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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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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状态犯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犯罪,而非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的犯罪。危险状态是一种危害结果,即危险结果。在我国,“危险状态犯”之称谓比“危险犯”更合适。直接故意危险状态犯有其特殊之处,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刑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与第119条第1款的关系是危险状态犯与实害犯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过失危险犯最大的争议来自于理论上对过失犯和危险犯的界定,而对过失危险犯的争议在于危险状态是否是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危险状态不应包含在危害结果含义之内。否则,结果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且容易与社会危害性概念相混淆。因此,刑法应确立过失危险犯。具体可在刑法第15条第1款后,加上“法律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同时在分则中就过失危险犯进行分别列举。  相似文献   

3.
危险犯的危险是指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具体危险状态;危险犯概念的界定不应考虑其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相似文献   

4.
学术界对于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目前尚无统一认识。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所以成立中止具有合理性;同时,根据危险犯的特征和概念,成立的应该是危险犯的中止,而不是实害犯的中止。这一问题的解决,既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在水污染事件频发的今天,刑法保护水资源采用结果犯的方法有待改变。危险犯的设置,是克服水污染犯罪刑法保护失灵的重要方法,合乎环境犯罪类型化的发展趋向。同时,引入危险犯与现行刑法的基本理念契合,但可能会限制经济发展的自由。经济发展的自由与刑法规制之间的张力可借鉴德国"偶然性说"的方法,并通过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来界定水污染犯罪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加以弥合。  相似文献   

6.
危险犯概念的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危险犯的概念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 ,还是在我国 ,都存在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中外刑法理论中危险犯概念的研究 ,从危险犯的特征入手 ,对“危险犯”作了重新界定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一行为 ,当该行为的发展趋势脱离行为人的控制 ,以致使受刑法保护的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等社会关系出现法定的具体危险状态 ,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相似文献   

7.
环境犯罪危险犯。从国外立法司法实践来看,规定环境犯罪危险犯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国内学者研究也得到同样的结论。目前,我国刑法严格限制了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因而有必要在规定环境犯罪的基础上规范环境犯罪危险犯。  相似文献   

8.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二元法律结构使中国刑法时犯罪普遍高筑实害的“刑事门槛”,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人们对危险犯扩张的顾虑。成立危险犯也要求具有较严重程度,不是只要存在危险犯就定罪处罚,这种定量的要求即使对新型危险犯也不例外。刑法的基调应是事后问责,为事先防范而严惩危险犯,也不够妥当。因此,在中国倡导以法益侵害、实害犯为基础的危险及危险犯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合理使用刑罚权。  相似文献   

9.
基于对约三年内先后出现的3个类似疑案的研究,笔者首次发现了这类犯罪是除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外的又一种“不完整一罪”犯罪形态,遂将这类犯罪称为“继任犯”,首次提出了“继任犯”理论,能够有效解决现有刑法理论和规定背景下对“继任犯”定罪乱、处罚乱问题。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刑法立法上的犯罪化加速,中国刑法走向何处去备受关注。立法的积极并不意味着需要坚持积极刑法立法观,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三大理论预设存在疑问,易于陷入犯罪化扩张的危险中。刑法立法与国家任务相关,不能越过法益保护原则而强化国民对刑法的忠诚。刑法观是刑法立法理念的体现,包含在刑法类型当中,以刑法类型为主线讨论刑法立法发展方向更具有解释力。刑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国家任务的时代改变,法定犯大量增加成为刑法立法的重头戏,现代刑法需要被植入新的基因,提倡与实践社会刑法,中国刑法之未来发展方向终将呈现出“市民刑法兼容社会刑法”的共生格局:对自然犯采取市民刑法,对行政犯采取社会刑法。  相似文献   

11.
由于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未真正确立,加之受传统核心刑法以处罚实害犯为中心的思想影响,我国现行刑法在总则中对危险犯的设置与认定缺乏明确、合理的规定,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改。在刑法的立场上,应当将犯罪结果(客观危害)明确化为实际损害与危险,并以这样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成立的基础,实现犯罪的客观化与实质化,从而奠定刑法的客观主义基本立场;在刑法模式上,我国刑法总则应当实现刑法模式的转型,将核心刑法发展为以实害犯与危险犯并列的二元刑法;在刑法具体理论上,应当分别对犯罪的概念、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中止等概念与理论进行修改与调整;在刑法修辞学上,应当剔除"损害"、"危害"这样含义模糊不清、立场不明确的词语,应当替换为含义清楚、立场明确、操作性强的修辞。  相似文献   

