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是该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很大缺陷。在现实条件下,应增设配偶权,将离婚损害赔偿改为婚内损害赔偿,确认共同侵权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1、配偶一方有侵害另一方的过错行为;2、有损害配偶权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存在过失。意义: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相似文献   

3.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个标志性突破,使婚姻家庭立法进一步完善,也使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现行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过窄、对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不合理、责任主体有限、规定粗糙等,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我国新婚姻法的重要里程碑。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揭示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一种过错侵权责任,具有不同于其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并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意义重大。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该制度既适用于协议离婚,也适用于诉讼离婚。其赔偿权利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而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虽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但应当成为另案的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6.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对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在立法、司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明辩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夫妻间暴力侵权婚内赔偿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暴力损害赔偿,但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则不能向法院单独提起暴力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实践中夫妻间发生的暴力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夫妻离婚,若因此而剥夺受损害方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诉权,既不符合我国法律精神,也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不利。故本文针对婚内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婚内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进行探析,以期对制裁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令其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以示法律对其过错的惩戒。对离婚中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则对其损失进行补偿,对其精神予以抚慰。离婚损害赔偿在法律上的确认,并不会导致“人格商业化”。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婚姻法》有关离婚诉讼的规定已日益不适应新形势下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问题,从离婚法定条件、夫妻财产分割、赡养费给付制度及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诉讼离婚制度。  相似文献   

10.
《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也要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性别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对于配偶一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与第1091条的制度功能和侧重对象各不相同,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11.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无效婚姻中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救济。无效婚姻的宣告只是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维护法定结婚要件的执行,而只有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也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应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精神和物质损害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2.
关于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预防和惩罚婚内的侵权行为,使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能获得及时救济,应当设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这不仅符合我国婚姻立法的精神,而且可以更好调整夫妻之间的关系,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3.
离婚过错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婚姻法>经2001年的修订,确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者的保护,具有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功能,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上的一个突破,也体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但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离婚赔偿的举证责任难以履行,影响了此制度的实施.所以,在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完善离婚赔偿的举证责任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4.
韩国婚姻家事法律制度体现出独有的特色,韩国制定了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设立了“家事法庭”或“家事法院”等专门机构。其婚姻管理模式方面与我国存在诸多不同,为重新审视我国的婚姻家事法律制度提供了诸多可以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5.
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婚姻作为网络迅速发展的产物,具有自身独有的特征,如,虚拟隐蔽性,便利性等。网络婚姻涉及到不少的法律问题,如网络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是否能成为离婚的法定事由,是否能基于此理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其是否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包括同居、忠实义务在内的配偶权。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未作出明确规定。网络婚姻所涉及的上述相关法律问题,需依赖法律来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6.
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可有条件定性为买卖婚姻,但这并不导致有关婚姻无效。与被收买妇女结婚登记的程序瑕疵与形式审查缺陷可导致相关结婚不成立。在妇女本人反对、当地群众对收买妇女结婚前后关联事实存在基本知晓且阻挠解救的情况下,有关与被收买妇女的事实婚姻也不能成立。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因存在胁迫情形而可被撤销,但应确保妇女合法权益不因婚姻撤销反受损失。在离婚纠纷中收买妇女结婚应作为感情基础因素纳入离婚标准考量,尽量尊重妇女意愿,在判决离婚时,收买妇女结婚可作为婚内过错因素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人确定、婚内负担补偿、离婚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方案的具体形成。  相似文献   

17.
我国历次婚姻法均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实践中,非依婚姻登记而成立的婚姻普遍存在,并不断引发纠纷。法律的空白和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使事实婚姻问题难以得到合理解决,难以为当事人提供适度的人文关怀,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发展。我国婚姻法应该首先改革我国的结婚形式要件,缩小事实婚姻的范围。其次将欠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明确定性为无效婚姻,用无效婚姻制度平衡各项法益。  相似文献   

18.
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审视我国婚姻家庭人身权的相关法律,发现存在看似对男女两性均公平正义的规定,实际上忽略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利,有必要在社会性别平等的理论框架下完善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家庭人身权的条款,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在婚姻家庭领域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相似文献   

19.
爱情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基础,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爱情和婚姻在社会发展中由男性主导逐渐走向两性的自由平等,婚姻和家庭的和谐推动着社会的文明进步。音乐、电视剧、电视节目、网络等对青年的婚恋观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视婚姻为合同的思想由来已久且很有价值,但这一价值迄今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挥.用合同的法理考察透视婚姻的效力状态,我们看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但缺乏对于婚姻效力待定的规定;同时.还可以发现,在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的具体适用条件上,《婚姻法》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