和发散性思维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大数据时代到来时,各个大型的互联网企业在商业或者业务发展的运作上更加如鱼得水。但不正当竞争现象也随之越来越多的发生。而作为权利受到损害一方的企业,往往难以厘清在新型的以互联网为背景的不正当竞争中,该如何维护其自身权益,又该以怎样的思维去应对。  相似文献   

9.
正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在数据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试图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整理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发展路径、法院审理案件所呈现的特点、救济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旨在为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研究以及实务提供借鉴。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借助大数据思维模式,笔者在案由的基础上,对互联网兴起伊始至今全国范围内所发生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了数据统计,并结合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10.
正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已逾30年,且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抽象,故其对于层出不穷的新类型互联网竞争类纠纷而言已稍显滞后。在此情况下,法院通过司法实践所确定的更为具体的规则将具有重要意义。但因竞争纠纷案件的绝对数量远远少于版权案件,相关法院尚未在大量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意见,故现行判决中针对个案所提出的一些做法值得互联网企业重视。通过梳理近10年来与  相似文献   

11.
互联网安全软件属于电脑操作系统的底层软件,拥有最高的系统权限。然而近年来,互联网领域滥用安全软件权限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严重阻碍了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给用户和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直接导致互联网行业乱象丛生。最高人民法院在百度诉360插标及劫持流量再审案中确认了互联网竞争领域应遵守"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和"最小特权原则"。上述原则的确立对规制互联网安全软件服务业的竞争秩序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为审理同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树立典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正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管辖范围为北京市西半部的四区一县,是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知识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有"中国硅谷"之称中关村高科技园区、上地信息产业开发基地等均在该法院辖区,其中包含大量互联网企业,这使得该法院成为受理涉互联网案件较为集中的法院。在涉互联网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为平稳的同时,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其中反映的问题也较为突出,该法院日前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3.
近几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使得市场主体也在不断丰富,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自然日趋激烈.在市场环境中,在利益的驱使下,竞争的加剧就有可能诱发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正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的背景.网络平台的复杂性决定了以互联网为根基的网络经销商的竞争更为复杂,而法律对此的规范始终存在一定的缺陷,“3Q”大战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来出现的最具影响力的案件.本文以“3 Q”大战为基础,对法律领域的市场不正当行为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涌现出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带来了巨大挑战,比如在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中,就可以适用基于良好商业惯例标准和基于业绩竞争标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而这些标准恰是法律认定之外的标准。  相似文献   

15.
正互联网行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其不正当竞争较传统行业显现出新的特征,如侵权范围传播快、侵权成本低、侵权行为隐蔽难以发现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危害很大,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引起了全社会和海外媒体舆论的关注,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因此,维护互联网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需要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针对性法律规制,包括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引入行业惯例,实施禁令等。  相似文献   

16.
正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品和服务不断更新换代,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新的技术总会引起争议,尤其是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新技术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诸多难题。在群雄割据的互联网版图之下,网络巨头的纷争从未停止。由于数字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在互联网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很多《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之初无法预测的新型竞争纠纷,如本期封面故事所探讨的"热词搜索服务"、"插标行为"等,因此需要结合互联网经营活动的特点,给《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秉承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注入新的内涵,在鼓励竞争的  相似文献   

17.
周樨平 《法学》2012,(6):40-50
抄袭网站资料引发的纠纷近年来有增多的趋势,法院在面对这类新型争议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陷入困境。我国法院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来保护知识产权法之外的智力成果,已经发展出智力成果补充保护的初步实务规则。实务中对智力成果的补充保护基本上遵循了以模仿自由为基本原则,以抄袭禁止为少数例外的方式,但也存在标准不一致以及个别案件扩大保护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在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范抄袭行为时,进行法律保护价值取向的论证,确立保障公众利用自由和鼓励竞争为导向的价值观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数字经济条件下,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市场要素,并成为经营者重要的商业资源和竞争优势.在数据权属不明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互联网专门条款和商业秘密条款来保护企业数据,但企业数据的竞争法保护存在着商业道德边界模糊、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误区、一般条款适用过度、互联网专条适用受限、商业秘密认定难等问题.为更好地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建议从确立谦抑干预理念、矫正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误区、将典型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或对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进行限缩解释、明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四个方面完善企业数据权益的竞争法保护.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注意力经济”下,企业为获得稀缺资源竞争日趋激烈.互联网“吸晴产业”——网络视频行业因庞大用户量而被屏蔽视频广告软件产业“搭便车”.随着屏蔽视频广告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范式的确立,学界开始对“视频网站商业模式”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开始讨论.而从法经济学角度阐释视频网站商业模式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保护的合理性能够使我们更深入理解保护“视频网站商业模式”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20.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解决互联网领域频发的纠纷至关重要。现有理论和实践未能足够明确判断竞争行为正当性的根本标准。第2条第1款的市场道德标准仅具有表征性而缺乏根本性。第2条第2款的市场效果标准才具有根本意义。互联网领域飞速的技术演化,令任何拘泥于具体行为模式的规则都容易过时。只有以维持未扭曲的竞争秩序为目标,才能灵活而根本地把握网络竞争秩序。部分互联网竞争案件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和根本目标上的一致,是否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现有的分轨评价程序,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