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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6):177-177
最近几十年,互联网逐步成为时代的标志和特征,技术深刻地改变了全世界的交往方式和信息传播方式。随着网络对社会影响的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网络这个无国界的空间是否真的没有边界?网络空间是否应该被规范,应该如何规范?很显然,网络应用在日常生活中的扩张已经使人们付出了代价,引起极其复杂的伦理难题——网络中的言论自由、知识产权的保护、个人的隐私以及网络安全问题。本书旨在揭示这些伦理困境的复杂性及与个人生活的休戚相关性,激发读者思考有关互联网管理方面的话题。——该书封面勒口《内容简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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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行使是否存在界限?当前,威胁私人的合法权利的主要因素是什么?《物权法》对于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空间应当起到何种作用?这不仅是正确认识和贯彻《物权法》的先决条件,也是协调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和谐所必须明确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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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协调与平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息网络时代,随着信息的获取和传播方便快捷,网络信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更加突出。平衡与协调二者冲突应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平衡利益、宽容协调原则、保密义务的原则和维护人格尊严原则。并加强完善有关方面的立法,同时做到业界自律、个人自我保护与技术保护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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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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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这种马太效应,微博世界里的信息流动被设定了无形边界,公共讨论具有了排斥性,公共空间则会蜕化为泄愤和怨恨的渠道微博的出现,使网络世界中又多了一个革命性工具。它不仅加深了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连接,也为更加多样化的公共空间的形成,更有活力的公共生活的产生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在网络世界中,组织边界、行政界限不再存在,个人言行、事件影响能够即时性快速传播,从而每个普通的个人都有可能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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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梁 《基层政治工作研究》2007,(2):60-61
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和陆地资源的逐渐减少.各国对人类共有资源和公共空间的激烈争夺和重新分配拉开了序幕.电磁空间、网络空间和外层空间等已经或即将成为新的作战空间,电子对抗、网络攻防和外层空间军事对抗已经成为信息化战争的重要样式.其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高度关注。国际法与战争法不仅是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约束战争行为的依据,而且是进行战争、赢得战争的武器.其基本原则和有关规范也可以推广应用于新的作战空间.了解和掌握新的作战空间涉及的国际法与战争法问题.是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特别是法律战准备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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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们普遍对个人信息没有安全感,必然会本能地拒绝任何信息处理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结果反而是制约了信息的正常流动。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不只涉及个人,还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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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和360纠纷"暴露出网络背景下个人的信息安全严重受到威胁、企业竞争缺乏行业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比较严重等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必须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行业规范,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知识产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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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学刊》2021,(6)
我国《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采取权益保护模式,这与该法对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有所不同,由此衍生保护力度不足、体系衔接不畅、分类保护导致路径冲突等系列问题,并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停留于纸面。对此,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应当采取权利保护模式,这既是因为个人信息本身即可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也是因为权利保护模式符合我国实际需要。因此,我国在修订《民法典》时,应当明确赋予自然人以个人信息权,并在已有的权利束之外增加诸如信息保有权、信息知情权、信息被遗忘权等其他具体权利;强化信息自决,让个人信息主体自己占有和控制个人信息;在救济方式上完善人格权请求权,并以侵权责任作为救济个人信息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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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统民法,人格权属于专属权,具有绝对性、不可转让性和不可继承性,该认识遭遇了现代"人格权商品化"的挑战。司法解释通过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并实现对"侵权人获利"因素的考量间接承认对精神性人格权中财产利益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承认了某些"精神性人格权"中精神性和财产性双重利益之构成,实现了对其的直接保护,同时极大推进了正在进行的人格权法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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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也表现出了一些新特征,体现为"个人弱控制"与"产业强需求"。2019年8月公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被定位为人格权益本质,并且个人享有弱支配程度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模式可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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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4):84-88
学界已有的定义都把隐私权局限于个人范围,甚至局限于法律范围內.隐私权可以定义为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人格权,是个人或家庭在生活中客观存在的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要求,对个人隐私的合理支配权,当他人侵入本人的私人空间、私人事务或私人信息,如果一个正常的人认为这种侵入是一种侮辱,权利人有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和谐是社会发展的最高价值理想,是法的核心价值.隐私权保护对社会和谐有重要影响.和谐对隐私权的立法、司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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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试图通过核心交换信息以协调集体行动,获得1+1>2的效果,因此,组织交换信息的方式就是为了把组织核心的信息、意志作为统领组织的行动方向。这一点,无论是私人组织和公共组织,都是如此。民主正是把这些意志产生的权力,公平地分配给组织成员,以期使组织所要交换的信息产生于组织内的多数人,以这种手段维护组织成员权力。二者事实上是矛盾的,因为私人组织的边界较容易界定,组织利益可以较为清晰地与其他组织相区分开,这类组织不太需要民主;而公共组织因利益边界难以界定,维护利益的交易成本巨大,更适合用讨价还价的妥协方式寻找公共利益所在。但是,绝大多数公共利益目标的确定和加总,都是由组织核心完成的,即当任何组织存在核心时,核心与民主的方向可能是相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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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论坛》2021,(2)
《民法典》第十六条是胎儿利益保护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权利能力保护说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以此为理论基础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框架对胎儿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受孕标志着新生命的开始,法律对生命的保护应始于一个新生命开始之时,"胎儿"是指自受孕时开始至出生时为止存在于母体之中的胚胎。区别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为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对其个人利益的享有而不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典》采取了不穷尽式列举的立法技术,除明文列举出遗产继承与接受赠与这两种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外用"等"字进行兜底,将胎儿的人格权与其他财产性权利纳入规范保护范围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