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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薇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8):2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确立了我国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司法强制执行模式。《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对这一模式做了具体规定。然而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了以行政强制执行为原则,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有必要详述这些法条间的冲突,将两种模式进行对比,阐述现阶段我国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模式,并且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2.
黄启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6):28-30
自《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学界一直呼吁将确认判决纳入立辽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施行以来,确认判决被司法实践广泛运用。虽然理论、立法与实务皆对确认判决投注关切的目光,但这并不表明对其有清晰、完整、正确的洞悉。随着《行政诉讼法》修订讨论的不断升温,确认判决将由新的诉讼法典所规范已是必然。此时,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确认判决进行反思、整合与重构不可或缺。本文拟通过对行政确认判决相关理论的分析,澄清当前存在的谬误,一并指出现行法律规定之不足,以期引起对此问题的关注,并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建言。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分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的规定人手,探讨了我国行政诉讼中参照民事诉讼规范做法的缘由和利弊,分析了该规定对行政诉讼造成的影响,并提出了推动行政诉讼法独立与完善的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4.
胡敏洁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2,14(6):56-58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当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并非是无限的,应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可从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扩大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四方面做起。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扩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胡敏洁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3,5(2):49-51,56
随着中国加入WTO ,过于狭窄的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不能适应WTO形势及其相应规则的需要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当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并非是无限的 ,应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可从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扩大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四方面做起 相似文献
6.
林鸿潮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1):58-62
原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曾经规定、但被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剔除的"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情形,并不是真正的行政行为不成立之诉。行政行为不成立之诉,指的是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不完整但事实上又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了影响,由此产生争议所引起的诉讼。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在实质上解决行政争议,此类案件应当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根据其特殊性规定具体的审理和裁判规则。但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赖于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进一步从"行政行为"扩大为"行政争议"。 相似文献
7.
199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文首先对该规定进行批判性思考,主张应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就其必要性进行分析,最后通过重新界定行政行为的标准对行政指导行为予以定性,建构了行政指导行为之诉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8.
郑全成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1):151-15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 ,是指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界限 ,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 ,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 ,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 ,哪些不能审查。受案范围与诉讼三方关系甚密 ,对法院而言 ,它意味着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范围 ;对行政主体来说 ,它意味着其行政行为受监督的范围 ;而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 ,则意味着行使诉权的范围 ,关系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受到国家权力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在第 2条、第 5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了概括式规定 ,第 11条、第 12条分别从正反两方面作了列…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学术概念,是政府重要的行政行为,它被现行有效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地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予以排除。目前为止,虽然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文规定可以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但是这样的规定依然改变不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足以及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监督不力的状况。所以,新行政诉讼法应当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继续修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仍然有所必要。 相似文献
10.
姚雪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8):22-23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诉讼。本文详细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相似文献
11.
赵恩忠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 ,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 ,而且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因。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同样是行政行为 ,违法同样都会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 )造成权益的侵害。“议行合一”说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论基础 ,无论是从现实的需要还是从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趋势角度来看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既具有可能性也具有必然性 相似文献
12.
秦鹏飞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26(1):54-56
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理论学界一直呼吁将确认判决纳入立法范畴;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以来,确认判决被司法实践广泛应用。随着《行政诉讼法》修订讨论的逐渐升温,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确认判决进行反思、整合与重构是必须的。通过对行政确认判决相关理论的分析,可澄清当前存在的误区,并指出现行法律规定之不足,以期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丽芳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9):19-20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尽合理,既限制了相对人的诉权,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和局限,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设想,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中确立了代位权制度 ,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的范围、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及提起代位权诉讼条件的规定过于严格 ,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可以适当放宽 相似文献
15.
翁博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4)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对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行使也起到很好的监督制约作用。应该建立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起诉资格,扩大受案范围,解除诉讼费用的困扰等,才能真正在行政诉讼法学界建立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6.
王万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4)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但其范围在学理上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行政行为”替代“具体行政行为”成为新行政诉讼法的核心概念,但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行政行为作出界定.确定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回应保障公民诉权的修法目的,最大限度接近对公民权利的司法无遗漏保护,将实践中影响公民权益的行政权力运行形态尽可能纳入行政行为概念之中.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受案范围逐项列举的情形,事实行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在内.规范行政权的基本法——行政程序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应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建构行政行为基本原则、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和行政行为效力制度等,解决法院因行政程序法缺失面临的法律适用困境. 相似文献
17.
《党员生活(武汉)》2015,(5)
<正>亮点一:扩大巡视范围——副省级城市"四大班子"主要负责人纳入中央巡视组巡视范围按照全覆盖这一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对巡视对象作了重新界定,扩大了巡视范围。具体而言,在中央巡视组对省区市"四套班子"开展巡视的基础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 相似文献
18.
李列兵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4)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民事诉讼法》第14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审判和民事(经济)审判实行法律监督。这就明确界定检察机关在行政、民事(经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律地位问题。笔者在办案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民事(经济)审判监督的范围过窄,手段单一,监督软化,缺乏力度。两 相似文献
19.
李绍广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3):19-20
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本文从分析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因入手,阐述了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法范围的可行性、必要性。 相似文献
20.
张娇东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74-77,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是法院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主要依据。但上述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伴随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施行,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将大量涌入法院,使法院在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则之失下如何受理、审理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