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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0,(12)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关系,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而刑事处罚是法律制裁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犯有罪行的人,依照刑事法律规范所实施的制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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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2):33-37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水路运输违章行为的处罚种类为(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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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里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在我们公安机关应如何确定数额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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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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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25日出版的《人民公安》第22期刊载的《关于治安处罚程序的思考》一文,认为治安拘留处罚“理应适用听证程序”。笔者认为不然,治安拘留处罚不应适用听证程序。第一、《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该法通过列举的形式确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类行政处罚才适用听证程序,这符合我国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像治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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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定法上目前尚未有关于主罚与附加罚的明确法律称谓,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行政附加罚法律体系。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在实定法上构建行政附加罚体系具有必性和可行性。我国的行政附加罚体系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关于附加罚的立法积累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统领,以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为补充进行构建。我国的行政附加罚在内容上应当包括没收、暂扣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违章记分和对外国人限期出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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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执法行为的法律属性,对正确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解和把握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进行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职权,以公安机关的单方意志,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所做的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产生公安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其内容上看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公安行政处罚类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治安拘留、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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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第60条环境保护限停产取代之前的限期治理,但限期治理、环境保护限停产法律性质的学理争议,影响环境保护限停产的法制建设和执法实践。环境保护限停产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形式和实质标准,不属于责令性行政处罚。环境保护限停产不符合行政强制的形式标准,也不符合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质标准,环境保护限停产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命令,并处行政罚款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行政法原则,也不须适用《行政强制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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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陶绪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2)
行为人同时触犯行政法和刑法,能否对行为人同时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对此,有三种主张:代替主义、免除代替和合并适用(或称双重适用)。“合并适用”的观点是正确,但采取双重处罚时必须注意一些问题,尤其要处理好罚金与罚款、拘役和有期徒刑与行政拘留、没收财产刑与没有财产罚等刑罚刑种与行政处罚罚则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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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条例中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培训;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与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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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东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4,(1)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但从当前执法实践来看,部分基层干警对《条例》这一规定是不够重视的,存在着一些错误认识和做法。一是从“经济创收”出发,只抢“西瓜”不拣“芝麻”。认为要罚就罚法定数额大的,罚五十元“没意思”。因此,对当场处罚弃之不用。二是怕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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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47-53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拟修订内容主要在管理对象和行为、管理程序和程度、明确和补充性条款等几个方面。从拟修订内容来看,其仍然有不足之处,值得研究,如"禁止令"缺乏相关配套操作保障;删除了对外国人限期出境以及驱逐出境的相关规定;治安拘留未纳入听证的范围;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改为"吊销证照",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便利性和操作性;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给予处罚的规定模糊不清等问题。另,警告作为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在我国缺乏责罚性,应该增加"社会服务令"这种处罚种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