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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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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定位。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将“法律监督机关”法定化,立法内涵为注重法律监督下重建法制权威,是在中国检察理论和实践中形成的机关,侧重刑事诉讼监督和打击犯罪。1982年宪法使“法律监督机关”成为了宪法规范上的国家机关,基于宪法职能和诉讼制度改革而侧重于加强诉讼监督,并在监察体制改革下进行了自我更新,成为与监察委相互配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内涵演进的内在机理是人大体制下权力分工模式的必然要求,落实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选择,以及参与宪制层面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法律监督机关”概念内涵具有延展性,会随着立法修订和制度变迁衍生出新的内涵和解释,不断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特性。  相似文献   

2.
检察侦查权与检察机关在历史上相伴相生,我国的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早于其获得“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二者并不存在先天关联性。在宪制体系中,检察侦查权是侦查权配置的总体逻辑和检察机关基于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交融建构下的产物。受到宪法实施过程中“法律监督机关”之功能定位的影响,检察侦查权逐渐由“追诉型”侦查权演变为“监督型”侦查权,这种转型对维护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保障检察权的统一行使和有效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以“监督型”侦查为目标导向,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法律监督机关”的本位对检察侦查权进行体系化建构,在此基础上重组独立的侦查部门和侦查队伍。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时代背景下,还须探索检察机关在检察侦查活动中监督监察机关的路径。  相似文献   

3.
中国检察制度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是由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制度。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确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围绕这一规定形成的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能及活动程序的一系列规则、规范,就构成了中国检察制度的内容.一、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在中国的历史上,就曾产生过封建王朝的御史制度,至清末立宪改制,中国出现…  相似文献   

4.
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性质的公权,包含司法权和行政权属性.对检察权应偏重于对司法规律即司法性原则的认识把握,我国宪法法律、检察理论实践决定着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定位及遵从司法规律运行的客观必然性,在具体检察权运行中均有司法规律和特性的突出表现.本文试图从理论层面进一步确立检察机关的司法机关性质,从实践层面呼吁对检察权行使程序和方式进行司法化改造,从而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5.
发挥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优越性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落实《宪法》对检察机关独立性定位,合理配置检察机关与地方权力制约关系;二是强化外部监督,检察权在制约中实现有限制的独立;三是扩充检察监督职权和监督手段,确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的落实。  相似文献   

6.
黄成 《法制与社会》2013,(12):150-151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内涵,学术界对检察机关给出的解释提出了诸多质疑,检察机关仅能诉诸国情,而这些质疑的悬而未消必然会阻滞我国检察理论的发展,进而增加检察制度改革的风险与成本。本文在阐述了比较解释"法律监督"内涵的可能性后,主张通过历史解释与比较解释的方法,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来解释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功能的内涵。  相似文献   

7.
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机关“疏离”的宪法安排及其寓意解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现行宪法上,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机关"的条文规定,存在明显的"疏离",与关于人民法院既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又是国家审判机关相一致的规定,形成鲜明的对照。正确解析"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机关"规定之间"疏离"的宪法安排的寓意,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的检察制度,延及国家的司法改革直至国家宪政的整体建设的力度和目标的出发点。  相似文献   

8.
研究检察权的配置应当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切入。单一制国家的“大国司法”,由上而下的“推进型法治”,公民缺乏监督意识,议行合一的宪法体制,强大的行政机关,导致我国有必要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也决定了我国法律监督以制约行政滥权为重要目标,因此应确立行政公诉制度,加强侦查监督,维持并弱化审判监督。为实现法律监督功能,应当采取检察一体化,但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内部配置检察权的分权。  相似文献   

9.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般监督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依法请求有关机关审查处理的活动。由此可见,一般监督检察权的权力主体是检察机关,权力客体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权力内容是对上述法律文件是否遵守宪法、法律实施检察监督,其权力行使方式是向有关机关提起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的请求,但自身不享有直接审查或评判上述法律文件的权力。  相似文献   

10.
新时代检察权的定位、特征与发展趋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时代背景下,随着国家权力结构的新调整和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检察权的内涵和外延亦随之发生变化,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更加鲜明。检察权要以代表公共利益为职责使命,以司法权与监督权的交互融合为基本属性,更要以检察审查为核心内容,通过促进其职能化、实质化,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支撑,贯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各环节、各方面。随着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成熟定型,可以提炼出检察权在制衡本质、主导功能、范围延展、客观公正立场以及运行机理等方面的特征,这是中国对现代检察制度的重要制度贡献,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完善的基本遵循。当前,检察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已经形成,应当紧紧抓住检察审查这一核心内容,从不同维度推动检察权的发展完善,实现从"单一型"向"全面型"、从"管理型"向"保障型"、从"分散型"向"集聚型"、从"被动型"向"能动型"、从"审批型"向"亲历型"的转变。  相似文献   

