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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为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国家.从古老的酷刑,到近现代的枪决,再到现今诞生于人道主义的注射死刑,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及社会法治的进步.但注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争议与问题,因此尚不能全面取代枪决.本文试通过对死刑执行方式的历史沿革、注射死刑的发展及存在问题的讨论,分析我国的注射死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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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行刑法是我国刑诉法于1996年增加的新规定,并且于1998年3月2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实践,继而在成都市中院再一次对8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予以执行。“在死刑执行现场,没有荷枪实弹的士兵瞄准、射击,一间屋子代替了空旷的郊外法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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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座谈会上获悉,北京到今年年底,有望全面实施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从五马分尸到绞刑,到枪决,再到注射死刑,是人类文明的一个进步。然而其中存在着是否平等与公平的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平等的概念及其实质,法所追求的平等及法的平等思考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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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执行方式是死刑制度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死刑执行方式在各个时代都有其特点。本文试图通过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变化,对我国法治的进步进行探讨,以求我国执行死刑方式更科学、完善,希望我国死刑执行方式更人道,为我国最后废除死刑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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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人类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种,其执行方式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从野蛮、残酷到人道、文明的转变。中国社会从封建制刑罚体系演变到今天人道、科学的刑罚体系,死刑执行制度向人道化、文明化方向发展。但现行死刑执行制度在立法、决定权、规范性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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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都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二者适用的界线不在罪责层面,而在伦理层面。"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原则,是刑事政策导入刑法的结果。由于在强调生命至上、保障人权的背景下,"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原则应当被解读为"被害人宽恕加害人的罪行",因此,被害人宽恕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的实质标准。在加害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前提下,如果存在被害人宽恕的因素,那么可以对加害人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如果加害人犯下了震撼人类良知的罪行,那么即使其得到被害人的宽恕,法官仍得基于普遍正义的考量依法决定对其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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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注射死刑的兰大难言之隐——成本、人道与公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注射执行死刑,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体现了对被执行人的人道主义关怀。这种无痛苦的死亡方式,充分展现了执法的文明化与规范化。且相对于枪决,执行中罪犯的生命具有可逆转性,且执行后的器官具有高效利用性,因此,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推崇。但是,如果以高标准的姿态加以审视,会发现这种执行方式也有其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体现在执行成本偏高、执行过程中诸多因素所导致的并非十分人道的结果,以及在执行选择权方面法律规定的缺失产生的法律不公。为使这种较为人道的执行方式更加完美,需从降低执行成本、科学调配执行药物、合理缓解被执行人及执行法警的心理压力,以及赋予特定被执行人注射执行死刑选择权等几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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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昆明召开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将在全国法院全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这标志着中国死刑执行制度正在向文明化和人道化方向发展,体现了我国对包括罪犯在内的一切人的人格的重视和法治的进步。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这一修改,确定了注射执行死刑的合法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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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世界上有大多数国家仍实行死刑,执行死刑的方法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注射等。而其中枪决和绞刑是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两种执行死刑的方法。中国目前执行死刑一般采用枪决,但也有部分是使用注射药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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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0日,我国媒体报道了一则新闻:从12月9日起,辽宁全部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枪决执行死刑的方式将彻底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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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文明史上,死刑制度的演进主要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是在刑罚适用上严格控制死刑乃至彻底废除,另一个就是追求死刑执行方式的“人道化”。就目前中国而言,如果出于综合国情的考虑我们还无法舍弃这种最严厉的刑罚,那么对其执行方式的变革就成为推进死刑制度文明演进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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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0日,郑筱萸被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同时引起普遍关注的是在此前的7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宣判了药监局窝案中涉案的曹文庄、卢爱英、王国荣、李智勇、马腾5人的受贿、玩忽职守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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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为了有效地打击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刑法在执行死刑的方式上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执行方式,以进一步控制和缩小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体现了我国刑法人道主义精神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但如何在实践中界定和把握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下简称死刑与死缓)的界限,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实践中也作法各异。本文拟侧重从实践的角度谈一下死刑与死缓的适用界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