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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经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即产生与此事实状态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项制度。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时效制度有三种,即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其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自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之时起,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丧失该权利的制度。它消灭的是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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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时效制度,确认某种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它对于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从法律上正确完整地确立时效制度,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非常必要的。在民法理论上,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即指财产的非所有人善意地、公开地、持续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便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仅对诉讼时效作了详细的规定,而没有就取得时效作明文规定。笔者以为这是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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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就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民法理论体系和民事立法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依其事实状态和法律后果的不同,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两种,前者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而取得某种权利,是针对所有权而言的;后者则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后便丧失某种权利,是针对债权而言的。取得时效作为时效的一种,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法律中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善意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超过一定期间便可取得其所有权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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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事实,可以成为取得或丧失民事权利的原因。其因事实状态和法律后果的不同而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之分。凡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限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为取得时效。因其前提是善意、和平、公开、持续地占有他人的财产,所以又称占有时效。凡权利不行使之事实状态,达到法定期限,权利人即依法丧失其权利的,为消灭时效。因其常涉及诉讼问题,所以又称诉讼时效。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设立时效制度的目的,首先在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一定的事实状态在社会上长期存在,其本身即成为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且在此基础上还可能形成其他社会关系。但是,这些事实关系,如非财产所有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对物之自主、善意地占有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关系,从法律上讲却是不稳定的。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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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凡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而取得权利的,叫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凡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的持续而丧失权利的,叫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私有制国家的民法对上述两种时效均有规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仅规定了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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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时效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可分为两种,即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现代各国民法莫不规定时效制度,其立法体例可分为统一立法主义和个别立法主义。前者如法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日本、墨西哥民法典,在民法典上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加以规定。后者以德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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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需要建立消灭时效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传统民法中,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形式。凡是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的,为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凡是因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持续达一定期间而致使权利消灭的,为消灭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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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沿革(兼述国家财产的追索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由来)诉讼时效制度是各国民法广泛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是将某些不合理的状况通过法律使之合法化的法律制度.本文如未加特殊说明,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同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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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进行,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发生权利消灭或受限制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制度有几大基本问题:适用范围、如何起算、中止中断、时效效果以及时效援用等,这些问题我国立法规定并不全面,有的与大陆法系的通行做法不一致,而学者在探讨时多侧重具体规则的比较研究,较少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或该制度的功能出发。一项法律制度的功能或价值决定了该制度具体规则的设计,诉讼时效的基本问题均受制于立法规定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只有弄清了诉讼时效限制权利的正当理由才能在具体问题上不迷失方向,但各国对诉讼时效的存在理由并非没有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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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民法时效理论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近现代民法中,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制度都是为保护已存在足够长时间的事实状态,对权利存续期限的规定。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界限难以划清,但除斥期间不属于时效,造成理论上的不一致。在时效制度中,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衔接,造成理论和实际不一致。现代民法为保护已存在足够长时间的事实状态而对权利存续期限的规定,第一,可统一于时效: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为可变时效,除斥期间为不变时效;第二,可统一于消灭时效:现在的消灭时效是阻却时效抗辩请求权消灭时效;除斥期间是形成权消灭时效,例外是担保物权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消灭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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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取得时效被物权法草案否定纯粹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认为取得时效应与诉讼时效“接轨”,不应单独规定在物权法中。然而,两种时效所依据的事实状态、时效期间的确定因素、两种时效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时效期间计算、法律后果等均不同。据此,两种时效制度应当分立,无法“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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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世界多数国家的民法典中均以专编、专章对此进行了规定。时效,分占有时效(亦称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亦称诉讼时效)。取得时效,是权利取得的原因,它是针对物权(所有权)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消灭时效,是权利消灭的原因,一般认为它是针对债权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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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民事权利的保护适用诉讼时效,哪些不适用诉讼时效。对此,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诉讼时效(有的国家称为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有的规定为债权,如《瑞士债务法》;有的规定为债权和除所有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如《日本民法典》;有的规定为诉权,如《法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是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可以理解为我国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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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的关于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立法模式中的诉权消灭、胜诉权消灭和不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存在理论上不可克服的内在逻辑矛盾.抗辩权产生主义的立法模式在法律逻辑上可行,但难以充分发挥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保障功能,与诉讼时效的理论基础不完全吻合,仍然可能对交易安全构成伤害.我国关于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的民事立法,应当抛弃所有既存模式,以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作为选择.在实行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同时,可适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借助于债法的不当得利和撤销权制度,弥补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立法模式可能带来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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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在法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为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对权利人究竟产生何种性质的法律后果,则语焉不详。本文将对目前通行的“胜诉权消灭说”进行研析,探讨其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抗辩权发生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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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时效是一种适用范围广泛而又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事实。时效期间届满,可以成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丧失民事权利的原因。时效制度,肇源于古代罗马法,并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形式。后世各国民法典,不论是仿效罗马法《法学阶梯》体系编成的法国民法典,或者是仿效罗马法《学说汇纂》体系编成的德国民法典,都沿用了时效制度,也分列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限就依法取得了所有权。取得时效的前提是善意地、和平地、公开地占有他人财产,所以又叫占有时效,它是针对财产所有权而设立的制度。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一当期间届满就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权利。因为涉及诉讼程序问题,所以又叫诉讼时效,它主要是针对债权而设定的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