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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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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杨 《法学研究》2010,(2):3-22
“恶法命题”是处理道德-法律关系的静态法哲学的核心命题,由于预设了不同的法律观,两个恶法命题非但不构成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反对关系,反而在理论功能、实践效果上具有统一性。恶法命题的真实意义存在于广义的守法环节。守法义务理论既是恶法命题在动态的守法领域的延伸、拓展和应用,又是对恶法命题的呼应、落实和证成。具有耦合关系的恶法命题和守法义务命题在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分别构成了前后相继的两个“道德命题”和两个“分离命题”,由此形成的“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既从理论上说明了两大法学派“不同而相通”是如何实现的,也解释了二者共同维护正义、自由、法治是如何可能的。这一理论实现了法哲学从静态到动态的跃迁,是两大法学派相互争辩、借鉴并彼此补充、深化的结果。  相似文献   

2.
以民事义务约束数字关系将面临主体、权利、归责等方面的现实困境,道德义务具有敏捷治理、结构开放的一般特点,可以弥补民事义务的不足,二者协同约束数字关系实有必要。通过“原则-规则”路径,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愿望的道德义务皆可以经由解释或漏洞补充入法,与民事义务协同约束数字关系。在协同效果方面,民事义务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限定明确的构成要件,违反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还可以协助判定法律行为效力、侵权责任承担;履行或不履行愿望的道德义务后将受有法律义务约束,比如基于道德义务的非债清偿不成立不当得利,不履行不真正义务将自行负担权利减损。由此,道德义务与民事义务实现了功能互补,规范且灵活地协同约束数字关系。  相似文献   

3.
法制建设和法制心理学发展都迫切要求在法制心理学体系中建立一个新的相对独立的学科分支——守法心理学。 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成为守法者,即要求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行为都遵守法律规范,而不允许违反法律规范。因此,支配社会成员依照法律规范行事的守法心理结构就具有最普遍的社会意义。守法心理学正是法制心理学体系中专门研究守法心理结构的分支学科。 本文谨就有关建立守法心理学这一新分支学科的问题,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请同志们指正。  相似文献   

4.
一、守法的含义 我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是指我国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以及在我国领域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享受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二、守法的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一定的守法行为的实施者,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各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不同性质的国家中或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守法主体所包括的范围也大不一样。在君主专制的国家,君主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他们既有权随意立法,也可以任意破坏法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的旧中国,一些帝国主义国家在我国拥有所谓的“领事裁判权”,一些外国人无视中国法律,在我国领土上胡作非为而不受我国法律的制裁。今天,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和法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守法主体的广泛性。  相似文献   

5.
守法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即守法需要具备一定的道德基础、道德限度,也就是说,社会主体守法的自觉性与道德水平直接相关。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遵守法律的理论依据,这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陈一  刘晶 《法制与社会》2011,(28):270-271
从伦理学的角度去考察守法根据,就是要以现实生活为根基,以实现生活的意义为目的对“守法”本身进行反思,对守法义务的道德基础进行论证。在论证方式上,本文结合了目的论论证与价值论论证。最后揭示出,在法治背景下,为了实现生活的幸福以及人的自我完善,每个公民都负有守法的道德义务。  相似文献   

7.
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程,应当高度重视、统筹推进.推进全民守法,应当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努力使公民做到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倚赖司法、自觉守法、主动护法,引导公民处理好学法与守法、权利与义务、法律与道德、信法与信访、维稳与维权的关系,不断提升全民守法的意识和境界.  相似文献   

8.
高岚君 《河北法学》2004,22(2):75-78
国际法的实施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社会中的难题,而且,只要"国际"社会存在,这个问题可能会一直存在下去。对于解决这个问题,人类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可以依赖。把义务先定论引入国际法律秩序中来,要求各国家在国际实践中自我克制、履行国际义务,则是一个切实有效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9.
立法、执法两者和守法之间存在着不合情理的矛盾,原因在于法律本身和道德的脱节,以及道德本身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道德一定程度上和西方自然法存在重叠,但是具有更为宽广的含义,对于守法的作用而言,其改变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让法律细化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补充法律的漏洞。本文认为要使法律在道德的基础上得到良好的遵守,一方面需要让立法和执法与道德很好的结合;另一方面需要提高道德地位,给予道德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10.
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守法的应当性根据在于律师执业的需要。律师守法精神能使律师主体不仅遵守律师法,更重要的是把律师执业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义务,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并把这种行为视为自己为自己承担的义务。  相似文献   

11.
刘同君 《河北法学》2007,25(2):65-69
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法治社会为基础,如果不建设法治社会,就不可能形成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内涵的净化与提升,是法治社会高度发展与完善的一种成熟状态.公民的守法行为是实现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而守法主体精神的塑造则是形成和谐社会秩序的基本路径.公民守法的主体意识、理性意识及其对法律的信仰意识是守法主体精神的生成性要素;公民意识的培养、道德精神的塑造、法治理念的确立是守法主体精神的构建性环节.  相似文献   

