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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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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诸贤哲们使用的“权利(right)”一语具有多义性,其包括:霍布斯的“本能自由”,洛克的“本益禁侵”,卢梭、康德的“公意自由”。其中,以“自由”为本义的权利观念是这一学派的主导性权利观念。但这一权利观经历了由霍布斯的基于人的自然本有能力的自由向卢梭、康德的体现为公共意志的理性约束下的自由的观念转换。从理论逻辑来看,卢梭、康德的公意自由观是古典自然法学中更为成熟、完善的权利观念,因其中内含着“正义”“正当”的意思,所以,它看起来更像是“权利”。至于洛克开创的以“应当不”为本义的权利观,指向保护主体本有利益(“本益禁侵”)。这种“权利”(“应当不”)并不指向主体的自我行为,而是指向他方(其他个人、或社会、或国家)的行为:是对他方行为的禁止。它实质上是义务表述。  相似文献   

2.
论权利的实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权利作为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肯定与诠释,始终是现代法学研究的时代话语,然而,传统法学在对权利的研究中,其立足点主要在于从静态上分析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而忽视了从动态上分析权利的实现.以"人的尊严与价值"为基点,围绕权利的内核——利益和自由以及与权利最紧密关联的权力,阐明权利实现的意义,进而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的角度阐释权利实现的相关因素.最后,从应然权利到法定权利——权利实现的奠基石,从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权利实现的核心,从现实权利再到应有权利的进一步扩展——权利实现的升华三个方面论述怎样实现权利.  相似文献   

3.
胡杰 《法学》2020,(5):106-118
城市因人民而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构成并确立城市存在的基础范畴,人民的城市权利则构成了城市存在的核心价值。建设改造自己和自己城市的自由是最宝贵的权利,也是迄今为止被我们忽视最多的一项权利。城市化进程中折射出的问题是公民与市民之间关于利益的多元性以及主体的多样性之间的平衡与断裂。城市权利的话语构造了城市理论以及人的尊严理论的关联耦合。法治建设的核心推动力及主战场是且只能是城市。只有在城市空间中,利益的表达、权利的聚合、自由的汇总以及社会的多元才有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彰显,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才有可能渐次得到更新与发展,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也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从文本到行动、从理念到现实的有机协调。认真对待城市权利将成为我们构筑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实现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以及法治发展三位一体建设的重要战略支点。  相似文献   

4.
尽管我国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规定了人格权,但是,由于对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巨大争议,所以,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和规范来反观人格权的实证概念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具有意义。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与信息的二元保护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不能认为人格权编中保护的都是人格权。必须把人格权的概念与人格利益区分开来,从而决定其保护程度与救济措施的差别。另外,从表面上看,虽然看起来都是相同的权利(人格权),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建立在完全不同或者说完全不相关的基础之上--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核心的,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所谓人格权完全是技术处理的结果。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荣誉权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不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虽然民法典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是,荣誉权确实不应该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表现,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对待。总之,人格权可以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个人自由、尊严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法人仅仅享有与自由和尊严无关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但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实质上不是人格权。  相似文献   

5.
“人的尊严”的法理疏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的尊严"是一种在法学上广为引用的哲学、伦理观念,它表明每一生活中的个人均为法律上自治、自由、自主的行为主体,法律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人的尊严"有一个在历史上长期演变的理论发展过程,并最终率先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得以确认。人的尊严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个人主义与人格主义、正面的定义与反面的定义等多种理解方式,而在法律的具体意义上,人的尊严意味着人的神圣性、自主性,人是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的统一。相对而言,国家在保障人的尊严方面,更多地是以"义务主体"的形式出现的。  相似文献   

6.
未来法治的命运如何?现代法治深陷智能科技带来的未有之大变局。历史上法治曾面临多种危机,但智能科技将导致更为深刻的尊严危机——从根本上法治是否可能丧失保障人的尊严的基本能力?如果智能科技导致法治与人的尊严脱钩,我们是否还需要法治?我们是否还能守护人的尊严?不论是作为个人的内在价值还是个人自我发展的责任原则,个人尊严都是现代法律的最高价值。现代法律以权利和自由作为基本“语法”,通过法治这套“算法”,实现法律保护人的尊严的承诺。但是,一方面,权利可能被智能科技“架空”,无法成为个人内在价值的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智能科技可能使人陷入自主性危机,难以成为法律上期许的自由意志主体。智能科技的降临促使我们反思现代社会过度强调的以智性为单向度的个人尊严观,探索一种超越法律文明秩序的多维度文明秩序。  相似文献   

7.
基本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它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目前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还存在不足,本文就从立法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利明 《法学家》2014,(1):79-90
利益位阶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的途径。确立利益位阶的规则,可以包括权利优于利益、公共利益优于个体财产利益、人格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生命健康权优于一般人格权等规则。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时,如果法有规定,司法者应尊重立法者做出的价值选择。如果法无规定或存在漏洞,则需要裁判者以利益平衡为目的,综合考量系争利益与个人生命健康、个人尊严、社会其他成员,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等之间的关系,根据"实践调和"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冲突利益的位阶进行排序,为解决利益冲突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9.
凌晨 《法学论坛》2024,(1):82-92
技术的发展隐藏着对人类主体的消解。智能机器人的诞生既是文明的进步,也带来了法律和伦理的风险,带来了对“人何以为人”的重新思考。在诸多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中,智能机器人的权利主体问题是最亟待厘清的核心问题。“有限理性存在者”平衡了主体的本真性和理性的有限性,以“范畴差异”的模型统御了自由意志。具有“反事实”因果能力的智能机器人能够借此分析路径融贯的纳入权利主体理论,并且根据人类尊严和法律需求设置不同的权利主体层级。  相似文献   

