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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对不同类型的司法案件而言,如就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来说,司法管辖制度与行政区划分离的需求是不同的,那么,是否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呢?  相似文献   

2.
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的深层次问题是:地方同级党政领导可以通过人财物控制法院院长个人,来控制整个法院的意志;院、庭长通过行政管理权控制主审法官这个人,来控制主审法官的意志。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有效改善我国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遏制司法行政化,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目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改革的突破口,设立七大巡回区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方式审理跨省域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调整、整合可以暂置一旁,与正在试点推动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相呼应,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改革主体,应具体提出如何在本行政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规划方案,因为全国9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层、中级法院审理,司法的去地方化、行政化在这两级法院尤为急迫。为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方便诉讼以及适当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相似文献   

3.
行政机关协调民事案件的检视与除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劳务纠纷、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房屋搬迁、企业破产纠纷案件过程中,行政机关经常会以各种借口主持协调民事案件,确定纠纷的审判方向。这种行政机关协调民事案件的现实存在动摇了独立审判基石、违背诉讼平等原则、打破诉讼三角构架、助长了司法工具主义。其解决之道是构筑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适度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并建立起"法庭之友"制度,从而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4.
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归根结底是地方司法机关的设置问题。检察管理体制改革应在现行宪法框架内,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实现地方检察院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置。在此基础上,兼顾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和满足社会需要,充分考虑基层实际情况,按照适当分离原则、相互衔接原则、方便诉讼原则、平衡办案原则、成本经济原则积极稳妥调整司法管辖区域,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5.
秘明杰  戴文 《行政与法》2024,(3):107-116
以行政区划为标准的传统环境司法管辖模式与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生态性、整体性、系统性相矛盾,而流域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可作为破解环境治理难题的关键路径。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目前长江流域所涉各省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具体实践存在行政区划分离程度不高、法律规范依据不足、环境司法专门机构设置衔接不畅等制约因素。因此,要明确以流域治理所遵循的整体和系统理论为基础,确立长江流域地理单元为基础的整体环境治理理念,确保集中管辖实质效用得到发挥;确立与完善流域跨行政区划环境案件管辖法律规范供给,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准遵循;坚持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以长江生态环境法院为基础框架发展完善专门管辖,以便破除行政区划对流域环境司法的阻碍,增强流域集中管辖的规范性、有效性。  相似文献   

6.
秦前红 《检察风云》2013,(24):34-35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推动司法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其中包括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  相似文献   

7.
<正>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党中央在深刻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发展实践的基础上确立的新的发展理念,是'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遵循和灵魂所在。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北京市第四...  相似文献   

8.
党的二十大赋予检察工作更重的时代使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为首批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院,历经8年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跨”“特”“专”特点鲜明的跨行政区划检察案件管辖体系。在形成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北京模式”的同时,面临办案量有待提升、诉讼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公益诉讼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现实瓶颈。只有通过坚持改革初衷,紧紧围绕“跨区划”“特殊性”“专业化”“体系化”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管辖范围,才能突破现实瓶颈,推动新时代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深化破局。  相似文献   

9.
<正>跨行政区划法院与普通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机制上总体遵循相同原则,同时由于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类型的特定性,在审理机制上应有其特殊考量。在立案登记、案件管辖、简易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等审理机制上应与跨区划法院的特殊性相适应。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性质定位不清晰、"两权"权能混同、运行程序混同等成为影响和制约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司法权的掣肘之一,需要在厘清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分离的理论、制度、实践、政策等依据的前提下,探索实行"两权适度分离"的制度设计。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由司法机关"内部混同管理"模式向"适度分离、自治管理"模式,再向国家司法委员会"统分结合现代管理"模式跨越,是司法管理体制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是司法管理体制由低级向高级、由不尚成熟向成熟过渡的渐进过程,是推进司法管理体系和司法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1.
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试点中的选择管辖是部分地方人民法院探索创新的一种新型管辖制度,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未规定。这种管辖制度赋予当事人在原管辖法院以及诸集中管辖法院之间选择起诉的权利。因其灵活性,选择管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被告所在地"管辖所带来的地方干预问题,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带来的诉讼成本增加、集中管辖法院案多人少、形成新的利益关系链条、"案结事了"目的难以实现、"行民"衔接不畅等问题,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关于改革试验的授权规定,应当成为将来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的优选方案。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现代法治国家 ,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行政权的重要特征和发展趋势 ,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最有力和最有效的监督是司法监督 ,在我国体现为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变更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 4条的规定 ,为司法变更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变更行为是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完全审查。本文拟从法治主义、权力分工与制约、司法自治原理的视角对司法变更行为的存在给予理论上的分析。  相似文献   

