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从107例单位行贿罪已决案例来看,平均行贿金额为125.6168万元,平均刑期仅为0.93年(约11.2个月),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判决率高达84.6%。在立法上,较轻的法定刑配置是单位行贿罪处刑轻缓、刑罚适用方式开放的首要原因。单位行贿罪独立成罪的罕见立法例,体现了立法者对单位行贿罪打击的决心;然而,在“为公不为罪”法律意识的指引下,较轻的法定刑配置又体现了立法者不忍过重打击的两难心态。独立成罪的单位行贿罪破坏了行贿犯罪体系的立法罪刑均衡;同时,较轻的法定刑配置也缺乏理论根据,致使司法实践中打击单位行贿罪的刑法功效大打折扣。取消独立成罪的单位行贿罪,将其并入(自然人)行贿罪不失为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商业贿赂犯罪规定单一的罪名,严格来讲,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事立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虽然现行《刑法》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等罪名对商业领域中存在的贿赂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但现行立法在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犯罪主体、对象、法定刑设置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3.
商业贿赂涉及到刑法中的八种罪名,这些罪名的法定刑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主刑规定的种类多且挂有死刑,罚金刑缺失、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太窄,针对不同主体配置差异极大刑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配置了明显重于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的刑罚,对单位的刑罚配置明显轻于自然人。商业贿赂犯罪的现有资格刑规定无法有效防控商业贿赂。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对国有和非国有经济主体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设置了不同罪名,相关罪名之间的刑罚设置有着较大不同。然而,无论是从刑罚报应角度出发,还是基于功利主义的思考,其刑法规定都有违罪刑均衡原则。合并相关罪名,根据行为对象、方式等重新拟定罪量,适用现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路径,亦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大趋势。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对国有和非国有经济主体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设置了不同罪名,相关罪名之间的刑罚设置有着较大不同。然而,无论是从刑罚报应角度出发,还是基于功利主义的思考,其刑法规定都有违罪刑均衡原则。合并相关罪名,根据行为对象、方式等重新拟定罪量,适用现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路径,亦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大趋势。  相似文献   

6.
两高《办理受贿适用意见》所作解释的内容不是仅限于受贿罪的适用范围,而是扩展到了受贿罪之外的其他贿赂型罪名,这是由于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同性,受贿罪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对合性,以及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关联性,从而就决定了两高《办理受贿适用意见》应当适用于包括受贿罪在内的所有贿赂型罪名。  相似文献   

7.
刑罚配置的具体要素包括刑罚量、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其配置应符合相关的立法原理。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在刑量、刑种、刑度配置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应予以完善。在刑量配置依据上,应全面确立概括数额加情节标准;合理考察受贿罪刑量,单独配置法定刑;全面配置罚金刑,完善配置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贿赂犯罪的,单独增设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优化刑罚幅度设计,确保量刑档次之间梯度衔接的顺畅;条件成熟时废除死刑的配置。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贪污罪的数额,并将其与法定刑直接对应,这一立法方式与贪污罪的本质不符,也导致司法实践的困难。《刑法修正案(九)》将其修改为模糊数额的立法方式,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当前,贪污罪的起刑点数额为5000元,这一数额不符合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的要求,以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的政策为指导,并与其他财产型犯罪的数额相协调,应当降低贪污罪的起刑点数额。贪污罪的量刑数额多个档次之间没能拉开距离,不利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应当适当提高其量刑数额。  相似文献   

9.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腐败犯罪的审理经常出现"同罪异判""异罪同判"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腐败犯罪罪刑配置不均衡。随着《刑法修正案(九)》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对腐败犯罪的刑罚配置做出了重大的修改调整,以往的刑罚设置不均衡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是新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仍然存在瑕疵,如法定刑攀比、资格刑缺失、非数额情节的设置等瑕疵都存在于《刑法修正案(九)》与相关司法解释中。由此可知,《刑法修正案(九)》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不但无法彻底解决腐败犯罪罪刑不均衡的问题,而且产生了新的罪刑设置不均衡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商业贿赂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世界范围看,商业贿赂犯罪有法典型、附属刑法型和耦合型三种立法模式,我国应当转换立法思维,采用耦合型立法模式。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应扩张至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避免出现处罚的空隙。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应当界定为利益,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商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的刑罚应保持均衡。  相似文献   

