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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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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得到很大的发展,但也日渐显露出诸多结构性缺陷和深层次矛盾.尽管司法机关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关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解释,但仅靠司法解释现已无法解决一些深层次矛盾和结构性问题.应当立足于中国国情,注重修法方案的可行性和实践性,从实际出发对不合时宜的制度规范进行修改:应调整、重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应以“行政争议”代替“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界定受案范围和起诉权的基本标准以扩大受案范围和当事人保护范围;行政诉讼法救济应扩大范围、简化程序,建立赔偿专项准备金制度和法院支付令制度,提升效率和便利当事人;应兼顾行政诉讼立法的公平与效率;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坚持司法最终性;应将符合法治精神的司法解释选择纳入法律文本;把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司法解释予以排除;应当重新正确认识并积极运用好检察指导,为完成艰巨的修法任务创造必要的社会共识条件.  相似文献   

2.
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文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确立以起诉状为主的起诉方式、修改答辩状提交时限与提交材料、规定裁判文书对未采纳的证据说明理由、规定裁判文书对未采纳的证据说明理由、规定生效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增加行政诉讼调解书作为执行对象、增加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裁判文书和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措施等方面.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文书的修改适应行政诉讼实践,实现法律统一;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司法理念;在一定程度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是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重大突破。(1)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可诉性情形;(2)对诉讼参加人的解释更加全面具体;(3)增加、变更若干期限规定;(4)扩大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4.
此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缺位,造成一些规范性文件越权错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各界公认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力度较大,并确立了对于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制度。对此应立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理论以及对修改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制度建构、法律适用的分析论证,着力从司法审查对象、范围的界定、原告资格、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效力等方面构建,以此推动修法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实际运行。  相似文献   

5.
立法的修改必有先进法律观念之先行。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被纳入"十五"立法规划,学者们纷纷写文章提出自己对修法的见解。虽然观点不尽一致,但这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无疑是大有裨益的。为此,本刊特邀武汉大学林莉红教授及其研究生就《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定位,以及具体相关制度的设计表达他们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法本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的"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设立、修补。应该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和意义价值,同时我们也应做好新法的衔接工作。但"追认式"修改无法根治大量实践问题,下次修改应重点完善:扩大被告资格、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受案范围的界定模式、非法干预司法、司法改革的成果确立、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公益诉讼、行政法院、非诉执行的审查等。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中,检察机关的职权被限定在审判监督中的抗诉权,与宪法赋予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不相适应,也不利于解决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应体现检察机关适度介入行政诉讼的精神,基于明确宪法框架下的检察权配置及行政诉讼性质的前提下,在立案、审判、判决、执行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等方面增加检察建议的适用内容。  相似文献   

8.
法的安定性、人权保障、审判独立、充分发挥诉讼功能以及程序优化是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必须信守的基本理念.因此,拓宽受案范围和实体救济面、处理好法的修改与法的安定性的关系、确保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以及优化行政诉讼程序,在行政诉讼中确立简易裁判程序、和解和调解程序以及建立公益诉讼、执行诉讼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离不开对当下中国社会情境的准确把握。为此,应当实现行政诉讼制度由强制性变迁向诱致性变迁的模式转换,增进行政诉讼制度的社会适应性;厘清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在突出个性的基础上兼顾二者的共性;正确理解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彰显行政诉讼权利救济的本质属性;适时强化行政审判机能,实现行政审判权由司法克制主义向司法能动主义的递嬗。  相似文献   

10.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描绘了法治政府和政府与人民政治关系的文明图景。《行政诉讼法》的原意及理想是当政府机构和政府行为偏离宪法和法律轨道时以司法手段来纠偏,但是法院在实践中虽有追求理想进步的一面,却更有迁就现实、畏缩不前的一面。针对这种情况,修改《行政诉讼法》应当在促使法院坚持法治理想、负责任地履行职责方面有所进取,并推动建立健全国家的法律审查制度,才有可能实现建设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的目标。  相似文献   