13.
吕成 《行政与法》2007,(5):82-86
现行行政诉讼管辖是一种“坐标式”结构,其违反了行政诉讼管辖确定应遵循的基本理念。行政干预是行政诉讼管辖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合理的解决思路是构建行政诉讼动态管辖的路径。  相似文献   

14.
按照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国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级别管辖制度的设置会导致司法不公正、司法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公民的诉权得不到保障和行政职权被滥用等问题。解决以上问题的根本方法是提高一审案件的管辖级别,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取消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相应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增设巡回审判机关,以解决对当事人造成的不便;建立"异地交叉审理制度",作为对改革后的级别管辖制度的补充。  相似文献   

15.
冯一文 《河北法学》2012,(4):146-153
从行政诉讼原被告及法官三方力量博弈的角度看,受制于现行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当地法院管辖"、"法院裁定管辖"使得强势的行政权与次强势的司法权强强联合成为现实,进而导致弱势的原告"告状难"。司法权行使去当地化,阻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扰;司法权行使去裁定化,杜绝司法权不当行使;赋予原告充分的案件管辖选择权,提升其对抗行政权、司法权的能力,促成三方力量平衡,是解决民告官"告状难"的一剂良方。  相似文献   

16.
陈友清 《现代法学》2006,28(4):10-25
在一国两制下,限制性是特区司法管辖权的基本特征,完整性欠缺是特区司法管辖权的现实状态。特区司法管辖权具有国家性、授权性、独立性、冲突性、限制性与完整性的统一等法理属性。特区司法管辖权的限制来自立法、行政、管辖权排除、基本法解释、特别情况、法院自我约束等方面。影响特区司法管辖权完整性的原因有制度建设滞后、法律冲突和协调机制不健全等。一国两制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管辖权僭越”违背了特区司法管辖权限制性原则,而制度和机制构建的滞后,也制约了特区司法管辖权完整性的实现。在现有特区基本法法律架构下,防止“管辖权僭越”和保证特区司法管辖权的完整性,应与国家法治建设同步,在既有制度建构中加以改善,需要首先解决一些比较容易解决、对一国两制可能的冲击和震荡较小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保护和保证特区司法管辖权的完整性,以期用较小的法律和政治代价,换取最大的一国两制效益。  相似文献   

17.
军事民事司法管辖是指军事法院与非军事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军事民事司法管辖权在法律规范上一直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军事法院审理部分民事案件后人们开始对此进行研究。拟对军事民事司法管辖的产生与发展、军事民事司法管辖的内容特点、军事民事司法管辖的合法性等问题作一尝试性探讨。  相似文献   

18.
在行政诉讼的管辖中,行政拘留是否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管辖规定,国内许多著名专家与学者对此持肯定观点,司法实践也基本如此。然而,通过透视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法学理论基础及现实的法律依据,不难发现,二者其实互不包容,即行政拘留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范畴,单一的行政拘留案件只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涉外继承案件专属管辖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涉外继承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但理论上存有相当大的争议,且实践中,这样的理解也难以变成实际操作。纵观大陆法系德日法等国家立法,将涉外继承案件列入专属管辖范围实属罕见。就国内层面而言,专属管辖可以从法院职能角度和案件特殊性角度进行广义理解,但在国际层面,尤其涉及司法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时候,专属管辖范围的限制就尤为重要;因此,有关不动产物权、法人清算或破产、知识产权诉讼等专属某国法院管辖的观点和做法,日益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事实。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更应审视我国现有规定,从而为涉外继承寻找出合理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0.
刘飞 《法学研究》2013,(5):42-62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类型如何设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确定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因此诉讼类型制度不具有拓展受案范围的功能。从完善诉权保护的角度来说,虽然可以考虑引入无效性确认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与预防性诉讼三种诉讼类型,但不可高估其意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系以非明文规定方式建立了类型制度。是否明文规定诉讼类型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区别,不会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构造形成实质影响。改良行政诉讼制度应着力推进实质意义上的诉讼要件制度的完善,不能寄希望于明文规定的类型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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