11.
挪用公款罪的准确认定与立法改进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的用款人、行为形式、数额限定的规定有某些遗漏与不协调之处,造成了定罪量刑中的一定混乱,需立法加以完善:即取消“用款人”限定,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全面规定挪用公款的起刑数额,以使本罪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及本罪内各种行为形式达成协调、平衡。但在修改前的司法实务中仍应严格依现行刑法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2.
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中的一个罪名,因而衡量其法定刑设置合理与否就应当与相关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情况进行比较。相对于盗窃等罪而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配置偏低,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此。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修改立法来提高该罪的法定刑配置,另一方面可以将该罪作为相关财产犯罪的未遂情形论处。  相似文献   

13.
在定罪上,单位犯罪认定标准虚化、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认定标准不合理、国家机关犯罪司法非罪化不理性。在量刑上,单位犯罪刑罚配置不均衡、刑罚种类单一、量刑情节不明确、裁量制度缺位。针对前述司法难题,以现行体系为基础的解释路径已经无法回应司法需求,为实现单位犯罪范围的合理性、刑罚安排以及量刑的妥当性,为破除法官实践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藩篱,应当从立法层面进行重构。具体而言,针对定罪需求,应当明确单位犯罪的本质、增设单位犯罪罪名、排除国家机关犯罪主体。针对量刑需求,应当配置均衡的刑罚、增设资格刑、明确量刑标准、构建裁量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要求大致协调,但二者在犯罪主体范围、贿赂范围、利益要件设置、死刑配置、资格刑配置以及行贿罪行为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并且《公约》中若干罪名在《刑法》中尚付阙如。应增设影响力交易罪等新罪名,扩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贿赂犯罪配置资格刑和罚金刑等,以期在《公约》框架下完善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5.
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是指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犯罪,其犯罪主体应当设置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这样才符合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应当设置独立的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以实现罪刑设置的均衡。  相似文献   

16.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量刑应坚持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概念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应力避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犯罪之间量刑的不均衡,完善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量刑配置,妥善解决其量刑标准适用的冲突。当然,我国不可能有专门针对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单行刑法,其量刑根基依旧建立在现有恐怖活动犯罪范围内。  相似文献   

17.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量刑应坚持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概念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应力避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犯罪之间量刑的不均衡,完善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量刑配置,妥善解决其量刑标准适用的冲突。当然,我国不可能有专门针对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单行刑法,其量刑根基依旧建立在现有恐怖活动犯罪范围内。  相似文献   

18.
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类新型犯罪。对这一犯罪,可以从贿赂对象、贿赂范围、贿赂对价、贿赂方式和贿赂领域五个方面加以理解。我国刑法在规定这一犯罪时,应注意刑法与《公约》的协调,立法上注意与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之转换,司法上注意与国外贿赂犯罪的规定相协调;刑事管辖权上应当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辅之以属人管辖;法定刑的设置应以有期徒刑为处罚方式,并可以适用罚金刑。  相似文献   

19.
同案不同判,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难题.量刑基准的合理确定,是量刑公正的基础和关键,这对实现罪刑均衡原则、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被告认罪服刑、实现量刑科学具有重要意义.构建我国量刑基准,在立法方面要进一步细化法定刑的范围,并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20.
数额犯模式下的犯罪数额,虽是立法所设定的构成要件,但却全权交由司法解释设定罪量,数额在法益侵害程度量定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然而,将其泛化适用于非数额犯之中,则弱化与曲解了数额与法益损害揭示之间的关系,危及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效力。招致司法解释“数额依赖症”的原因多元,直接原因在于规范量刑的宏观需求,深层原因在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格局变动,外部原因在于市场经济环境建立的货币主义价值观。正确认识罪量要素与法益侵害性的逻辑关系是纠正法益揭示偏差的前提,建立“行为 - 对象 - 结果”综合量定标准是化解法益损害量定危机的核心,以罪量综合主义代替数额中心主义是解决法益损害量定问题的关键。为规范法益损害量定的标准,司法解释应当根据犯罪阶段分别确立标准的制定依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