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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刑事政策发展的历史表明,在实证主义刑事政策下出现的人身危险性将刑事政策和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人身危险性此时成为决定责任存在和大小的依据。在人权与法治刑事政策下,人身危险性实现了从征表潜在犯罪可能和处罚依据到征表犯罪原因和预防的转变,表现在刑法机制上,是积极责任主义到消极责任主义转变的结果,这也同时促使人身危险性具有了减轻刑罚之意义。因而,刑事政策对刑事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作为处罚结果意义上之责任的影响,二是对作为责任主义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机制上,前一影响是通过后一影响完成的。在刑事政策视角下,我国刑事责任的转型应实现向责任主义的倾斜,并通过人身危险性角色的转变使传统刑事责任消解单纯处罚结果之内容从而具有预防之功效,最终实现传统刑事责任内容、功能乃至地位的转变。  相似文献   

2.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但该政策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贯彻执行中常常陷入误区,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概从轻处理.这很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增强,无法实现矫正未成年人临时犯罪人格的目的.为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该以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司法者在量刑时进行自由裁量的参考依据.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包括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时间、实施主体、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  相似文献   

3.
刘立霞  张晶 《时代法学》2009,7(4):15-24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也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本身、法官认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心证以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人身危险性的相关度等方面存在着模糊性,因此,有必要运用模糊理论综合评价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以期准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相似文献   

4.
赵林虎 《政法学刊》2010,27(5):40-44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特定社会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现实的或可能的危害的属性,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的统一,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现实性和可能性、已然性和未然性的统一。人身危险性是初犯可能与再犯可能的统一,是特定人格与非特定人格的统一。因此,两者的关系就表现为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内容,人身危险性是表征社会危害性的主观范畴。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犯罪定量的角度看,如果犯罪数额、犯罪结果等因素是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客观因素,那么,人身危险性则可以与主观恶性、罪过心理等主观因素一起被视为犯罪定量的主观因素。  相似文献   

5.
作为征表行为人再犯与初犯可能性与否和程度高低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因素,随着人格责任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勃兴而在犯罪的认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险性评判不仅在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出罪环节存在,而且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入罪阶段也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犯罪等经济犯罪的认定中,作为选择性要件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分别融合进构成要件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要件中影响行为的犯罪成立.  相似文献   

6.
人身危险性能否评估的问题在学界与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正反结论的得出直接决定着人身危险性的现实命运.人身危险性的人格实体是我们进行科学评估的理论前提,人格刑法学的兴起为我们重新认识人身危险性提供了现实契机.评估难的指责不是否定人身危险性能够评估的实质理由,要求评估结果达到精确性的评价标准有待重新审视.对人身危险性的不离不弃并合理对待其评估问题,是我们挖掘其合理价值并予以司法适用的根本.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犯罪群体,对这一群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已成为司法界的统一认识。由于涉罪未成年人相对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其可塑性较强,因此如何通过加快办案速度,减少刑事诉讼带给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尽早使他们回归社会,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统一认识,完善机制,发挥最佳联动效应,推动该项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8.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的纠缠与厘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伟 《法治研究》2016,(3):58-64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各自独立的学术品格,“人身危险性”不能寄居于“社会危害性”之下并被其简单囊括。人身危险性的介入并不排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彼此内涵中究竟以行为还是以行为人为中心是界分二者的核心基准。“人身危险性”概念应该得到正本清源的澄清,“人身危险性”这一容易引发歧义的概念应该还原为“社会危险性”。厘清“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具有多元化的现实意义,是我们顺利接纳并重新认识其学术价值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社会调查内容的来源有限,社会调查的一些内容难以保证客观真实,依据社会调查评估人身危险性的标准不科学等.探索将大数据的思维方式引入到社会调查中来,尝试在社会调查中用全体数据来代替样本数据,运用相关关系来评估人身危险性,以避免因原因数据出现错误而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并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和数据评估模型,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对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更科学.  相似文献   

