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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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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底至2013年间,针对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案》,烟草公司在WTO和投资仲裁庭先后推动或直接提起了一系列争端解决,试图阻碍全球烟草平装的立法趋势.由于烟草平装要求限制了商标的使用,反对烟草平装的核心诉求在于:WTO下违反了TRIPS的商标保护制度,投资条约下构成对商标的征收.综合分析TRIPS的相关规则,考察有关投资条约和仲裁实践,可以发现,烟草平装立法是国家为保护公共健康行使规制权的表现,在WTO和投资条约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下皆具有合法化的制度空间.当然,这还有待于WTO和投资仲裁庭做出一致的最终裁决,正式在国际法层面确认其合法性.  相似文献   

2.
"烟草平装"正逐渐成为全球控烟工作以及商标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烟草平装制度的反对者与质疑者认为该制度涉嫌违反商标法基础理论,且不符合TRIPS的相关要求。然而,烟草平装制度是基于公共健康考虑而得以创设和推行的,这使之落入了TRIPS允许的"例外"的范畴之中,而商标权的宪法基础以及其属于消极权利的属性也表明烟草平装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损害商标法基础理论。烟草平装制度势必将继续在全球得到更广泛的关注。我国应尽快废除烟草产品商标强制注册制度,适时引入烟草平装制度,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控烟工作的发展,促进公共健康。  相似文献   

3.
《法学》2007,(8)
今年4月10日,美国正式向WTO提出申诉,指控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具体规定不符合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对于美国提出的指控,中国有必要在TRIPS协定相关条款下的义务中找抗辩的依据。分析认为中国处罚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中国海关对侵权物品的处置规定,以及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都没有违反TRIPS协定的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   

4.
在注册制框架下,商标权的取得与注册有直接关联,较少涉及商标使用,因此容易产生恶意商标注册和恶意商标使用问题。我国《商标法》从“非使用性目的”“非正当性手段”以及“违反合法性条款”等方面,对出于不良动机而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进行规制,形成了恶意商标注册类型化的系列条款。恶意商标虽然能取得权利外观效力,但经无效宣告制度补正后可能产生权利终止的效果;即便部分恶意商标转化成无争议商标,其使用也应受到法律规制。商标法的未来改革,应注重以商标使用为内核的正向规范和以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为对象的反向规制,在立法规范、行政确权审查和司法裁判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或TRIPS协定)将专利保护扩大到医药产品,它要求WTO所有成员承认并加强对包括医药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给发展中国家防治传染病计划带来许多困难。然而TRIPS协定同时也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保护的需求,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对专利保护规定了许多例外或限制。这些知识产权的例外和限制就可以作为发展中国家获得专利药品的选择途径,包括强制许可、平行进口和第TRIPS第30条规定的专利权“有限例外”。本文意图通过对这些选择途径进行分析,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并找出这些条款中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近年以来,美国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规定,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大量加入TRIPS-plus条款。这些条款通过对TRIPS的拓展以及限制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药品的专利保护领域尤为突出。实践证明,TRIPS-plus条款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药品的可及性。我国作为大量依靠仿制药品的发展中国家,在国内立法以及签署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国际条约时,应当对TRIPS-plus条款保持高度警惕,审慎引入专利链接制度,为数据独占保护设置限制条件,保留强制许可、平行进口等TRIPS允许的弹性条款,尽量为国内政策预留一些选择空间。  相似文献   

7.
日前,菲律宾第14届国会通过《廉价药品法案》(Cheaper Medicines Bill),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对此表示赞赏。该法案旨在通过修订菲律宾《共和国法》第8293号中相关规定,即《知识产权法典》中有关不可专利的发明(第22条)、专利权的限制(第72条)、政府使用发明(第74条)以及商标权利人药品进口权利限制(第147条)等,维持菲律宾公众的健康利益和专利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在现行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下,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经常发生权利冲突,且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在先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可能侵犯商标权或者其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的关键在于“突出使用”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而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侵害在先权利、违反公平竞争,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5,(6):154-162
人类永续发展的理性追求与知识产权贸易利益的冲突使得文化多样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渐成热点。TRIPS协定对于知识产权私人财产权的定性与对经济利益的倾向导致贸易过程中经常出现知识产权的不恰当垄断,成为知识产权损害文化多样性的主要表现形式。TRIPS协定的目标、权利保护规则、权利限制及权利滥用规则对于文化多样性价值目标的实现所具有的正面作用尚存在适用上的漏洞。《文化多样性公约》作为国际法有关文化发展的里程碑,其法律规范对于解释TRIPS协定的宗旨及确定TRIPS协定中例外规则的适用标准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国际法依据,成为运用TRIPS协定以实现促进创新、繁荣文化的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10.
我国商标反淡化的现实与理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正在启动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有关我国商标法是否已采纳商标淡化理论,以及应如何规定商标反淡化条款等问题,必将成为其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相似文献   

11.
注册和使用是两种取得商标权的方式,TRIPS第15条第3款提供了一种使商标注册依赖商标使用的可能,这种可能的价值在于在坚持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同时,尽量吸收注册制度的有益元素。英国和德国承认使用和注册都能取得商标权,但商标注册并不依赖商标使用,法国商标权只能通过注册取得,而商标使用却并不是注册的条件。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制度是TRIPS第15条第3款所提出的可能性的典型代表,它坚持商标使用产生商标权,发挥商标注册所具有的宣示商标权的作用,而且通过将注册申请视为"建设性使用"而使注册对商标权的归属有所影响。美国联邦商标注册所依赖的商标使用,通过成文法和司法案例来进行解读,成文法在司法审判中得以解释和细化,司法审判中形成的新规则又及时为成文法规所吸收,从而使成文法规得以不断发展,这对于我国如何完善立法是很好的榜样。  相似文献   