10.
目次一、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政治学基础二、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经济学基础三、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社会学基础四、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伦理学基础五、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法理学基础外部性不仅是一个过程而且是这样的一种结果状态,是经济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以至于利益失衡的状态。负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义务施加给其他经济主体。正如每个人都有拥有权利、行使权利的自由,但自由的行使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前提。侵权即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由此造成的损害实际上就是一种负外部性。外部性损害的基本形式,就是把别人不同意的方案加于人。反之,正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其可由自己行使的权利让渡给他人且没有施加任何义务。  相似文献   

11.
论学术自由的法律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生根  周慧 《法律科学》2007,25(2):57-71
学术自由的法律界限有哲学和伦理学上的依据.历史上有关学术自由法律界限的学说主要有绝对自由说、限制行为说和限制利益说.对学术自由的客观限制主要来自于某些法律价值,即学术自由应以个体权利、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界.个体权利成为学术自由的法律界限主要是指教师的权利、学生的权利和机构的利益对学术自由行为的限制.学术自由权利社会化使学术自由权利主体间的侵权行为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于著作权、人格权对学术自由行为的限制.公共利益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公共秩序与安全对学术自由行为的限制.国家利益的界限主要表现于国家安全利益对学术自由行为提出的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12.
由于公众人物特殊的社会地位,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处于社会的密切关注之下,这必然会对其隐私权造成一定的限制。隐私权的扩张性与民主自由观念的流行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表达自由等公权利的冲突愈演愈烈。权利冲突的实质是价值选择的碰撞。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涵盖了对自由、尊严以及秩序价值的追求,而表达自由与知情权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采用利益衡量的原则,以此寻求个案的正义。  相似文献   

13.
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与权利主体、权利能力、人格利益等概念不同,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在形式上是法律逻辑结构的必然产物,在实质上是法律对人的基本看法的表达。近代民法对自然人平等自由人格的确认,表现了对人类尊严的尊重,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因此,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编撰我国民法典时,应当克服其轻视“人法”的缺隐,明确规定自然人法律人格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4.
权力显示着威严和力量,而权利则寓意着尊严和利益。人类无时无刻不在撰写着权力与权利的历史。人们无时无刻不在受到权力与权利的触动。一、人为权利而活,法为权利而生18世纪德国伟大的哲学家康德在其《法哲学》一书中就提出了权利学说,认为人生出来第一需要就是有吃有穿有睡有玩的生存的权利,而不需要任何权力,没有人出生后就想去管人。他主张“天赋人权(利)论”。其观点影响了整个世界。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就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其中包括“生命权利、自由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亦把天赋人…  相似文献   

15.
宪政以保障人权为使命,以人的自由为基本价值,宪政之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有效地保障人权.确定个体利益优先即被告人利益优先的价值取向,是我国刑事诉讼走向公正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宪政制约的根本要求.构建和谐社会与宪政共和的精神追求一脉相承,在和谐社会,人权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尊敬.在刑事诉讼践行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  相似文献   

16.
作为法学范畴的自由有三个不同层次的含义 ,即作为法律价值的自由体现为法律所追求和所实际建构出的社会自由状态 ,作为法律权利本质属性的自由则体现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非法的干预或胁迫的自主性 ,作为法律权利的自由即自由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自由 (利益 )或实现某种自由 (利益 )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张弘 《北方法学》2009,3(6):21-28
《欧盟宪法条约》第二部分的《欧盟的基本权利宪章》,以人为本而非以权利为中心,将自由权与社会权统一于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团结诸项价值之下,赋予包括社会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以司法救济的完全权利品格,这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权利进步,不仅为我国公民社会权救济提供了可参照的蓝本,也为行政诉讼扩大受案范围提供了良机。  相似文献   

18.
唐铭泽 《法学》2024,(4):33-46
权利作为向个体行为提供内在正当性的法律制度,其实践力量源于对个体道德能力的尊重。个体意志的解放为个体行为提供了法律之外的正当性,塑造了现代权利概念主体性与优先性两个特征,同时演化出了地位论的权利证成路径。在康德的法权学说中,自由意志作为权利演绎的前提,对人类自由意志和尊严的尊重成为了重要的道德法则。后期权利意志论的发展受到法实证主义的影响,保护自由意志的道德法则内化于法律制度之中,成为建构权利概念的前提。权利对自由意志的保护,既体现了法律通过授予私人权力来实现个体权利的治理方式,又彰显了法律对个体自由与尊严的捍卫。  相似文献   

19.
陈斯彬 《清华法学》2012,6(4):37-51
康德是思想史上第一个为良心自由作出法学论证,并将之作为宪政基础的思想家.虽然康德一般被视为社会契约论者,但其理论基础并非社会契约或者作为社会契约基础的人民意志.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以人的良心自由为基础,社会契约为手段,力图构造人的道德自我在国家的实现.对良心自由的追求不仅是康德道德哲学和法哲学的基本价值,康德还将之在权利体系中展开,使之具有充分的实证性,对现代宪法尤其德国基本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在康德的权利秩序中虽然“人的尊严”是最高的价值准则,但这种价值准则是形式命令,要以良心自由为价值基础和界限.康德的良心自由理论经过德沃金的洛克式改造,也影响到美国的宪法实践,成为现代宪政的价值公约数.  相似文献   

20.
论法律权利的构造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法律权利作为权利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具有独特的构造方式。首先它由“利益”、“资格”和“自由行为”三个内部要素构成的一个权利实体,其次再由“法律认可”这一外部要素使之上升为一种普遍的、强制的权利。其中利益是核心,资格是获得利益的条件, 自由行为是利益的表现和实现方式, 法律认可是利益的保障。正是因为法律权利经过其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构造,使之成为权利“家族”中最受尊重和最有保障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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