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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会期作为特殊的宪法问题,属于宪法基本程序。代议会期传统理论多有谬误。当代宪法或直接规定长代议会期,或虽未明确规定长会期但其实施效果都呈现长代议会期。代议会期的价值是确保代议机关每年有充分的实际开会时间。导致多国采用长代议会期的原因有:代议会期的宪法效力获得承认;代议机关宪法地位的改变;行政行为性质的转变;代议机关职能的强化和健全;议决预算案所需时间。我国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未能将执政领导党的人民代议机关常设机关的长会期理念转化为长代议会期规范。现实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一再变短,这一现象亟须宪法规范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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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苏俄由战时转向和平建设时期,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缔造者的列宁深刻地认识到法治建设对于巩固苏维埃国家政权和维护布尔什维克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性。列宁认为,宪法是国家法治建设的根本大纲;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法治建设实施的重要运行环节;检察机关践行法律监督职权,是维护国家法治建设的制度保障。列宁的国家法治建设思想形成于苏俄革命成功初期并付诸于苏俄及苏联成立之后社会主义建设初期阶段的制度实践,对于当下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推进国家法治进程仍然具有重要的时代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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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问题,是其他法律制度制定的依据.在法律体系中有“母法”之称。审计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国家经济法律,是宪法原则的体现和细化。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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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强调由检察机关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在这一理论设计之下,检察机关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性质为法律监督权。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当代检察制度始终贯彻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并结合我国国情,有所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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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颁布13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全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其中的宪法意识)正在逐步树立和提高。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各种违宪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比如,有些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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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宪法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主要是制定规章并保证其实施),对地方政府分管的各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是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任务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任务,主要有:制定行政规章,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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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是由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制度。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确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围绕这一规定形成的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能及活动程序的一系列规则、规范,就构成了中国检察制度的内容.一、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在中国的历史上,就曾产生过封建王朝的御史制度,至清末立宪改制,中国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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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几点思考顾尧坤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通过宪法赋予的,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也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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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历史上形成的宪法观,即宪法作为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政治改革纲领,和从运动到法制的宪法实施模式的转型,构成现行宪法实施模式之解释性建构的前提.在宪法实施上,我国确立了代议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双轨的宪法适用、一元的法规违宪审查、人民作为宪法的最终实施者.在此法秩序下,规章以下的公权行为不是违宪审查的对象,法律不受违宪的质疑,最高法院无违宪审查权.该模式有其历史正当性.当然,它的具体设施还很不完善,改革的方向是加强程序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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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主要是宣传国家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以及法学基本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人民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最根本的行动准则。宪法又是依靠法律、法令来具体贯彻执行的。近几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国家相继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草案、新的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等。因此我们还要认真地宣传这些法律。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一方面要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懂得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武器;另一方面要传播和灌输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培养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我们认为,法制宣传教育应该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明确下述几个观点: 一、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观点。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经济基础改变了,法律制度也在相应地改变。但是法律不只是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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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一般有两种解释:一种指国家制定一切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全部活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活动;另一种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本文所述的行政立法是后一种意义上的。由此,政府的行政立法职权也就是指政府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政府行使职权的实际情况,这种行政立法职权目前已成为政府的重大职权之一,该项职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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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导言一般而言,各国宪法通常将修宪权授予代议机关行使,或者直接付诸公民复决。虽然在有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元首也可部分参与修宪程序,但是,至少就宪法规范而言,很少国家授予司法机关参与修宪程序的权力。不过,修宪程序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遵行,这是各国宪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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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受理申诉案件是人大机关所处特殊法律地位所决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工具之一,是国家政权机构中的组成部分.它负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罪犯、服务四化的重任,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产生,要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受理公民申诉案件是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职权.《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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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关于"法律监督机关"(第134条)与"检察权"(第136条)之规定呈现出机关定位与权力定性的非对应性,此迥异于"一府一委两院"之其他国家机关,凸显了检察院的独特宪法地位,其蕴含的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多重宪制功能。法律监督机关之宪法定位规约了检察权行使方式和检察制度的变革路径,检察权行使方式和检察制度的变革丰富了法律监督的内涵进而强化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正是在这一良性互动中走上独具中国特色的实行法律监督之路。新时代法律监督机关应在其宪制功能与规范内涵指引下,全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升对行政权监督的质效,在法律监督新格局中切实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