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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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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约自杀案件的刑事责任———兼析李某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处理□赵秉志《人民公安》杂志发表的《见死不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1997年第7期),就李某与王某相约自杀而李某未自杀且见死不救一案引发了一场讨论,出现截然相反的主张。《人民公安》杂志邀请我就此发表...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王某(男,35岁,浙江省温州市人)与邱某(女,19岁,温州市洞头县人)于1998年下半年在某舞厅认识后,就多次到市区一些酒店、宾馆发生性关系,邱某每次收取由王某支付的退房押金。2000年6月,王某出钱承租房屋,购置电器给邱某居住使用,从此两人在出租房里经常发生性关系,而邱某每月从王某处收取现金数百元,共累计收取金额四万元。某公安局以卖淫嫖娼为由,对两人分别作出治安处罚。王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王某长期包养邱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认定王某的行为属嫖娼,系定性不准确,遂撤销了原行政处…  相似文献   

3.
《人民公安》2006,(9):63-63
2005年9月23日.町店镇政府所在地町店村委换届选举中,原村支书琚某在选举中落选,村民王某(2003年6月因殴打琚某被治安拘留,与琚有矛盾)知琚某落选,于当日选举结束后在村委楼下、镇政府门前街道燃放多挂鞭炮,并拦住村里修建村委楼拉土的车辆,对司机讲道:“琚某(指原书记)下台了,新书记上台了.你们不高兴.每个车买一挂鞭放放,庆祝庆祝。”后又自己买了一挂鞭放在拦住的车上放完。王某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可以依法处理?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4.
如此﹃见死不救﹄的亦应重罚□郎俊义本刊第七期载《见死不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笔者粗读之下,亦想略抒管见。李某的行为并非一种简单的“见死不救”行为,而是一种相约自杀时单方临时改变主意并且未尽抢救义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相约自杀,是指两个或两个以...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1999年9月王某(河南个体运输户)等人在山西境内拉煤时 ,被张某(山西个体运输户)打成轻微伤。王某等人在山西公安机关报案后回河南治疗。花去医药费1000余元。10月张某的一辆运输车路过河南时 ,为索要医药费王某等人强行扣押张某的车1个月 ,后双方私了此事。请问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河南郭丰收郭丰收同志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 ,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是他强制方法 ,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本案的情况看 ,王某等人强行扣押张某车辆的目的 ,是想迫使张某赔偿王某…  相似文献   

6.
两次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邱利军廖慧兰一、案情简介王某,男37岁,系湖南省某县农民。1977年,王某与本村女青年李某(时年16岁)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1989年,二人闹矛盾后李某负气远走他乡。1990年,王某与本乡另一女青年...  相似文献   

7.
《民主与法制》2008,(13):59-59
赵某(9岁)、张某(12岁)、陈某(12岁)、王某(8岁)、姜某(11岁)5人在雪地里打仗。赵某、张某、王某组成一组,陈某和姜某组成另一组,在玩耍过程中,陈某被迎面飞来的雪球打中右眼,后到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右眼视网膜脱落,伴视物不清。经治疗,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总计一万多元。因赵某、张某、王某的监护人均否认陈某的眼睛损伤是自己孩子所为,陈某及其监护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赵莱、张某、王某应当如何分担此项责任?  相似文献   

8.
《人民公安》2007,(24):57-57
我市某单位的女职工姜某与其丈夫王某离婚后心生报复之念,某日下午指使其好友昊某去教训王某并将王某的相貌特征告诉了吴某。昊某同意后于当日17时许酒后窜到王某门前,误将王某之兄认为是王某,便将王某之兄打成轻伤。请问:此案应如何定性?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9.
《人民公安》2006,(4):62-62
王某于1997年担任公司销售人员时.利用当时会计疏忽.2002年被新任会计发现其亏欠公司60余万元。几经公司催要拒不交还(其以1997年会计曾出具账目结清字条为由)。公安机关办案中有三个观点:一是认为王某行为是不当得利:二是王某构成侵占罪:三是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请问:王某行为应如何定性?  相似文献   