11.
未来即将启动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是在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行政诉讼遭遇的困境,是我国司法困境的一个缩影.然而,行政诉讼肩负使命的特殊性决定了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不应拘泥于司法体制改革中形成的思路.修改行政诉讼法,应当厘清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在行政诉讼中的关系;行政诉讼制度完善与民事诉讼相关新制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缺陷表现在以下儿个方面:1、没有形成独立的适合于行政诉讼特点的行政审判方式;2、村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极其狭窄;3、证据制度十分混乱,矛盾重重;4、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标准单一,排斥合理性审查带来诸多弊端。完善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对策主要有:1、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改革行政审判方式,实现基本职权转变;2、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等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完善证据制度,赋予原告举证的权利。4、确立合理性审查的原则。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确立了我国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司法强制执行模式。《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对这一模式做了具体规定。然而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了以行政强制执行为原则,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有必要详述这些法条间的冲突,将两种模式进行对比,阐述现阶段我国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模式,并且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4.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但其范围在学理上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行政行为”替代“具体行政行为”成为新行政诉讼法的核心概念,但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行政行为作出界定.确定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回应保障公民诉权的修法目的,最大限度接近对公民权利的司法无遗漏保护,将实践中影响公民权益的行政权力运行形态尽可能纳入行政行为概念之中.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受案范围逐项列举的情形,事实行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在内.规范行政权的基本法——行政程序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应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建构行政行为基本原则、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和行政行为效力制度等,解决法院因行政程序法缺失面临的法律适用困境.  相似文献   

15.
生效行政裁判应当得到执行,但如何执行、以何种名义执行却仍值得探讨。现行行政裁判执行制度未能充分注意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忽视了行政诉讼司法复审的性质,未能兼顾不同行政裁判的不同属性,而是简单地参照民事裁判的执行模式,造成了部分案件难以有效执行。文章在厘清了几个相关问题后,提供了一个可能的选择方案并对《行政诉讼法》第65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6.
奥地利行政诉讼制度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奥地利行政诉讼制度由来久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可以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以及判决与执行等方面从同为成文法体系的奥地利行政诉讼制度中得到许多建设性的启示。  相似文献   

17.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该修订案是行政诉讼法制定二十五年来的首次大修,修改条文多、覆盖面广、修改力度大,从修订的草案看,为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广泛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完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都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获得了学界的广泛好评。但也给行政诉讼实践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诸如设立公益行政诉讼,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完善行政审判管辖制度,解决执行问题等等,这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亟待行政诉讼理论的回应。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动向及其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有背景下,《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应以保障行政诉讼运作良好为目的,充实和调整行政诉讼原则,在具体制度上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改革行政审判体制、放宽原告资格、简化被告的确定、设置简易程序以及加大促使行政机关履行法院裁判的力度.  相似文献   

19.
为了解决某些突出的社会问题,或者为了适应某一特定时期形势变化的需要,行政机关常常采取"顶格处罚"的执法方式,该方式违反了行政处罚领域的过罚相当原则、合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从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效果来看,"顶格处罚"属于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理应纳入行政审判的规制范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64条、70条、77条为规制"顶格处罚"提供了有效路径,对"顶格处罚"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并依法对"顶格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进而言之,将司法规制的范围扩大至整个行政裁量领域,通过司法权来规范行政权的合理合法行使。  相似文献   

20.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制度并没有随着其被明确写入我国《行政诉讼法》而终止人们的争议。出庭应诉行为属于权利之性质决定了其具有可自由处分属性;诉权平等原则要求对于行政主体出庭应诉权,法院应该是保护而不是限制;司法权监督行政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对行政权的监督要有边界,不能审查行政内部的日常自我管理行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干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事项仍面临诸多困境。不能以暂时的效果来评价制度的合理与否,不能将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之管理方式等同于凡事必须负责人亲躬。行政诉讼法对于诉讼参与双方的平衡是通过有针对性的对诉讼地位以及举证规则的调整,而不是程序性的权利义务之不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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