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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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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职场性骚扰中雇主责任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性骚扰立法应以惩治侵害女性性权利和工作机会的职场性骚扰为重点,着重强化雇主责任。文章结合国外关于制止职场性骚扰的状况,分析反职场性骚扰中雇主责任问题,提出从雇主责任的确立角度来解决职场性骚扰的框架。  相似文献   

2.
日本职场性骚扰立法和实践对我们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以来,随着性骚扰问题被正式写入中国法律,职场性骚扰备受社会各方关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职场性骚扰问题实际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日本职场性骚扰立法和实践着重对雇用劳动者的雇主进行规制,强调雇主的义务和责任,为我们解决职场性骚扰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相似文献   

3.
“性骚扰”作为一个舶来品如何在中国法律制度中被良性借鉴,需要对其发源地美国的性骚扰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理解。而雇主责任是其性骚扰法律制度中的最大亮点:在职场这样一个特定环境下雇主有维护安宁的劳动环境的义务,违反这个义务则需要对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补偿甚至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因此,引进雇主责任是中国性骚扰救济制度的核心。  相似文献   

4.
工作环境权是我国劳动立法应当确立的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重要内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侵犯了劳动者这一权利。从用人单位角度而言,则其有义务预防和治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以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否则也应当对行为对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应当在内涵与外延上同目前理论界较为主流的雇主责任相区别,并有着自己的责任形式和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5.
本文就中国性骚扰立法提出浅见。首先须准确界定性骚扰的概念,将公众场所性骚扰、女性对男性性骚扰、同性间性骚扰和非受雇性骚扰纳入性骚扰范畴;其次坚持以反性别歧视法为主的立法路径,明确雇主责任;最后应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手段,形成反性骚扰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6.
文章针对防治职场性骚扰的现实需求,论述了国家和用人单位作为义务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其依据。基于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有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应由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和执法等任务,使现行原则性规范具体化,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具有威慑力。尤其要借鉴外国和港、台的经验,明确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7.
雇主替代责任刍议--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易有禄 《前沿》2005,(3):106-109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9条规定的雇主替代责任制度, 填补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空白,其采纳的无过失责任原则和执行职务范围的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 值得称道, 但在责任的构成要件和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关系方面, 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8.
职场性骚扰受害妇女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中国大陆发生了十余起性骚扰诉讼案件,以职场中女性遭受男上司、男同事性骚扰为主。因中国私法尚未对性骚扰侵权行为予以调整,致使当事人被动迎合现有案由,法院也因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各自审理裁判。本文在分析几起典型的职场性骚扰案例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禁止性骚扰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防止职场性骚扰的立法建议,以期对职场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9.
雇员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损害,是否可以获得来自雇主和侵权人双方的赔偿,在学理上和司法实务中不无争议。雇主责任保险中的雇主责任不同于侵权法中的雇主替代责任。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具有同一位阶性,雇员可以分别从雇主和侵权人处获得赔偿。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区分不同主体规定雇主责任的模式进行了整合,并规定了统一的无过错责任,值得称道。但其又存在不同主体使用规则趋同、未明确雇员自己责任以及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追偿关系等缺憾,故应从雇主替代责任的法理依据、适用规则、责任承担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薛少峰 《前沿》2004,(7):145-148
雇佣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 ,但我国法律非常缺乏对这种关系进行规制的内容。本文从雇佣关系的界定出发 ,探讨雇佣关系的认定、雇主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认为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法律本位的不同和形式要件的差异 ;雇主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2.
致:私营部门的所有雇主:主题:由雇主或办公室负责人员颁布,以贯彻执行R.A7877法案,(宣布在就业、教育或培训环境中及因其它目的发生的性骚扰违法的法案)本文通知所有私营部门的雇主或办公室负责人员共和法案第7877号即1995年反性骚扰法案已经于1995年3月5日生效。本法案第4条规  相似文献   

13.
邓喜莲 《求索》2013,(3):206-208
时代变迁下女性走出家庭、参与广泛的职业活动,来自雇主与男性同事的性骚扰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台湾地区现有的三部反性骚扰的法律规范之内容,分析我国大陆地区反性骚扰的立法滞后,藉此为大陆地区反性骚扰的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形成和完善提供思路和依据,推进社会实现两性平等、消除性别歧视。  相似文献   

14.
《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职场性骚扰到底是什么?作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该法条的意义何在?为什么企业应当承担起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这些问题值得在实施《特别规定》时给予进一步解读。  相似文献   

15.
校园性骚扰与职场性骚扰、其他公共场合的性骚扰相比,有自己的特性,却常常客易被忽视.为了更深入地理解校园性骚扰现象,本文揭示了校园性骚扰潜在的一些迷思,并主要运用社会性别视角,从社会文化、心理的角度对这些迷思进行了批判性的思考和分析.由此在两性性别社会化差异、性别平等教育的推行以及学校教育制度改革三个层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反思.  相似文献   

16.
文章通过对中国性骚扰案件的评析,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应该完善中国性骚扰损害赔偿制度:除了精神损害赔偿,还应该增加工资和预期利益等补偿,并且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职场性骚扰的损害赔偿中,给与受害人充分、合理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性骚扰随着性观念的变化和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增多也日益严重。性骚扰的女性被害人在心理、家庭、工作等多方面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性骚扰产生的主要责任在骚扰者,但有些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被害性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通过机关组织、被害者、非诉讼救助、法律手段等共同努力,可以有效地打击、预防性骚扰,减少其危害。  相似文献   

18.
异性同事经常发来暧昧短信?应酬时有人讲起黄色笑话?办公室里同事语言挑逗发出性暗示?上司暗示有获得职场晋升机会的“潜规则”?性骚扰的魔爪伸向办公室早已不是新鲜事,对于刚走出象牙塔踏入职场的年轻人来说,上位者利用职权向下属施加职场性骚扰,已成为难以启齿的经历。由于社会经验不足,他们难以分辨关心、暖昧与骚扰,也常因为担心个人形象和职业发展而忍气吞声,最终选择隐忍或被迫离职。  相似文献   

19.
在美国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职场性骚扰属于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所禁止的性别歧视行为。从规范法学的角度看,法院一开始并不接受性别歧视学说,后来因为逐步认定了性骚扰必然会涉及对受害人性别的选择这一事实,所以认为性骚扰属于性别歧视范畴。从法理学的角度,以麦金农等为代表的女性主义法学家建构了性与性别霸权的关系。同时,学者们认为司法上性骚扰的认定出现了"性欲主导模式",既存在规制过窄的问题,对无关乎"性"的性别骚扰过于忽视;又有规制过度的问题,反性骚扰话语与科层制反"性"管理话语相结合,对职场进行了过度管制。因此,有一种学说希望把性骚扰建构为维持性别刻板的工具。对于性骚扰到底错在哪里的追问,可以让我们反思侵权法模式与反歧视模式法的利弊得失。  相似文献   

20.
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由于法律要件不完全,其它法律法规不配套,产生了法律制度供给的局部不足,立法仅具倡导意义,很难实现法律的预期效益。不仅如此,性骚扰人身权属性的立法设计,在事实上可能产生雇主和其他责任主体的缺位,而仅靠受害妇女投诉禁止性骚扰,在法律文化和程序障碍共存的情况下,等于将救济成本和诉讼风险同时分配给可能是潜在受害人的女性,这可能导致权利的义务化逆转,造成新的法律成本分配的性别不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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