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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生育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于此法的颁布实施刚刚起步,一方面,一些妇女姐妹发自肺腑地要为自己的生育权讨个说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又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可供实际操作,以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多少有些举棋不定。  相似文献   

2.
关于生育权,众说纷纭。有人说:“生育权,就是生孩子的权利。”也有人说:“丈夫不生育,哪来的生育权?”还有人说:“只有结婚才有生育权,法律不允许非婚生育。”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生育权,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我们中的很多人在对它的认识上仍存在一些误区。误区一:生育权,就是生孩子的权利。生育权常常被字面化地理解为仅仅是生育的权利。实质上,生育权是公民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自由。这种自由包括两种状况:即“不生育的自由”和“生育的自由”。首先,公民能自行决定不生育并拥有为达到这一目的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在生育自由的状况下,…  相似文献   

3.
罗绮 《法制与社会》2014,(2):285-286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推定,妇女生育与否,完全依赖于妇女个人主观意志的选择,他人无权干涉。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有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自此法律首次明确的规定了男性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意见无法统一时,基于平等的权利冲突所留给法律解决的问题相当棘手。本文将深入探讨夫妻双方在生育权之争中出现的情况,进而提出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4.
高玉玲 《证据科学》2005,12(4):286-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曾一度使人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男人没有生育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其中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使传媒聚焦男人的生育权。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独生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生育权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生育权问题的探讨,同时也对这一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从女性的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再到独身女性的生育权.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曾一度使人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男人没有生育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其中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使传媒聚焦男人的生育权。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独生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生育权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生育权问题的探讨,同时也对这一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从女性的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再到独身女性的生育权,这一系列问题其实都伴随着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到底谁有权生育?生育权的主体是谁?一、生育权是否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为前…  相似文献   

6.
从本世纪开始,丈夫的生育权之诉案件上一直存在两种正相反对的判决,理论上对丈夫有无生育权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生育权分积极与消极两种,其中最重要的是消极意义上的"不生育自由权",这是对抗丈夫的私法意义上的权利。《计生法》规定的是公民对抗国家的、公法意义上权利。在法律上,我国的丈夫只具有对抗国家的公法意义上的生育权,不具备对抗妻子的私法意义上的生育权。《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隐含了对妻子"不生育自由权"的否定,不合法且对妇女权益构成了损害,也违反当今国际潮流,建议废止。  相似文献   

7.
不生育权是指权利人决定并实施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它是从生育权衍生出来的概念,也即生育权。不生育权作为一种自由权,它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不生育。尽管不少国家为增加本国人口而采取鼓励生育的政策,但各国法律都未禁止人们选择不生育。正确认识生育权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障,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姻家庭的稳定,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生育权:夫妻共同享有的权利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贵刊1998年第1期“本刊专稿”栏目中“一位丈夫丧失生育权引出的话题”,引来各路人马在第4、5期“模拟法庭”激烈辩论。笔者感受颇多,但三言两语又觉难以说明说透,故在“理论园地”中再度论述。何为生育权利呢?生育权利,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基于合法婚姻基础上产生,指夫妻双方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延续后代,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是在夫妻共同合意前提下行使的一项人身权。它具有可选择性的特点。生育是人类繁衍的需要,而生育权利至今未被我国立法工作者“正面视之”,对此问题,我国《民法》、《婚姻法》、《妇女…  相似文献   

9.
近来,刚刚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引起了广泛关注,所谓该法“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认可”、“妻子再也不能剥夺丈夫生育权”更是成为媒体爆炒的热点。奇怪,法律什么时候剥夺过男性的生育权了?生育须有男女双方的合意,达不成合意,离婚就是了,何来谁剥夺谁的生育权一说? 细查究竟,原来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一句“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公民有男有女,如单从字面理解,可  相似文献   

10.
实践中发生的生育权纠纷引发了学界对其本质的讨论,人权说、宪法权利说、人格权说和身份权说占据主导。主张生育权为人权或宪法权利的观点,仅在表明生育权是应然性权利,其目的是延续后代;主张生育权为人格权或身份权的观点,固然表明生育权的实体性,却忽略了对生育权客体的分析。生育权可以从两个层次界定:作为应然性权利,其本质是人人都享有的延续后代的权利;作为实体性权利,其本质是怀孕女性享有的生育和不生育的人格自由权。  相似文献   

