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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8 毫秒
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受贿案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及以后的庭审阶段常为自己辩解到:收受贿赂后,将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并未归个人所有,因此对这部分钱物,司法机关不应以受贿数额认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究竟如何定性,不仅困扰了司法机关对受贿案件的查办,而且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笔者认为,应明确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以犯罪论处,从而,促进反贪污贿赂斗争健康深入开展。以下是笔者一些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2.
收集受贿案件证据易发生的疏漏及对策王兴发,蔡庆丰受贿罪是受贿人与行贿人进行权钱交易的一种渎职犯罪行为。刑法对此罪客观要件的规定比大多数罪要复杂,既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又有“以非法收受财物为实质内容”;既限于“索要、收受两种形式”,又限制收受型受贿必...  相似文献   

3.
在具体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数额时,应将行为人因收受干股而实际分得的红利计算在受贿数额内;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应将行为人收受干股按其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其在案发时对应的公司实际资产收益价值计算在受贿数额内;已确定分红的具体标准或者具体数额而尚未实际分得的红利也应将其计算在受贿数额内,但股份未实际转让的干股不得将干股虚设价值作为受贿数额认定.同时,要依法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干股及其收益应依法予以特别没收.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以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名义交付请托人理财本金索取或收受没有明显偏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固定收益,能否以受贿论处,关键在于综合个案证据,以客观的、联系的视角厘定以投资回报为名的受贿行为;对于接受收益机会的受贿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的接受收益机会行为都认定为受贿;对于真实借贷关系与贿赂犯罪关系不明的案件,同样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其犯罪数额为借贷资金的利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占用他人借款且没有归还使用巨额借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该项利息应当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5.
受贿犯罪案刑事诉讼过程中,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有发生。要有效遏制受贿案件中的翻供现象,侦查工作面临新的要求,即侦查人员不仅要有取证、录取口供的能力,而且要具备固定证据和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再生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6.
“我不仅没有管理好自己,也没有管理好我的家庭,我所收受的钱物,全是亲戚、朋友来请托送的,有90%的钱物是他人托我的爱人转送的,这些我最亲的人一步一步地把我送上了法庭。”2007年10月25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该省铜陵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吴广春(副厅级)对其爱人浦振华在自己受贿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感触“颇为深刻”。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行受贿犯罪虽然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但查处此类犯罪却有一定的难度,因为该类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证据的取得与判断上存在诸多难点。证据数量少。社会的总体道德评价对行受贿行为持否定态度,因而行受贿犯罪自然不敢堂而皇之地进行。行受贿犯罪往往仅行贿的人和受贿的人知道,连各自的至亲密友也无从知晓。这样就造成了案件中直接证据少,而且行贿的钱物也通常从隐蔽渠道获得,少有书证印证。特别是近几年来,私有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大量现金流通,加上会计监管制度松懈,对于行贿现金的支取一般没有财务账册印证,…  相似文献   

8.
●江苏省南通市原副市长潘宝才,其人如名,爱财如命,利用职权不择手段地攫取钱财。 ●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原副政委——潘宝才的妻子申淑兰,与丈夫同流合污,疯狂捞钱。 ●案发后,从潘宝才家中抄出数百万元的资产,被南通人称为“江城第一贪”。 2000年 11月 28日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潘宝才、申淑兰夫妇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审理查明:潘宝才、申淑兰二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收受他人钱物 4笔,折合人民币 26.99万元;潘宝才单独受贿 63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 48.8万余元、美元 1.0…  相似文献   

9.
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自我归罪的表现,其本身并无重大法律意义.然而由于受贿犯罪证据的特殊性,受贿案件翻供、翻证行为已经成为打击腐败的瓶颈.本文拟深入分析受贿案件翻供的类型、翻供的原因,通过在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上建立新的规则、制度,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即将施行的背景下,探讨受贿案件嫌疑人翻供问题.  相似文献   

10.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定“一对一”受贿案件的做法大致有:一、根据行贿人(或知情者)揭发,在受贿嫌疑人处查出相应的赃款赃物,而嫌疑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一般可以认定。在“一对一”受贿案件中,由于行贿、受贿双方是特殊的一对一的关系,他人一般很难察觉,所以一旦行贿人或知情人予以举报,司法机关就应给予高度重视,因为这些举报人要么是当事人,要么是与当事人关系密切者,其信息来源一般较为直接,指证受贿人受贿的财物也比较具体。司法人员应对这类信息归纳整理,剔除其中的不实成分,理出侦破犯罪的线索,做到不枉不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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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华 《内蒙古检察》2004,(5):21-24,11
所谓“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贿赂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只有行贿人、受贿人在场,没有第三人现场目击,也没有其它直接证据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在于:1、直接证据只有行、受贿双方当事人供词;2、一般情况下直接证据中的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比例易出现相持态势,即:行贿人承认行贿但受贿人不承认受贿或受贿人承认受贿但行贿人不承认行贿;3、行、受贿双方当事人的供述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  相似文献   

12.
薛正 《法制与社会》2014,(6):135-136
受贿犯罪具有隐蔽性、行为私密性等特点,而事后受贿中收受财物的行为发生于职务行为实施之后,相较于职务行为实施之前的受贿行为具有更大的隐秘性。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证成事后受贿犯罪行为,需要综合判定言词证据与书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接。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结合修正后的刑诉法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综合运用事后受贿中的言词证据与书证,可以更好地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有助于打击腐败行为,惩罚犯罪。  相似文献   

13.
蔡新茂 《经济与法》2001,(12):33-33
无口供受贿罪的认定适用刑事推定,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被控受贿方不交待或不承认自己的受贿行为,但有其它证据证明,而被控方又不能否定其它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被控方受贿事实予以推定认定。  相似文献   

14.
如何在严格执法,保证证据合法取得的前提下,解决贿赂案件取证难、突破难问题,把收集证据和固定证据的工作做好,笔者结合实践中已取得的成功经验,谈几点对策。一、证据的收集(一)同步收集证据,摧毁“君子协议”,深挖窝案串案窝案串案中,订立攻守同盟的“君子协议”的情况较多,如果用逐案逐人的方法取证,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暴露对方。根据其特殊性,反贪部门在实践中采取对一窝数案行受贿嫌疑人同步收集证据的做法,使深挖窝案串案收到显著成效。这是因为:第一,同步取证可以切断窝案串案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争取时间,避免串…  相似文献   

15.
《法庭内外》2013,(9):F0002-F0002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刘铁男涉嫌受贿犯罪,依法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经查,刘铁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物;违规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收受礼金礼品;道德败坏。此前,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铁男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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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对贿赂案件查处力度的加大,现行证据规则在发现、调查和认定受贿犯罪行为上的缺陷突现出来,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对受贿行为的打击。一、受贿犯罪的证据特点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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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为是较为多发常见的违纪违法行为。准确认定受贿行为,离不开对谋利要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一般受贿行为可分为收受型和索取型。根据《刑法》和《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收受型受贿的谋利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型受贿即索贿,其谋利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践中,对收受型受贿谋利要件的理解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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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受贿案件查处难、定罪难是司法界公认的事实。之所以难办,笔者认为除了发现案件线索难外,关键是证据固定难,因为受贿案件中对被告人定罪的主要证据大多是言词证据,即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行贿人的证言或供述。而言词证据往往存在易变等特点,一是受贿人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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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干股是贿赂犯罪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如何认定这类案件中的受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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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超低价买车房属权钱交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特殊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第1条)解读二:收干股以分红定受贿数额《意见》明确:没有进行转让登记,但相关证据证明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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