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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我国新婚姻法的重要里程碑。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揭示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一种过错侵权责任,具有不同于其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并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官玉琴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婚姻法》有关离婚诉讼的规定已日益不适应新形势下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问题,从离婚法定条件、夫妻财产分割、赡养费给付制度及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诉讼离婚制度。 相似文献
3.
张莹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8,(3):31-3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是该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很大缺陷。在现实条件下,应增设配偶权,将离婚损害赔偿改为婚内损害赔偿,确认共同侵权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对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在立法、司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明辩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婚姻法》)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无疑具有进步意义。然而,这一规定存在着不少缺陷,对于司法实践极为不利。 相似文献
6.
曾晓元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4):58-6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 ,它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相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包含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莫捷惠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105-108
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现行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出现的新问题无法全面有效地进行调整而备受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的范围过于狭窄,离婚时无过错方举证困难,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够客观和细化。应从行使离婚赔偿请求权时间的立法、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的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举证责任采取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相结合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阎雯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3):91-93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赋予了离婚案件无过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助的权利。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公平、正义;离婚损害赔偿需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配偶,请求权主体为无过错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有缺陷,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樊有辉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26-28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意义重大。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该制度既适用于协议离婚,也适用于诉讼离婚。其赔偿权利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而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虽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但应当成为另案的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10.
离婚救济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旭霞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6):55-58
我国 2 0 0 1年《婚姻法》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平衡 ,设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 ,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但其具体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缺陷 ,致使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体系的运作不够理想 ,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原因规定太窄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太局限 ,经济帮助制度因规定的太笼统以致于缺乏可操作性等。在民法典编篡之际 ,这些立法缺陷和不足应得到及时的补充和完善 ,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给予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11.
夫妻间暴力侵权婚内赔偿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红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1):18-21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暴力损害赔偿,但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则不能向法院单独提起暴力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实践中夫妻间发生的暴力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夫妻离婚,若因此而剥夺受损害方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诉权,既不符合我国法律精神,也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不利。故本文针对婚内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婚内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进行探析,以期对制裁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社会性别分析与离婚救济方式的评价与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孔祥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2):82-85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设定了三项救济方式,即家庭劳务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如果我们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角度,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对夫妻劳动分工和家庭角色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这些制度仍然存在许多性别盲点,无法实现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体现性别公正的立法愿望。 相似文献
13.
高巍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12(9):40-41
别居是西方许多国家用以调整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婚姻法对此没有规定,这也是造成我国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本文试从别居的内涵出发,在分析别居和相关制度区别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别居制度的设立提出了粗浅的构想,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14.
孟德花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3):34-36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1、配偶一方有侵害另一方的过错行为;2、有损害配偶权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存在过失。意义: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相似文献
15.
姬新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58-60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令其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以示法律对其过错的惩戒。对离婚中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则对其损失进行补偿,对其精神予以抚慰。离婚损害赔偿在法律上的确认,并不会导致“人格商业化”。 相似文献
16.
邵清清 《理论学习(山东)》2011,(6):34-36
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婚姻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自由原则”,反映了当代世界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我国立法的日趋完善和人性化,但同时也带来离婚率上升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面对目前离婚的特点,国家应健全婚姻立法和执法体系,以维护婚姻稳定,达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相似文献
17.
吴国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5):23-33
我国法律对登记离婚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某些明显缺陷和漏洞,体现在离婚登记程序过于简化、离婚登记审查内容过于简单、在离婚时限上没有任何限制、没有离婚无效和撤销制度等。我们应当正视问题,抓紧通过完善立法来弥补缺陷、修补漏洞。包括缩小离婚登记的适用范围、设立离婚无效、离婚考虑期、离婚公示等一系列制度、赋予人民法院以撤销权等,从各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离婚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8.
林春海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9(3):79-81
本文简要谈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现状及构成要件,提出了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同时对如何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意见和设想,以促进该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9.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聂阳阳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12(4):75-80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我国 2 0 0 1年颁布的《婚姻法》专设“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 ,新增了这一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 ,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本文首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和内容加以介绍 ,又着重阐述了其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20.
白云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6):53-56
《民法典》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在促进国家权力依法行使的同时,更进一步完善、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婚姻家庭编完成了从单行法回归民法典之路,成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系更加完整统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构建和谐家庭、创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为进一步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登记离婚适用"冷静期"制度,婚姻退出机制更为完善;新增夫妻债务认定规则、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家务劳动补偿规则等内容,顺应了时代变迁,促进家庭财产结构与时俱进.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立法上体现了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的价值,婚姻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和谐社会亦是构建和谐家庭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