10.
人身危险性的最初含义是犯罪可能性,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性质是双面的,既可能是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也可能是刑事责任的内容。当立法者将人身危险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能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定罪的根据,具有出入罪的功能;当立法者未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仅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的根据,具有影响刑罚轻重的功能。无论在定罪活动中,还是在量刑活动中,人身危险性的功能均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  相似文献   

11.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游伟  陆建红 《法学研究》2004,26(4):3-14
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涵义 ,是指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 ,属于已然的社会危害性范畴 ,而主观恶性则是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之一。人身危险性在罪责刑结构中 ,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 ,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我们可以以行为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为由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不能以行为人存在着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为由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 ,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 ,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无论在定罪中还是在量刑中 ,人身危险性只应具有这一单向性的功能  相似文献   

12.
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是对行为人予以处置的法律基础,社会危害性属于行为的范畴,而人身危险性属于行为人的范畴。社会危害性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而人身危险性是影响法官裁决结果的一个或然因素,与社会危害性相比,其只对量刑发生次要作用。劳动教养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其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原因,其法理依据薄弱,法律地位不明。将劳动教养化解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以非刑罚处罚和保安处分措施予以代替,符合法律发展的逻辑。  相似文献   

13.
个别预防论具有其理论缺陷与实践困窘.其理论缺陷在于它因否定刑罚的报应性而有失公正,因对一般预防的忽视而有失功利,因自相矛盾与以偏概全而不合逻辑;其实践困窘在于其以对人身危险性的预测为出发点,而人身危险性无法预测,因此,其不具有在实践中贯彻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4.
男性罪犯人格、社会支持和人身危险性关系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晓领  许宏 《犯罪研究》2009,(3):37-41,48
采用问卷法,对在押的198名男性犯人的人格、社会支持与人身危险}生的关系进行研究,结果发现:(1)客观支持、主观支持、对支持的利用度和人身危险性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互关联;(2)财产型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要显著高于暴力型、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的罪犯;(3)有前科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显著高于无前科的罪犯,有前科的罪犯在客观支持和对支持的利用度上的得分均显著低于无前科的罪犯;(4)罪犯的主观支持、对支持的利用度、神经质和精神质对不同犯罪类型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有不同预测力。  相似文献   

15.
人身危险性是影响量刑的因素,是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据.而许霆案与刘涌案正好是根据人身危险性大小从宽与从严的典型案例.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主要依靠人格特征来判断,人格具有整体性和可测性,共同性和差异性,自然性和社会性,稳定性和可变性,内隐性和外显性.  相似文献   

16.
保安处分适用的瓶颈及其解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翟中东 《法学论坛》2002,17(6):28-34
保安处分在控制与预防犯罪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但是 ,由于保安处分的适用要件———人身危险性难以把握 ,因而 ,保安处分存在适用风险。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 ,提出将具有可评估性的人格概念引入保安处分理论中 ,从而有效地控制保安处分适用的风险。  相似文献   

17.
客观主义从人的共同理性、人格同一性出发 ,以行为为中心 ,注重行为客观社会危害的犯罪评价 ;主观主义从人的超越理性、人格特殊性出发 ,以行为人为中心 ,强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犯罪评价。 1 9世纪以来 ,主观主义、客观主义由对立走向折衷、调和以至统一 ,形成了折衷主义。刑法典与司法运作折射着其背后的理论蕴含。在当代刑法中 ,量刑不仅要依据行为、实害、故意、过失 ,而且需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此为量刑之折衷 ;人身危险性从两个角度介入定罪 ,是为定罪之折衷。  相似文献   

18.
The assessment of dangerousness is not a diagnosis, but rather a clinical impression based on the individual's past history of violence and many other factors. With regard to the mental state, it has been noted that “the essence of dangerousness appears to be a paucity of concern for others'” (Roth, 1974). As a subjective opinion, predicting violence and future dangerousness bears the weight of much scrutiny and due diligence. Threat assessment evaluations have inherent social and legal ramifications, and the responsibility must be accepted with the knowledge that accuracy may not always be achieve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various aspects of predicting future violence and dangerousness and the caveats that come with such task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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