11.
王海军 《法学家》2022,(1):1-14
我国的“法律监督”概念,乃是在借鉴和理解苏联的检察机关定位、监督职能和“检察监督”概念之基础上形成的。苏联法中的“检察监督”,是在维护法制统一的目标下,以一般监督为核心,以垂直领导为组织保障所形成的概念。基于对“检察监督”的认知,“法律监督”在中国最初是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被提出,并初步完成概念转型。“法律监督”入法成为法律概念后,在中国法的语境中生成新的意义,最终获得宪法上的内涵并具有了中国化的理念和制度内涵。在强化诉讼监督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和“四大检察”新格局下,“法律监督”在职能维度成为一个具有宪制基础并拥有广泛监督职能的专门制度,是党领导下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之一。“法律监督”概念的核心内涵已经定型,但职权配置方面依然处在动态演进之中。  相似文献   

12.
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对于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和规范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是民事检察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核心问题。检察机关履行监督权只能以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出现,以确保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要逐步从加强抗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权限、适当拓展监督的范围、健全监督途径等方面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方式。  相似文献   

13.
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恒 《河北法学》2008,26(7):183-186
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中,行使最"杂"的莫过于民事检察权了。民事检察的范围,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仅是"生效的判决和部分裁定";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考察包括任何公权力机关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评析: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规范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不正确实施国家民事法律,构成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事实原因。民事检察权力运用是否正确依存于民事审判权力。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在对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容上,应当围绕民事法律在公权力机关的实施;在阶段上,包括诉前、诉中和诉后的任何阶段。  相似文献   

14.
民事检察在民事诉讼中的空间及路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民事检察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救济当事人的受损权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它所面临的困境也已严重制约着其职能的履行。对民事检察的改革与完善应当秉承宪法对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围绕法律监督的主题进行,同时应当处理好检察权与诉权、审判权的关系,在合理的空间范围内加大民事检察力度,拓宽民事检察广度,实现其应有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5.
检察学研究中的主流一元论把检察制度统一于法律监督,存在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二元论一定意义上又具有否认法律监督的倾向。而从监督和制约来透视中国检察权之争,则应超越传统的“一元”和“二元”之争。中国检察权包含法律监督和刑事追诉两大权能,法律监督和刑事追诉统一于检察权,但又在检察权下适度分离。其体现了监督和制约的内在特点,也是完善中国检察制度,优化检察机关职能配置,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原则和党的十七大“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的需要。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制约公权力,确保公权力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防止其滥用和异化。《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是科学的,检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更不是行政兼司法机关,而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公诉职能、批捕职能均是目的与手段,不存在分离的空间。如将法律监督职能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公诉职能分离,只能导致检察机关被彻底边缘化甚至被取消。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应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以对等式监督为模型,重点强化职务犯罪侦查职能。  相似文献   

17.
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参与之下,行政执法外部监督的力量越来越充足,但这些主体皆为非正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活动缺乏统筹安排,难以形成稳定可靠的监督秩序,因而需要确立正式的外部监督机关,发挥一定的牵引作用。检察机关因法律监督对象的广泛性,具备将监督对象拓展至行政机关的可行性,因其在法律实施中开展合法性监督的专业优势,具备将其机关职能拓展至行政执法监督的适当性,所以比监察机关更适于成为正式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这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现行国家行政监督体系的补强优化。在权力配置上,检察机关需要配以调查权、合法性评议权和程序性处置权,同时要保持监督权行使的限度,避免脱离行政执法合法性监督的焦点,尊重行政执法的独立自主,并与其他国家机关分工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相似文献   

18.
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计划 《法学研究》2012,(2):122-142
"侦查中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构成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其理论基础是检察监督理论。定量分析表明,逮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普遍适用,有违法定逮捕要件,对公正审判与有效辩护造成不利影响;定性分析表明,逮捕被普遍适用的根源在于,享有批准、决定逮捕权的检察机关实为追诉机关,其执行的实体标准、审查程序及"快捕快诉"的追诉性指导思想,挤压了取保候审等羁押替代措施的适用空间。解决逮捕普遍化问题,应依据"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确立法院审查模式,由法院统一行使逮捕决定权,即在检察机关初次审查的基础上,增加法院审查程序,以制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追诉权,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19.
重庆检察机关自2002年起以统一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改革为先导,以侦查一体化机制为核心,以提高整体作战能力为目标,从侦查指挥、线索管理、专案侦查、队伍管理、保障机制等方面探索构建具有重庆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探索具有创新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特点,在发挥一体化机制作用、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以及提升依法独立办案能力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可以为检察机关强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一种模式选择,也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刑事诉讼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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