10.
案情介绍:李某(男)和王某(女)已确认恋爱关系达半年之久。因李家人不同意李与王相处,逼迫李与王终止恋爱关系。一天上午,李去王家声明解除恶爱关系,由此引发王寻死之念,遂操起菜刀欲割动脉血管,被李夺下菜刀。因李对王深表同情,也表示与其共同寻死,双方商定服药自杀。两人在市内药店各购买两瓶安定,又购买两瓶汽水,一同去李的单位,将安定药片放入茶缸,又倒入汽水稀释,王先喝下半茶缸药水,历李改变主意不想死,故未喝。李将王扶床躺下,6个半小时,李见王已停止呼吸,便到率仅保p$门报案。办案人员刘琴的面力究竟妞门处理…  相似文献   

11.
这是一起轰动四川,乃至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的“见死不救”案。法庭上,就是否应对溺水者的死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与被告各执一词,而现行法律中,对“见死不救”行为还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对它进行约束,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之外,引发了一场“见死不救”是否应诉诸法律的争论。一些专家认为,每个公民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情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应该强制提到法律层面上,见死不救的事件屡屡发生也一再表明,只有施以强制的法律手段,才能惩治冷漠的行为,并建议对“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和责任人当时的…  相似文献   

12.
1994年1月24日,王某与在外国注册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于该公司的中国办事处工作。1995年6月20日,双方达成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鉴于王某系公司的高级雇员,为鼓励王某全身心投入工作。公司为王某提供848,000.00元人民币的住房资金,王某购房后每月向公司支付住房资金的1/240(即人民币3535元),公司期望并经王某本人同意合同至少履行10年。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还特别约定合同的有效性及争议的解决应依照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13.
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正让那些漠视生命、见死不救者受到人们道德上的谴责,也让中国开始反思国人的道德教育。“见义勇为”与“见死不救”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社会行为,国外是否也存在路人冷漠,或救人反被讹赖的现象?其他国家又如何从法律法规方面对民众进行引导与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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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鉴于社会上见死不救的行为屡屡发生,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就有32名代表提出增加"见死不救罪"。2004年12月15日的《人民日报》发表记者综合报道, 再次将设立"见死不救罪"的问题提出讨论。记者给"见死不救"下了一个定义:"何为见死不救?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  相似文献   

15.
当前,打架斗殴治安案件不仅在数量上有所增加,而且在处理过程中也出现了某些弄虚作假行为。本文通过一例冒名验伤的法医学检验,对冒名验伤现象进行了分析讨论。案例报告1995年11月6日,一名头缠绷带自称王某的男青年持某单位验伤介绍信前来验伤,称被同事用口杯底打击头部。但经检验,其右顶部为6厘米长条状头皮裂伤(已缝合),与口杯底部打击损伤特征不吻合,笔者遂去医院核实,结果证实前来验伤者与介绍信上所称的王某不是同一人,而是王某同病房的刘某。只因王某,男,29岁,某厂职工,一天前与同事发生争执,被同事用口杯…  相似文献   

16.
《精神文明导刊》2011,(11):52-52
10月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在各种论调中,有人建议通过立法惩罚“见死不救”,也有人对此持谨慎态度。应该说,对于小悦悦事件的讨论与反思能够得到如此多的关注,无论观点如何,本身就表明了整个社会对于道德问题的重视。  相似文献   

17.
于克勤 《新疆人大》2014,(10):40-41
案情回顾:2012年1月11日,王某向杜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杜某现金玖拾万元整(900000元),待绿化工程雪浴大道第一笔款到账时支付"。后因王某迟迟不予支付欠款,2013年7月22日,杜某持上述欠条来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给付欠款900000元及利息8336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杜某称其与王某因雪浴大道工程相识,双方无其他往来关系,王某承包工程后因资金紧缺而向其借款,杜某便向多人借款后以现金形式将900000元交付王某。  相似文献   

18.
解庆利  侯盈 《淮海论坛》2009,(2):27-28,33
《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指出,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罪名,其理由是:“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一再表明.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应当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在今年初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在讲话中也提出.“要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不许见死不救……”  相似文献   

19.
法律问答     
法律问答编辑同志:我们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起治安案件:李某、王某二人认为朱某家祖坟葬有银子,遂以占有银子为目的,挖掘该坟致其毁坏,无所得,后被查获。在对此案进行定性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侵犯公私财物;二是李某、王某的行为属妨害社会...  相似文献   

20.
案例:王某与刘某在谈恋爱时,向刘某借款5万元,当时双方对借款利息和归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两人婚后,由于感情恶化,刘某遂向王某索要借款,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欠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行为发生在原、被告结婚前,借款并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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