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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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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虽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日趋完善,但由于生态环境损害难以量化以及司法实践较为贫乏,使得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为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功能的实现,要直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确定之困境并加以因应,紧密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炼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功能和范围,理清各种不同赔偿范围下须考量的问题,从相关法律法规及评估规则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确立良好的裁判准则出发,探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量化之法,进而明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数额确定的基本路径,使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获得更为有效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2.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现代社会中工伤损害填补机制由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 ,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如何合理地填补工伤所带来的损害 ,尤其是如何确定工伤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的适用关系 ,意义重大。在我国 ,采用“补充”模式不失为合理的选择 ,即由工伤保险提供主要的赔偿来源 ,同时保留受害职工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将民事侵权赔偿作为补充来源 ,并以工伤职工所受的实际损害为最高限额 ,从而实现填补工伤职工全部损害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关于完善我国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秀芬 《法学论坛》2003,18(4):84-86
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 ,如果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民事司法赔偿。但是 ,由于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主要限定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民事司法赔偿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致使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机会和获得赔偿的范围十分有限。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司法赔偿制度 ,不仅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且有助于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相似文献   

4.
公害民事侵权是排污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表现。公害民事侵权造成的潜在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根据同质赔偿原则并不能获得救济,惩罚性赔偿通过对排污单位施以成倍的经济制裁,使这部分不利益得到有效内化,从而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  相似文献   

5.
王小英 《法学杂志》2012,33(5):146-149
我国《婚姻法》虽然有无效婚姻的规定,但立法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给司法实践解决相关问题造成了困难。例如,对因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不明确;对无效婚姻的认定缺乏行政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提出的婚姻确认之诉实行一审终审,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害一方在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得不到相应的民事赔偿等。笔者认为应该对无效婚姻立法进行修改完善:在实体法律上明确、细化不宜结婚的疾病种类及不同疾病禁止结婚的条件,在认定程序上适用二审终审制,在行政救济上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认定无效婚姻的权力,在民事赔偿上建立无效婚姻受害一方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6.
同一损害结果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相关责任人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又可依照社会保险制度获得赔偿,这便出现了民事侵权责任与社会保险责任在赔偿问题上的竞合。本文通过对比两种责任理论与制度异同,阐述竞合的大致情形,以理论模式、立法态度、司法实践三个角度分析解决竞合的各种观点。  相似文献   

7.
一、人身损害赔偿概述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是指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对人身损害事实无争议,对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并申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相似文献   

8.
民事救济论者希望用民事法律保护环境,但对民事救济和环境损害两者的对接试验说明,民事救济可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有效救济,但无法对非“他人”的利益提供救济。环境利益是人类的利益,环境损害是对人类环境利益的损害。创造“环境权”的努力无法为人类环境利益创造具有自然人、法人身份的利益主体。民事救济手段中的救治已然损害的赔偿性责任方式、阻遏性责任方式、预防性责任方式都不能对环境损害提供救济。我们无法为环境损害找到符合民事救济制度中的责任人条件的行为人。造成环境损害的“总行为”的主体是不应按民法原理对行为负责,也没有能力对环境损害负责的“众人”。能够对环境损害负责的适格主体是政府,这已经在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验证。  相似文献   

9.
赵元成 《法治研究》2012,(2):119-125
实践中因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登记机关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较为常见。由于存在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只有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获得赔偿的范围内,才属于受害人在行政赔偿中的实际损失。这种观点和司法实践不利于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照登记机关在损害中的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确定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0.
目前,政府采购工程施工致人损害不适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这一制度存在较大缺陷。造成这一缺陷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包括立法过程中的问题和相关法律的救济渠道不健全等。政府采购工程施工致人损害应当适用民事侵权,这是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更是维持社会稳定、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需要。对于由于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过错导致的施工致人损害,应当适用过错原则,由政府和具体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赔偿;而对于招标采购过程合法但施工过程致人损害的,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由政府在一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施工方补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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