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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年,经公证的委托书被用于实现委托人、受托人不法目的的情况屡屡发生,例如房屋中介通过经公证的售房委托书变相逃避税收来进行“抬房”。这些不正当使用公证书的行为已经使委托书脱离了其传统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委托关系.成为当事人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和工具.为此.在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必须要审查当事人办理委托书公证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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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23日颁布了《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5条为房屋委托书公证审查确立了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两种方式。虽然目前委托书公证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采用哪一种审查方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接受委托书的第三人的需要.可以进行形式性审查或实质性审查。但笔者认为.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优先采用实质性审查.只有在对委托书的内容或者目的等有疑虑时才向当事人告知采用形式性审查.而在明确有非法的内容存在时则应当拒绝办理。笔者这样考虑主要基于三点原因:一是委托书公证的新动向。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因受到利益驱动不法利用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委托买卖房产公证书中有些当事人巧妙地设计让受托人凭经公证的委托书即可对房屋进行自由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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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极为常见的公证事项。目前的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房屋买卖、抵押等内容的委托公证时极少采用《公证书格式》中的第一式,即委托公证格式出具公证书,普遍都是采用第三十四式,即证明文书上签名(印鉴)属实的格式。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根据中公协《关于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原则上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38条的规定,仅对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委托书的内容进行证明。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不少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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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当事人未能亲自办理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的事务.需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相关事宜,为此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公证。申请公证时当事人提出银行和房管部门特别强调,要在《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本委托为不可撤销”的内容。公证处在审查该公证事项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可以办理。理由是委托行为是委托人自愿作出的.委托人自愿放弃对委托的撤销权.是委托人充分行使权利的体现.理应得到支持。第二种意见是:不可以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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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是委托人授权受托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因时间、地点、健康等条件限制,不能或不便于自已进行民事活动时,可委托他人代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后果均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担.委托书是当事人一方(委托人)委托他方(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他方接受此项委托所产生的一种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受托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其意义在于能使接受委托书的单位或个人相信委托人的签字、盖章是真实合法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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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立遗嘱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立遗嘱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遗嘱公证审查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一般对遗嘱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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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委托相比,涉房地产委托存在属性异化的现象。现实中,一份单方授权的涉房地产委托书基本等同于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加一份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委托公证书也逐渐演化成为了一些人炒房避税、逃避限购政策、高利贷担保的工具,这不但陷委托人于不利的境地,极易引发财产纠纷,也为公证机构、公证员带来了巨大的执业风险。本文拟探讨涉房产委托书(主要是房产中介、担保公司参与下的涉房产委托书,以下为叙述方便,简称委托书)异化情况,并从公证实务角度出发,审视在涉房产委托书发生异化的情况下,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如何审查和告知,以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降低公证执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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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进行对比的方法,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公证证明形式包括实质审查公证以及形式审查公证的现状、该现状存在对我国公证发展的影响利弊等方面的阐述,提出我国今后在公证证明形式方面的发展态势,笔者认为应在成文法中明确区分实质审查公证与形式审查公证,确立以实质审查的公证为主、形式审查的公证为辅的证明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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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受托人在接受委托时委托书才起作用,如受托人接到委托书后明确表示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托即失去作用。向前延伸,这种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是代理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生存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则是代理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因此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委托书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由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需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委托书通常应是在有关委托行为的后果仅使受托人取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情况下才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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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房产所有权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制定的标准房产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房产委托书。本文主要探讨房产委托公证的潜在风险及防范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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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8条的规定,委托人办理委托书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这是因为委托行为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书公证是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譬如当事人正在外地出差办事或正旅居国外,而需要委托办理的事情又很急,让他们在外地或国外办理委托书公证有一定困难,或受时空限制等原因,既或很快办妥了,也失去了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委托人总是凭借着委托人从外地或国外邮来的信件或发来的电传材料,代委托人申办委托书公证,这确实给公证处出了一个法律上的难题。近几年来,有的公证处尝试办理了接受委托书声明书公证,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这一新的尝试,对人们正确有效地实施委托行为,妥善处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拓宽这一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对此笔者作如下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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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记者从市公证处了解到.受房屋交易数量增多等因素影响.近来哈尔滨市公证部门签署的房屋交易委托书也“大放量”.平均一天出具的委托书就超过数百件。其中。市民在异地购房时办理的委托、提存类公证已成为体现哈尔滨市异地房产交易的“晴雨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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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极为常见的业务。近年来,涉房委托公证业务迅猛发展,在国内公证中占据相当份量。与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书相比,涉房委托存在属性被异化的情形,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异化委托,以委托的形式行担保之实。一份单方的委托书集房产管理、房屋买卖、抵押担保、涉诉代理等诸多内容于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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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的一天,我处值班公证员接待了一位前来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这位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委托书内容比较特殊,与日常受理的房产买卖委托、赎楼委托或者一般事务性委托等委托书内容大不相同,其所委托的事项是当事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笔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收款项委托给某担保公司收取,且不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帐号收取,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委托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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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健所在。公证审查原则是公证处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时所掌握的出证原则。公证审查时所根据的原则不同,公证书的作用也不同。在实践中,不仅公众对公证审查的原则及实行不同的审查原则出具公证书的作用不同不了解,而且不同的公证机构,不同的公证员对同一公证事项采取的公证审查原则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公证审查原则的研究,并在公证立法中予以明确,以便正确地规范公证员的工作,确保公证书的质量和效力。本文即以遗嘱公证为切入点,进一步阐述了在遗嘱公证工作中明确公证审查原则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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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公证的含义 公证业务介入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是办理电子商务公证,那么什么是电子商务公证呢?它是指在统一的电子商务公证平台上,电子公证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或特定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的总称.包括三层涵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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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需要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对证明对象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对所有证明对象的审查,与其他登记机关的审查最大的区别在于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譬如,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据此,一般认为,既然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那么工商部门只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就可以了,而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要件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但法律对公证审查的要求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