12.
马乐 《科技与法律》2021,(2):141-148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作为一项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制度在国内外均得到了立法与政策体认.鉴于其所关涉利益关系的复杂性,这项制度从产生至今仍然争议不断.具体到这项制度的实施,其程序和效果存在更多不确定性.尽管当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实施强制许可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但是围绕发展中国家能力不足、除了专利之外药品所涉其他知识产权许可的不确定性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修正案的低援引率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中国虽然建立了从立法到政策的专利强制许可规则体系,但是对于在公共健康危机背景下由政府部门决定实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仍然缺乏更为明确细化的程序规定.我国需要在谦抑性、审慎性、灵活性的理念指引下,在切实保障专利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完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13.
专利当地实施要求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林秀芹 《法学研究》2003,(5):124-138
各国专利法中的“当地实施要求”条款与TRIPS协议是否存在冲突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执一词。但从立法史上来看 ,《巴黎公约》对其最初予以确认 ,其后历次大会经剧烈争论后仍将其保留 ,说明其具有历史的合理性 ;从条约解释学上看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TRIPS第 2 7条并不能构成禁止当地实施的“绝对条款” ,TRIPS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意味着应该适用《巴黎公约》的规定和TRIPS“平衡发明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宗旨 ,因此“当地实施要求”并不违反TRIPS的规定 ,具有合法性 ,是发展中国家对自己的合理保护。  相似文献   

14.
2007年,美国就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向WTO提起申诉,美国三项指控中最重要的指控即中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门槛过高,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利,其主要法律依据为WTO的TRIPS协议第61条。本文使用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争端时惯用的"条约法解释规则方法"和"综合审查原则方法",模拟站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角度,详细考查TRIPS第61条的上下文、TRIPS协议的目的和宗旨、中外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历史区别、中外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体系的区别,以及中外对"构成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和盗版"刑法规定的区别,得出如下结论:中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虽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并没有违反TRIPS协议第61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商标权的双重属性及其对商标法律制度变迁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TRIPS协定》序言在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同时,承认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公共政策目标,全面揭示了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即作为财产权的自然属性和作为公共政策工具的社会属性。商标权的双重属性深刻影响着商标法律的制度变迁,使商标法在追求竞争政策目标实现的总体趋势下,某些时候呈现逆竞争政策发展的态势。在商标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中,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与公共政策工具属性的协调发展是一个永恒的命题。  相似文献   

16.
商标及其权利保护制度的产生基础和价值来源是诚实经营者对于商标的使用。为了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申请,我国2019年《商标法》第4条将“使用意图”作为商标注册条件之一,然而在行政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落实这一要求尚不十分明确。通过比较研究我国与美国、英国和日本商标注册制度中的“使用意图”要求,以兼顾注册效率与公平为出发点,建议在我国商标注册程序中引入宣誓性的真诚使用意图声明。在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超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等特定情形下,适用使用意图说明制度辅助查明申请人的主观目的。申请人是否具有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意图,需要结合事实因素以客观标准作出理性判断。  相似文献   

17.
TRIPS协议将医药产品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以后,引发了国际社会对药品专利和公共健康二者利益如何平衡的争执。本文在浅述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双方争端由来的基础上,浅谈了争执双方的利益所在,然后从社会价值、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衡平目标等方面分析后,笔者认为,在当前公共健康不断受到AIDS、SARS、禽流感等高发传染性疾病的挑战的情况下,应在保护药品知识产权的同时,不断加强对公共健康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Trademark dilution law, a relatively recent innovation in federal trademark doctrine, has serious implications for free expression. Dilution law purports to protect famous trademark owners from blurring and tarnishment, although critics of the doctrine suggest the harms of dilution are frequently overblown, if not imaginary. This article first highlight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standard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nd trademark dilution, including the fair use provisions of the latter statute. It then analyzes the conceptual mismatch between the fair use provisions and dilution, focusing particularly on the problems with the nominative fair use doctrine. The article also explores the special problems dilution doctrine creates for parodists, including some court decisions that protect only an extremely narrow range of parodies. Finally, the article offers concluding perspectives on this difficult area of trademark doctrine.  相似文献   

19.
刘敬东 《北方法学》2013,7(1):94-101
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核心是,豁免成员方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以及保护可用竭资源等目的而采取违反WTO规则或其所作承诺的贸易限制措施,在WTO体制尚无具体环境规则的情形下,该条款是WTO成员方可资援引以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重要协定条款。但根据WTO上诉机构的裁决,在出口税方面,中国政府却无权引用"一般例外"条款,这在WTO成员中绝无仅有,其后果十分严重。在现代国际法中,GATT第20条保护的人权、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权以及可持续发展权均是主权国家应享有的固有权利,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固有权利,同时也是主权国家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绝不可因WTO成员方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间接、单方或协议的方式而被放弃。WTO上诉机构认定,中国因《加入议定书》第11.3条未明确规定引入GATT1994或"一般例外"就丧失了援引"一般例外"条款的豁免权利,这样的结论与国际法的理论和最新实践可谓背道而驰。  相似文献   

20.
于锐  王洋 《行政与法》2013,(12):114-117
本文认为,和解协议的民法坐标是和解合同,种类繁多的和解协议能否纳入和解合同范畴进行调整,可以通过三个要素进行识别.“和解权”是控制和解适用对象的实质性要素.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被害人之间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实质上为刑事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和解协议,可归于和解合同范畴.公序良俗原则从另一侧面对和解合同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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