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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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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辩律师在审前阶段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并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代理申诉、控告;在审判阶段,主要是举证质证,提出辩护观点;而在救济程序中,刑辩律师亦可有所作为。刑辩律师的执业既可获得物质报酬,亦可赢得声誉和社会地位,但其执业也充斥着风险,即刑事辩护具有"经济效益差、法律责任大"等风险。为实现司法公正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对刑辩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很有必要。其规范和控制的着力点应该是:完善诚信制度、健全财务制度、拓宽监管渠道、改善执业环境等。  相似文献   

2.
会见权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是宪法性权利。侵犯会见律师权所得的口供可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我国立法上规定会见权是律师的职权,理论上也是沿着律师会见权探讨问题。律师会见权作为职权效力较低,侵犯律师会见权难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能诉诸刑事诉讼程序外的救济。刑事诉讼法上确立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通过会见律师权保障律师会见权是正确的出路。  相似文献   

3.
一、律师介入的效果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  相似文献   

4.
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诉讼防御权的强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控辩平等要求强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防御权。为此首先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以及与之相关的保障制度;其次应当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特殊,也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赋予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权,并强化律师帮助权必不可少。具体包括律师在场权、律师会见交流权、律师阅卷权和律师调查取证权;最后需要完善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及相关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5.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 ,但实践中却存在着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难、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难等问题。修改后的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制度在现阶段是合理的 ,但同世界各国比较而言 ,我国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制度则是不成熟、不完善的。因而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6.
律师执业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政法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律师执业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会见权、提出意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投诉权。在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执法环境下,律师执业权利的充分实现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予以重构,以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我国律师会见权自1979年初步确立以来,历经40年不断发展完善。当前律师会见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察法》下职务犯罪调查期间的律师会见权亟待完善;办案机关随意扩大会见许可范围,影响制约律师会见权;会见权的内容不明确,会见中律师执业风险大;看守所硬件设施不足,律师会见服务滞后;立法上缺乏救济程序和可操作性。为了强化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建议明确规定职务犯罪调查案件的律师辩护权,进一步明确律师会见权的内容,继续改善看守所硬件设施与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作用,重视阻碍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制裁性立法。  相似文献   

8.
在律师权利体系中,具体执业权与执业保障权是律师权利的基本分类方式;具体执业权利就其来源,又可细化为固有权和代理权。固有性辩护权包括证据调查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和在场权。基于此,在立法规制方面,《律师法》规范律师权利的重点在于执业保障权;《刑事诉讼法》则侧重于具体执业权,一方面增加规定概括性的代理权,另一方面完善辩护律师的固有性辩护权。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提前介入,享有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办理取保候审等权利。但实践中,律师仅享有上述权利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依法享有及时介入权,录音、录像和拍照权,自由会见权和适当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10.
律师法实施过程中,在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从保障律师权利、调整工作方式、强化律师执业监督、加强能力建设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是切实保证辩护权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基本前提。但我国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程序的立法现状存在一定缺陷及其司法实践存在一定障碍,以致该程序运行严重受阻。因此,有必要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聘请律师的时间、主体、对象、内容和方式完善此程序,并构建法律监督机制、健全法律援助机制、确立律师推荐机制,以促进此程序有序推行。  相似文献   

12.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程序正义价值目标能否达到。辩护律师在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也承忍了巨大的风险。而辩护律师豁免权则能够使辩护律师免受不当法律责任的困扰,并因此切实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尽职尽责。为了避免辩护律师滥用其豁免权,危害诉讼秩序和司法秩序,对辩护律师豁免权也应当进行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13.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由于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发挥的作用仍然极为有限。律师在场权是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侦讯行为,实现律师有效辩护的切实可行之措施。本文在分析律师在场权的基本理论、我国律师在场权的缺失和原因以及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之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律师在场权的规定,提出确立我国律师在场权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14.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2007年的新<律师法>虽加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地位与作用,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仍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及实践困局.这些因素极大地降低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的积极性,执业风险过大已成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最大心理担忧.因此,切实地改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加大立法制度重构,应成为破解律师刑事辩护制度困局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辩护权发展的核心在于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程度的不断深入以及辩护权的不断完善。公安机关需要正确理解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法律地位及会见通信权、讯问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并监督制约侦查机关的活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相似文献   

16.
新修订的律师法赋予律师完整的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使控辩双方趋于平等,这即给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检察机关应抓住新律师法带来的机遇,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建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公诉模式。  相似文献   

17.
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稀缺性,故可以通过观察刑事辩护在看守所中的运行检视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状态.看守所、侦查机关均存在基于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价值取向而限制或者变相剥夺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被限制或者变相剥夺或许存在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辩护制度虚置、法律共同体面临撕毁、法治信仰难于形成的社会管理风险.  相似文献   

18.
刑事辩护制度是被追诉人辩护权的重要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但对其从被追诉人处获知的事项能否成为刑事扣押的对象,立法的规定存在不足。应借鉴域外法治国家的有益经验,对辩护律师从被追诉人处获知的事项进行区分,以决定其是否可以成为刑事扣押的对象,从而在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和惩罚犯罪之间实现价值平衡。  相似文献   

19.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限、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扩大立法,进行相关制度的建设;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20.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旨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经历了从模糊化处理到确立为法律帮助者的发展过程。基于联合国公约的要求以及现代意义上辩护的内涵,应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理解为辩护行为,但值班律师并不等同于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为了使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应赋予值班律师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还应采取措施提高值班律师的经济补助,并允许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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