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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宪法义务的语义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对中国传统义务本位的深恶痛绝,研究义务特别是宪法义务被看作是“屈服国家”或“过时的思想”。宪法学界普遍认识到人性与失察权力结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但对人性与失范权利结合可能产生的后果关注较少,造成了宪法义务研究阙如的事实。清晰界定公民宪法义务的内涵和外延,是形成义务与权利的良性互动,构建宪法的平衡精神,教育公民“讲权利的同时,讲义务,讲责任”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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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的特别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产生可以追朔到19世纪德国宪政上的国家法和行政法理论(奥托·迈叶尔等)。一般行政关系只包含公民的一般义务,而特别权力关系涉及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通过强制或自愿地进入并在特定领域内确立,它被归入内部行政因而不受法律调整。因此以往被称为“法治国家的丛林”或“法治国家未被开拓的领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部分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他与国家权力主体不适用一般国家与国民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权利性质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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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旨在实现部门法的体系化,从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相统一的角度,法典编纂是从“国家法制统一”走向“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由之路。宪法作为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根本大法,为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双重基础。在国家层面,编纂环境法典是对美丽中国的国家目标和环境保护的国家任务的落实,同时,联系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条款,国家的环境保护任务可以被解释为国家为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免受环境危害的环境保护义务,国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要符合“营造绿色安全的健康环境”的要求,不能保护不足。从“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的角度,编纂环境法典是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的必要手段。在公民层面,制定环境法典是保护公民环境基本权利的需要。环境权作为请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社会权,其保护范围需要立法来形成。同时,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作为法律义务,也需要通过环境法典的编纂来形成其具体内容。从而,构建起公私兼顾的、以环境权和环境保护义务为架构的环境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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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包括国家和公民之间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所存在的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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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环境权应是一项独立的、基本的人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的这一权利在世界各国逐步得以确认,出现了公民环境权宪法化的趋势。国外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通常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对称,二是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义务对应,三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和国家的环境义务相结合。我国宪法应借鉴上述第三种方式,明确使用公民环境权这一法律术语,将环境权界定和设计为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此对应,宪法还须规定国家对公民只有首位的环境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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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修宪问题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私有财产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仅被视为一项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未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地位错置,这与当今世界各国立宪潮流不符。将私有财产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但我国宪法不宜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修改我国宪法时,应当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并规定相应的限制和征用补偿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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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中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加以规定的义务应该是对于国家存在以及发展有着决定性意义的公民应当普遍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除非政权履行国家职能之必要,宪法不得设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劳动义务的非强制性以及无法律责任的属性,充分表明劳动作为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的一项社会责任,更多地是一种国家提倡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因此,不应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写入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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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生育平等权是指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导致不同代的公民生育权的不平等,因而其享有要求国家构建科学合理的保障与救济制度的权利.发生学视角下,代际生育平等权与社会权一样,皆以外在的“剥夺”为发生前提;保障方式上,两者皆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特点,强调国家作为义务和贯彻“物质优先原则”;在权利主体方面,两者也具有相似性,即理论预设上两者的权利主体皆是全体公民,而现实权利主体却是部分公民.代际生育平等权具有社会权属性,是社会权子类型之一,这种界定极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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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文本中“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分析——兼议“孟母堂”事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孟母堂”事件实际上主要涉及的是公民受教育义务的性质及履行。有必要在受教育义务与受教育权利关系的把握中,对受教育义务的主体、性质以及责任进行宪法上的规范分析。在此基础上,将会对“孟母堂”事件的解决提供一种宪法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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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权功能是劳动权的首要功能,以防止国家权力的干预、为公民创设"自由空间"为旨趣。公民劳动权的起始之处,即国家权力的终止之所。防御权功能属于"主观权利"范畴,公民享有"不作为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尽管我国《宪法》未规定劳动自由,然而,从"事实"与"规范"二维度看,防御权功能亦是我国劳动权的题中之义。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之实现仰赖国家履行"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尊重义务是劳动权保障的根本义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尊重义务的主体,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尊重义务的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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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大致有四个支持理由:权利义务“统一论”、宪法的“纲领性”地位、宪法的“发展趋势”论以及构建“国家认同”说。本文对这四个理论基础做了批评性反思,认为在“宪法”层面上课以公民负担是误解宪法基本属性的表现。出于宪法文本稳定性的考虑,对现有义务条款可以从“权利视角”做出理解,亦即赋予其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含义。检讨宪法义务条款的意义在于清除盘踞在宪法学核心地带的诸种误解,以揭示基本权利在中国面临困境的认知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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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剑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4):34-39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之协助可以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以及行政处罚的可接受性程度。行政处罚之协助不是当事人的“证明负担”,但如果将其定性为“法定义务”,则与现代宪政理论所公认的公民“参与权利”之间产生紧张关系。因此,有限的协助义务即免于不利陈述之规则是缓解这一紧张关系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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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常用词语辨析(二)甄言,吕锡坪权利quanli权力quanli“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有权利、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有广泛的权利,而且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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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纳税义务规定之简略比较程雁雷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样,公民的基本义务从来就应是比较宪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由于"法律制度和法律生活中权利对义务的前提性和主导性。"①对义务问题的研究往往被作为权利问题的一种陪衬而提出,甚至被人们所忽略。因此,对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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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是指被依法任命的和依照法律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司法行政人员。即依法享有并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管人犯及律师、公证等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司法人员来说,树立、培养、提高与其职务相适应、相联系的特定公民意识,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人员首先是国家的公民。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宪法的这一规定,司法人员必须深刻理解,并且要认真地遵守和执行。首先是司法人员作为一个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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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义务直接来源于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保障。然而国家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国家义务以国家权力为运行动力,过度强调国家义务将导致自由丧失殆尽,强调基本权利研究范式转变的同时必须研究国家义务边界。从国家层面看,国家理性和国家能力决定了国家义务所能达到的最大场域;从基本权利层面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是对国家义务的边界进一步的具体化;从具体法律原则层面看,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与公共利益原则决定着国家的实然义务边界。然而,确定国家义务边界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还需注意国家义务边界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确定国家义务边界的各种机制应有共同的目标模式,国家保障基本权利应适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