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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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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峰 《中外法学》2013,(2):284-299
学界关于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大致有四个支持理由:权利义务"统一论"、宪法的"纲领性"地位、宪法的"发展趋势"论以及构建"国家认同"说。本文对这四个理论基础做了批评性反思,认为在"宪法"层面上课以公民负担是误解宪法基本属性的表现。出于宪法文本稳定性的考虑,对现有义务条款可以从"权利视角"做出理解,亦即赋予其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含义。检讨宪法义务条款的意义在于清除盘踞在宪法学核心地带的诸种误解,以揭示基本权利在中国面临困境的认知原因。  相似文献   

2.
陈雄 《时代法学》2006,4(5):32-37
基本权利的主体有个人、公民、法人、组织集体之分,基本权利的最主要主体是个人,这是宪法思想史和宪法性文件所昭示的。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个人只是义务主体。这样使得基本权利主体范围减少,在理论上与中国宪法规定的人权原理相悖。其原因有理论上的误区,也有翻译的误导。建议把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改为“基本权利”或者“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具体内容则重新以“个人”基本权利为主进行规范,使得宪法规范中的基本权利条款与人权规范的本质特点相一致。  相似文献   

3.
依《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国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民遵守这一宪法义务的前提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义务必须是根据公民基本义务能够推定出来的义务,并且是有利于整个国家和全体公民福祉的义务。本文基于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这一缺陷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提出对第一条款进行适当修改,以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权益。  相似文献   

4.
公民宪法义务的语义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勇 《行政与法》2006,(9):82-84
由于对中国传统义务本位的深恶痛绝,研究义务特别是宪法义务被看作是“屈服国家”或“过时的思想”。宪法学界普遍认识到人性与失察权力结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但对人性与失范权利结合可能产生的后果关注较少,造成了宪法义务研究阙如的事实。清晰界定公民宪法义务的内涵和外延,是形成义务与权利的良性互动,构建宪法的平衡精神,教育公民“讲权利的同时,讲义务,讲责任”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私有财产权修宪问题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私有财产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仅被视为一项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未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地位错置,这与当今世界各国立宪潮流不符。将私有财产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但我国宪法不宜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修改我国宪法时,应当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并规定相应的限制和征用补偿条款。  相似文献   

6.
公民宪法义务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勇 《北方法学》2011,5(2):112-118
公民宪法义务已经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肯定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对公民宪法义务的深入研究有助于中国宪法学向纵深方向发展。在回答了公民宪法义务是什么、他国宪法义务如何规定后,公民宪法义务与宪法权利、道德、其他部门法义务等概念的关系成为宪法义务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文章通过回溯立宪史中相关条款的立宪原旨、宪法文本结构中的内在逻辑,旨在阐明宪法第52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被规定为宪法义务的意义所在。而该条款之所以被认为缺乏规范性进而须从宪法文本中清除,实际上也是对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抽象性和间接适用性的误解。另外,宪法除了规范性的一面,还具有政治性和伦理性的特质,所以宪法第52条所具有的道义性和政治性的一面并不能成为其无法作为宪法义务的理由。  相似文献   

8.
按“十六大”精神 ,现行宪法应与时俱进 ,予以完善。本文提出了从十一个方面完善宪法的设想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学说载入宪法 ;确认建设政治文明的目标 ,确认党依法领导、依法执政 ;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 ,将财产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 ,从宪法中废除经济政策性条款 ;将居住、迁徙、择业、出入国境的自由和正当刑事诉讼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来保障 ;为充分实施宪法 ,可有选择地赋予某些宪法条款以直接效力 ;将规范司法权的宪法条款修改为“法官独立审判 ,只服从法律” ;宪法中增加设立宪法法院的内容。  相似文献   

9.
权界式公民宪法义务是公民宪法义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宪法权利的限制规定.权界式宪法义务有隐含与显明两种存在方式,有概括限制型和具体限制型两种类型.以时期、地域、法系、阶级性质以及发达程度等多种标准对各国宪法中的权界式宪法义务予以量化比较,可以较全面地把握其立宪状况和基本规律.通过对156个宪法文本进行分类统计,我们发现,在多数国家的宪法中,权界式宪法义务(尤其是具体限制型)以隐含的方式存在,这符合宪法的基于人权保障的平衡精神.  相似文献   