12.
(一)守法,就是法律的遵守,指的是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或不进行某一行为的活动。前者指作为的守法,后者指不作为的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根本大法对组织和个人守法的原则性规定。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律变成社会生活的现实。根据法治原则的要求,立法之后,法律必须付诸实施,否则,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将荡然无存,立法的目的也无从实现。而在法律实施的诸环节中,守法是…  相似文献   

13.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举报义务的设置并不妥当。从举报的社会功用层面看,举报虽有着维护法律制度运行,建构制度信任的重要功用,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破坏人际信任的代价。当举报成为法定义务时,告密行为也同时得到激励,行为人可将自身的道德责任转移给法律,并有可能促使"告密者难题"的出现。举报义务从根本上看,是"德自法出"的秩序模式的产物,它出于对法律制度的绝对维护而忽视了社会自生道德秩序的应有地位,忽视了人性的根本需要。只有把举报视为权利,才能更有利于人性的培育和个体道德意识的成长。  相似文献   

14.
对一切义务是指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对海洋环境的保护符合人类基本道德价值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是一项对一切义务。各国应加强合作,履行海洋环境保护这一对一切义务,实现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不履行这一对一切义务,应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15.
我国《行政强制法》将强制当事人履行的诸种义务以"过错义务"作了打包规定,即以行政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的预设为前提,笼统认定行政相对人存在行政违法且不履行义务的情形。然而,行政法治实践中相对方所承担的义务有时是非常复杂的,不主动履行义务也并非相对方都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将这样的义务不履行责任也通通转嫁到行政相对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行政强制法》中区分义务不能履行的诸种情形,采取不同的义务履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这既有利于行政法上义务的真正实现,也利于我国行政法治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论军人守法     
陈伟 《法制与社会》2011,(12):262-263
军人是一类特殊的守法主体,其守法的客体包括国家普通法律、军事法和相关国际法.公民守法原因中的利益、道德、习惯、畏惧等因素在军人身上有特殊的表现,军事社区的特殊性以及军人具备的特质也在影响军人守法.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守法状态、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当前加强军人守法环节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是指行为人在身负两项以上不能同时履行的义务时选择其中一项义务履行,不得已放弃其它义务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事实状态。这种状态的产生有法律设置上的矛盾与客观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两方面的客观原因,是行为人不能回避、不能解决的矛盾。因此,义务冲突下的正确选择的行为应当成为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即使是义务冲突下不正确选择的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也可以作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事由。对于义务冲突法律性质的根据,大陆刑法学界有法益衡量说、社会目的说、社会相当性说、欠缺期待可能性说的争论,以上学说并非是矛盾的。在行为人选择履行高阶义务而放弃低阶义务时,行为应当基于社会相当性而予以排除犯罪性。即使是行为人错误地选择,也应当与完全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区别,从而相应减免其刑。  相似文献   

18.
从职业伦理角度来看,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关注的是如何在执业过程中发挥道德能力,提升职业道德质量和境界。司法构建法律职业的工作状态和道德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使法律人的生活具有自己的那一部分道德特性。法律职业不能忽视道德观,如不能忽视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任一样。人民群众的信任最初是通过每个真实的案件得以保持的。在司法体系中维护公众的信任就必须坚持“法律至高无上”。公众对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信任至关重要,一旦缺乏这种信任,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便不可能得到有效运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规定了法律职业活动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法律职业者严格服从法律,遵守司法伦理,承担没有选择但又必须履行的责任,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且是道德上的义务。实践理性使法律人能够掌握自我内心的道德法则。而道德法则是围绕着法律职业生命的自我保存而运转的,是法律人为保存法律职业而必须遵守的一项起码的道德准则。  相似文献   

19.
守法刍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守法刍议●中山大学法律学系谢晓尧一、守法: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尺“一个社会法制进步的标志,常常可以通过守法的状态表现出来。”①守法构成了法治社会的主旋律,成为人类精神文明的象征和集中体现。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凝聚着自由、平等、公正和效益的恒定价值和神...  相似文献   

20.
博客是新生事物,所涉及的许多问题我国的法律尚处于空白地带,因此,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必要的探讨是很有积极意义的。本案就属于新型的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我们认为,保护名誉权固然重要,但也不能以牺牲第三方的正当权益为代价。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原告陈堂发在主张保护自己名誉权的同时,至少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证实文章中提到的名字在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如果原告连这一最基本的义务都不履行,而只是一味地要求被告删除文章,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对于被告而言,为博客提供平台时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必要的,但如果只课以义务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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