11.
代际生育平等权是指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导致不同代的公民生育权的不平等,因而其享有要求国家构建科学合理的保障与救济制度的权利.发生学视角下,代际生育平等权与社会权一样,皆以外在的“剥夺”为发生前提;保障方式上,两者皆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特点,强调国家作为义务和贯彻“物质优先原则”;在权利主体方面,两者也具有相似性,即理论预设上两者的权利主体皆是全体公民,而现实权利主体却是部分公民.代际生育平等权具有社会权属性,是社会权子类型之一,这种界定极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三孩政策的出台,公民的生育自由进一步彰显。生育权属《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未列明的民事权利。尽管我国有婚内生育的道德传统,但自然人的生育权并非因婚姻关系而产生,夫妻之间亦无配合对方生育之法律义务,生育权不应属身份权。生育自由属人身自由范畴,故生育权在《民法典》人格权一般条款的涵摄范围之内。我国人格权益体系内部大致隐含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育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其他人格利益”之伦理性渐弱的类型序列。举轻以明重,生育权有必要作为具体人格权,以实现《民法典》权利谱系的完整性、科学性。  相似文献   

13.
生育,与干家万户的生活须臾不可分。关于生育权的讨论,众说纷纭。有人说:“生育权,就是生孩子的权利。”也有人说:“丈夫不生育,哪来的生育权?”还有人说:“只有结婚才有生育权,法律不允许非婚生育。”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生育权,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很多人在对它的认识上仍存在一些误区。  相似文献   

14.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性——兼与汤擎同志商榷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确定的单身女性生育权属于一种法律权利 ,而不是宪法权利 ;该条例的制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它所规定的单身女性生育权并没有侵害到代际平等权。  相似文献   

15.
张震 《当代法学》2023,(2):28-39
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经历多次调整。进入新时代,生育政策基调已由限制生育转向鼓励生育和保障生育,生育行为的权利属性愈加突显,生育权才是不断变迁的生育政策的底色。总之,在“少子老龄化”和“人口负增长”的时代背景下,生育政策的主旨必然转向政策的法定化与生育的权利化。生育权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然权利,应当上升到宪法位阶进行理解和诠释,明晰生育自由作为生育权的“核”,重视生育权中的“育”,发挥生育权的“能”,实现生育权“生”和“育”的有机统一。通过生育权再构,不仅可以破除部门法藩篱,统合规范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权力和责任,还能够在引导人口政策、推进人口法治以及服务人口发展国家战略层面发挥权利的法政策功能。  相似文献   

16.
汤擎 《法学》2002,(12)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的规定不仅与我国的《宪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相冲突,更是以牺牲下一代人的权利为代价满足当代部分人的需求,不符合人类发展中的代际平等原则。因此,单身女性不应当享有生育权。  相似文献   

17.
许多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内容表明,男方生育权受到侵害,法律不再进行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但是,以"生育权冲突"理论为起点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夫妻之间与生育有关的利益矛盾实际上是配偶生育权内部两个生育意思表示的直接对抗,上述观点从根本上违背了生育权基本的主体结构。夫妻共同的生育行为之上只能存在一个独立而完整的生育权,而配偶之间以共同共有的关系享有并支配该权利。  相似文献   

18.
一、计划生育立法的形势与任务自80年代初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国民经济和人口事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计划生育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方面,我国的许多法律在各自的规范领域内贯彻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宪法原则。首先,《婚姻法》“总则”和“家庭关系”的有关条款(第2条、第12条)体现了与宪法原则完全一致的精神。其次,1992年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既从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角度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第35条);又在“婚姻家庭权益”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  相似文献   

19.
关于生育权基本问题的争议很大,学界对生育权的性质、权属主体和权能更是众说纷纭。生育权应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人格要素之一,属人格权范畴。自然人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男女生育权并非同等,它们在权能和内容上存在差异。男女生育权共同的权能有生育选择权、生育信息知情权等,无“生育隐私权”权能,且生育选择权受到限制,是相对的选择权。女性生育权较男性生育权具有更多的可选择内容和更大的知情权范围。此外,女性生育权还独有生育健康权权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有待完善,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条需加修改。  相似文献   

20.
毛金观 《法制与社会》2014,(11):167-170,174
生育权是指公民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是属于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作为生命权之一的生育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每家每户切身利益,是人们经常关心并谈论的热点法律问题之一。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是广大法学工作者讨论研究最多的话题之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成立是实施生育行为的前提。而婚姻成立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法定的婚姻障碍,有结婚合意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只有合法结婚的夫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具有生育权利,否则育龄男女双方虽然具备生育能力,但尚未具有生育权利。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权利,是平等的。生育行为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不是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当事人即夫妻双方配合,一旦一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无法生育,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可以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权。近十年全国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病率增加,影响全国出生人口总体素质,长远必将影响民族和国家的发展。单独可以生育二孩将会有更多的新生儿出生,总体出生人口数将会增加,全国出生人口总体素质更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去保障。本文就相关法律问题做了一系列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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