10.
李成日 《法制与社会》2011,(18):294-294
宪法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它是法治及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制定过四部宪法,目前实施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经历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宪法的每次变动直接反映着国情的变化,包括统治理念及方式、国家义务及国家目标、各阶层力量、国家各机构权责、公民的权利义务的变化等。虽然宪法对国家的命运、政府的运作、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都极为重要,但因其很少直接地约束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很多公民对宪法的知之甚少,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也不够深入,个别人认为宪法是可有可无的存在。本文要通过论述当今宪法的作用,提高民众(包括我们法律人)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  相似文献   

11.
劳动权的宪法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上劳动权的享有主体为公民,国家对公民劳动权的实现负有义务,该义务在公民缔结劳动关系前即存在,并贯穿于劳动关系存续的整个过程中。在完善我国宪法劳动权规范的结构、内容和表述的前提下,根据宪法精神和原则合理划分和行使构成国家权力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的劳动权国家权力保障体系,确保劳动权的宪法权利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2.
对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各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从总体上看是有缺陷的。为了完善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必须在宪法中确认公民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原则,将宪法财产权保障条款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注意协调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与财产权社会性原则,完善公民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完善补偿要件,确立“公平”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13.
论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顾海波  赵越 《行政与法》2005,(10):93-95
公民环境权应是一项独立的、基本的人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的这一权利在世界各国逐步得以确认,出现了公民环境权宪法化的趋势。国外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通常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对称,二是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义务对应,三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和国家的环境义务相结合。我国宪法应借鉴上述第三种方式,明确使用公民环境权这一法律术语,将环境权界定和设计为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此对应,宪法还须规定国家对公民只有首位的环境义务。  相似文献   

14.
关注修宪     
《中国司法》2004,(3):1-1
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将在3月份正式进行,毋庸置疑,第四次修宪将成为2004年中国法治领域的最大亮点。《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高度概括了本次修宪的主要内容,从法律的视角讲,第四次修宪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彰显了弘扬先进的法治文明的特色。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有关涉及法治文明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述条款的修改:宪法第三十三条拟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十三条拟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  相似文献   

15.
宪法劳动义务规范传统上作为“不劳动者不得食”的体现已经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但其作为宪法的成文规范,简单地予以废除意味着法解释学的失败.实际上,宪法劳动义务规范完全可以成为行政给付界限的宪法依据.义务不仅意味着国家的强制,也意味着国家责任的豁免.宪法劳动义务就是在宪法上确立了公民自食其力、自力更生的基本义务以及国家在这一范围内物质帮助义务的豁免.这一规范构成了行政给付中国家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并且已经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有明确体现.  相似文献   

16.
一、审计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问题,是其他法律制度制定的依据.在法律体系中有“母法”之称。审计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国家经济法律,是宪法原则的体现和细化。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  相似文献   

17.
建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 ,首先应确立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效力 ,即宪法权利的司法化。而普通司法机关“违宪审查”的实践以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置专门的委员会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在我国并无现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18.
我国宪法文本中形式意义上的监督条款有第3条等共十二条,实质意义上的监督条款有第41条等共两条。从其历史生成上看,宪法上的监督条款可以划分为三类:继受宪制传统的、汲取历史经验的和创新宪法权力架构的。从其规范性质上看,宪法上的监督条款可以划分为三类:作为权利规范的、作为义务规范的和作为权力规范的。从其价值目标上看,宪法上的监督条款可以划分为四类:承载人民民主、实现人权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法治秩序。由宪法上的监督条款所建构的种种监督制度,共同形成国家监督体系,其宪制功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捍卫宪法尊严、塑造权力制约机制及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监督”堪称是一把开启我国宪法之门的钥匙。正确认识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才能全面透视宪法创制的国家机关的内部构造。对宪法上的监督条款作类型化分析,有助于准确把握其宪制价值,并深刻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特色。  相似文献   

19.
危机时刻是验证法治国家体制适应性的真正时机,由于美国宪法没有紧急状态条款,在南北内战、一战二战、反恐战争等紧急时期美国总统往往行使“超宪法权限”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保证危机中的宪法依然有效,处理好国会立法与总统紧急权力之间的重大分歧,作为制衡者的法院需要对宪法进行更加审慎的解释,但其所表现出来的实用主义政治立场变换和共和紧急法制观的转型,揭示了非常态下美国宪法解释的核心问题:要自由的宪法还是安全的宪法?这也正是当下危机频发背景下每个奉行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国家面临的共同难题。  相似文献   

20.
张震 《现代法学》2007,29(3):22-28
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孟母堂”事件实际上主要涉及的是公民受教育义务的性质及履行。有必要在受教育义务与受教育权利关系的把握中,对受教育义务的主体、性质以及责任进行宪法上的规范分析。在此基础上,将会对“孟母堂”事件的解决提供一种宪法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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