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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作为法院判决疑难案件的常用方法,没有确定性的标准,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本文试从利益衡量的必要性、标准、实践中的不足以及完善的建议等方面对利益衡量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开拓利益衡量思路,规范利益衡量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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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利益衡量分析——兼评法官的自由裁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就民事诉讼中的利益衡量问题,首先阐明了利益衡量出现的原因及渊源,通过利益衡量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做了分析,即对民事诉讼中社会公众利益与当事人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及民事诉讼程序所涵摄的不同主体利益之间冲突的衡量分析后,指出在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存在的前提是需要通过利益衡量;从而进一步对法官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自由裁量的八个空间层次所作利益衡量分析。最后就利益衡量的运用可能产生的几个方面问题,提出了作者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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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艺术及其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利益衡量作为法院判决疑难案件的常用方法,没有可确定和可预测的操作程序,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为防止利益衡量流于个人的某种主观恣意,即需对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予以规制。一方面,可以借助于客观外在的因素。另一方面,从法官个人的知识素养、职业道德等内在因素入手,对利益衡量潜在的主观性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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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一项极富特色的裁判规则,它关乎的是成本收益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取舍,而不关乎思想与表达在事实层面是否可分,学界对此的解读往往混淆了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没能揭示其扮演的真正角色及所发挥的修辞功能。作为一项价值法则,"思想/表达二分法"无法向我们提供统一普适的裁判标准,它依赖法官在个案中基于具体情势自由裁量,正是法官的创造性努力,定纷止争的目标才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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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人身侵权后的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例如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但是却不存在一个科学规范的计算标准,很大程度上是借助法官根据一般生活经验的自由裁量。可是,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理论对此却并不关心。在比较法上,英美法系提出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计算方法理论,但是仍然缺乏一个具有标准衡量意义的参数,来统一人身价值的计算问题。本文拟通过引进"幸福感"这一参数,试为人身价值计算提供一个一般意义上的标准范式,从而为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性问题提供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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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家证言的可采性判断标准上,Daubert标准替代"普遍接受"标准成为发展方向。Daubert标准在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的同时,也赋予其艰巨的"守门人"角色。Daubert标准将决定权中心从专业界移至法官。Daubert标准对多种因素的弹性考量给新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提供了机遇和可能,但是一切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和"守门人"职责的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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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是法律适用中的普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引入利益衡量理论已有十多年了,在利益衡量理论日趋完善的前提下,本文试从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及局限性着手,强调法官在利益衡量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主要作用,继而探讨有关利益衡量的标准及影响标准的几个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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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研究承认公共政策介入行政执法和司法职能的事实,但鲜少有研究关注公共政策在法律解释中的功能。“吐槽医院被拘案”为讨论政策裁量在行政解释中的功能角色提供了契机。学理研究显示,行政与政策之间的相似性与现代行政国家的行政效率诉求促使行政机关实施政策裁量。我国的行政解释过程背后蕴涵着复杂的利益纠纷,为政策裁量提供了合适的研究论域。政策裁量的实质是在行政解释过程中进行利益衡量,以便于解决行政解释过程中的各类争端,同时引导行政解释结果适应社会发展方向。政策裁量内容对于行政解释结论具有正反双重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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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行政诉讼法中以"法律利益"作为撤销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但由于"法律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在学说及判例中存在着法律上保护利益说与值得保护利益说两种解释方法的对立。为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并防止法官过度的自由裁量,2004年6月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时采用了两种学说的折衷方案,即为"法律利益"标准的判断设置了四项必须考虑的要素,由法官依据该四项考虑要素来判断是否具有"法律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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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客观存在于法律推理过程中;审判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分别蕴涵着法官对适用法律和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在实质法律推理中法官通过价值判断进行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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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9,(3)
由立法者原意可知,确认无效诉讼在起诉期限规则上,存在初始且有意识的法律漏洞,需要法官进行填补。目前,除适用和不适用起诉期限条款两种做法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郭家新案中还创设了"适当期间"的漏洞填补方式。从权利保护必要性理论出发,"适当期间"实质是将确认无效诉讼起诉期限问题的判断权交给了法院,由法官进行裁量。为防范法官滥用裁量权,必须对其进行限制。一方面,在具体判断时需结合法律澄清的可能以及法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等进行综合考量;另一方面,遵循个案性的判断准则和"适当期间"不低于法定起诉期限的标准。即便如此,根据《立法法》中法律保留条款的规定,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规则最终应由法律作出规定,方为适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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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中情与法冲突的利益衡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情与法冲突案件具有普遍性,由于司法方法的缺失,审理此类案件存在较大困难。利益衡量是解决民事案件中情法冲突最为重要且有效的司法方法。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利益衡量的操作规则为实质判断加法律依据。实质判断的抽象标准是情理,现实标准则是利益的位阶;寻找法律依据的路径是法条的灵活适用、法律的解释、法律原则的运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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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在保全程序中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和法官的裁量自由这一对矛盾,试展示"法定"与"裁量"的互相作用在保全程序中的特殊表现和该种表征背后的正当性原理,也就是通过法定分担风险的制度来消解裁量中利益衡量的风险,并以此原理初步解释我国保全程序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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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是在目的利益法学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价值法学,基于价值判断基准的利益衡量在刑法的解释中日益重要,我国刑法解释理论正经历特定变迁,应对利益衡量问题予以规范思考。与法益衡量密切相关的,是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利益衡量实际上与刑事立法、犯罪构成要件成立与否、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和其他可罚性要件均存在密切关系,与此同时,在刑法解释领域,法益的解释机能主要体现为对定罪处刑的引导和限定作用,利益衡量属于实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但是主张进行利益衡量的有可能是主观解释,也有可能是客观解释,同时有可能是二者的折衷立场。刑法解释本身最终是为了实现立法的利益衡量,就现代刑事司法而言,作为利益衡量支配下的目的解释,在法律的最终目的框架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去评价,使得刑法的刚性趋于减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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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精神和基础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应该作为法官弥补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漏洞和空白以及衡量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法官需要在成文法的框架下进行自由裁量,而民法基本原则则是法官此时自由裁量和成文法框架之间的纽带和桥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