12.
刑修(八)对重大环境污染罪进行修改,通过实行行为前置使该罪由结果犯变为危险犯,由过失犯变为故意犯,虽然强化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刑法规制,但依照我国刑法贯彻的旧过失论,没有惩处过失危险犯的空间,因此仍然存在环境法益刑法保护不足与环境污染犯罪化需求间的矛盾。有必要借鉴德日刑法中通行的新过失论,强化风险社会中行为人的结果避免义务,为惩处环境污染犯罪的过失犯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有关醉驾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前移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精神。面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情况,运用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和法益侵害概念并不能有效达至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的理想效果。超越规范层面的惩罚醉驾的政策性与风险防治因素,为犯罪学中的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了可寻的依据。从具体犯罪的预防出发思考减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机会,应用情境预防理论控制醉驾的发生是一条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4.
情节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类型,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类型。本文拟就情节犯的两个问题作粗浅论证,以求教于学术界。 情节犯中的情节 研究情节犯,首先要明确情节犯中的情节,我们认为,探讨情节犯中的情节,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情节犯中的情节,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刑法中的情节。刑法中的情节,也称犯罪情节,是指犯罪过程中的各种事实情况,它们决定和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足以影响罪刑关系的确立,由此可见,刑法中的  相似文献   

15.
从1979年新中国首部刑法颁布到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我国刑法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与完善。刑法颁布的这三十年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建设日新月异的三十年。而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项重大挑战,我国法律特别是刑法该如何来适应保护环境的需要是现今法学界必须面对的问题。从长远角度来看,设立环境犯罪的危险犯是人类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就会发现现阶段设立危险犯的条件还远未成熟,暂时不应大量设立环境犯罪危险犯。  相似文献   

16.
论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的认识。在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对危险犯之危险的性质的比较以后 ,我们可以认为 ,危险犯的危险状态本身就是结果犯所要求的结果之一 ,危险犯应属于结果犯。  相似文献   

17.
反对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的观点不可取,《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六条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种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与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累犯具有相同的累犯性质,即两法条与刑法第六十五条普通累犯规定相比都带有“特别性”的本质属性,其区别仅仅是在立法表现形式上一个规定在刑法总则而另一个规定在刑法分则而已。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特别累犯条款应当重构,具体方案包括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的不同种罪名宜可构成特别累犯,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特别累犯”两条款应予合并,以及增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财产罪、淫秽物品犯罪等类罪的特别累犯。  相似文献   

18.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只能发生于完成形态之前,故而在时间上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犯罪既遂之前,犯罪即进后决无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这本是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观点。但从近年来刑法学界的研讨情况来看,上述观点的合理性已受到了众多论者的挑战,问题主要集中在以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即危险犯)在危险状态发生后行为人又自动排除了这种危险状态从而避免了严重后果(即实害结果)出现的场合,可否成立犯罪中止。对上述问题持肯定说的论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见解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相似文献   

19.
转化犯探微     
转化犯是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一千复杂问题,它与牵连犯和结果加重犯都属于犯罪的一种复杂形态,又有着很大的区别。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后者的研究较多,而对转化犯的研究未予足够重视。本文拟就转化犯的若干问题略抒管见,以期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以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转化犯有所裨益。 一、转化犯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转化犯是刑法理论研究中刚刚提出的一个较新的概念,刑法理论界对之论述甚少。外国刑法理论习惯将转化犯视为“准强盗罪”、“强盗性盗窃”、“事后盗窃”等。台湾学者将转化犯称为“追并犯”。在我国,有的同志将转化犯归入一罪的复杂形态中加以论述,认为转化犯“是指某种犯罪符合一定的条件,依法转化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的形态。”转化犯是对犯罪转化形态的一种概括,其表现形式既有法律上的明文  相似文献   

20.
危险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出现,这种危险状态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危险犯应当成立犯罪中止,但不是成立危险犯的犯罪中止,而是成立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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