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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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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各级检察技术部门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着眼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加大对批捕、公诉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积极开展文证审查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技术保障。”  相似文献   

2.
检察技术是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运用内部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技术协助等科学技术手段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一项专业性业务工作。检察技术部门是检察机关中代表国家行使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和监督权力的专门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参与诉讼活动,依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工作贯穿于诉讼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技术部门履行对诉讼中技术性证据的监督权(侦查权、审查权),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把检察技术部门改称为技术检察部门能更好的反映其法律监督属性。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鉴定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是现实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4.
正检察机关的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工作的规范化开展,有利于办案人准确把握技术性证据质量关,确保办案质量。本文对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辨析,以期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1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中常见问题1.1涉及人身伤亡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率偏低各地检察机关对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认识不一,部分地区涉及人身伤亡案件的技术性证据审查  相似文献   

5.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职能调整源自1998年第一个《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和依照该纲要出台的有关委托司法鉴定的两个规定.时至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依照最高法院2006年《关于地方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进行了职能调整和角色转换.工作对象和研究方向,由技术性向法律化调整、转型,承担起了协助合议庭、独任法官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的职责.组织协调对外委托鉴定、技术性证据的审核等工作任务,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的核心职责.民诉法、刑诉法的修改,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及司法鉴定商业化的不断加剧等等,给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提出新的挑战.本文结合改革十余年来的探索发展和实践,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若干基本性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基层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文证审查工作,是检察技术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但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在开展文证审查工作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试图对技术性证据文证审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以期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基层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文证审查工作,是检察技术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但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在开展文证审查工作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试图时技术性证据文证审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以期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8.
我国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呈现出保障技术性证据质量、监督制约公安机关对技术性证据的取证水平、弥补相关人员不出庭的制度局限、促进检察机关重新配置资源等功能特点。检察机关针对审查技术性证据的文件扩展了技术性证据的范围,明确了进行审查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来源与条件,规定了审查人员的安全、费用各项保障与审查人员的义务。但从制度史的阐释而言,证据审查制度仍面临制度定位不清晰、配套机制不流畅以及内部技术资源短缺等问题。为落实检察机关对技术性证据的有效审查,充分发挥技术性证据在案件中的应有作用,不仅需要明确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仅作为审判参考,将技术审查人员定位于专家辅助人的角色,而且还应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专门制度,进一步完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范围与启动条件,合理配编司法技术人员、建立技术专家名单、鼓励帮助技术人员提升业务能力。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权能存在缺位,其主要原因为:基层检察机关缺乏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办案人员思想观念存在偏差怠于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刑事检察等职能部门不愿移送案件等。补足基层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权能,需提高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的素质;整合检察机关的相关技术资源;理顺相关业务部门的关系以及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的方法。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工作贯穿于诉讼工作的各个环节。技术部门履行对诉讼中技术性证据的监督(侦查权、审查权)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检察机关技术人员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检察官。  相似文献   

11.
技术性证据的概念是研究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问题的基础,应当从功用角度将技术性证据定义为解决或证明案件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材料。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把关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质量的重要环节,除了强化技术性证据薄弱之处、服务案件办理的辅助功能外,还具有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在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程序中,要求审查主体具备鉴定资格,以及将合法性、关联性等纳入技术性证据审查内容,存在不合理缩小审查主体范围并扩张审查内容的问题。此外,检察院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虽然为法院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提供了更多参考,但也带来了新的干扰。  相似文献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保留了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为侦查工作需要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具有合法性,其出具的司法鉴定依然可以当作证据使用,并具有法律效力。《决定》实施后,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应当告知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要注重落实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3.
刘慧萍  刘勇 《人民检察》2023,(11):34-36
<正>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确立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广泛适用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案件。随着科技发展,案件相关事实涉专业技术性问题明显增多。一般情况下,遇到专门性问题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开展技术协助、勘验检查、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等工作,辅助检察官查明技术事实,但面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复杂案件,仅仅依靠上述技术工作往往难以解决专门性问题。笔者建议构建检察机关技术调查官制度,开展专门性问题调查工作。  相似文献   

14.
朱梅 《法制与社会》2012,(29):120+122
新刑诉法对技术性证据的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把丈证审查制度化,建立统一的文证审查新机制,使其纳入检察机关一个固定的办案程序中,更好地履行检察技术监督职能,发挥在诉讼中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文证审查有其法律地位和现实意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针对目前文证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出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对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6.
本文指出应结合实际,创新形式,规范技术性诉讼证据审查监督工作,并进一步明确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职责,加强技术性诉讼证据审查监督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作用,全面强化检察技术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7.
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机关为解决案件中有关技术性证据问题而开展的一项专门性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断强化,原有检察技术部门的职能及定位已经满足不了新形势下工作的要求,在新形势下,  相似文献   

18.
当前,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的运行状况不尽如人意。从工作现状看,存在机构设置不统一、技术人员数量不足、审查业务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从运行机制看,存在审查启动主观性较强、审查方式方法多样性与类型化不足等方面问题。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兼具技术协助和技术监督双重功能,审查权是检察权的附属权能。完善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需明确审查的范围与重点,合理设置审查的启动与实施程序,建立类型化的审查方式,完善审查的质量控制标准,进一步发挥审查意见的诉讼功用等。同时,从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及业务建设等方面为其运行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人民法院原设的司法鉴定机构被撤销,司法鉴定走向了社会。司法鉴定社会化后出现了大量重复鉴定、虚假鉴定甚至错误鉴定的现象,由于缺乏法院内部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解决专门问题,面对多份鉴定意见,法官无法进行科学认知,陷入证据采信困境。为了确保技术证据的有效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合理配置现行司法资源,赋予了法院内部原有的司法技术人员技术证据审核职能。然而,法理根据与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得技术证据审核制度在规范与实践层面均面临诸多困境。通过对技术证据审核的产生背景、审核行为的对象与内容、主体与权能、功能与目的的解读,阐明其行为的审理性质,以期解决这一制度面临的理论困境与实践难题,更好地发挥其诉讼价值。  相似文献   

20.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代表检察科技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在“四大检察”协同发展的要求下,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技术性诠释,能够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的精准化意蕴,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面对技术性证据在证明力或可信度上的支配优势,专门审查是教育模式的制度性转化,契合事实认定的理想状态,其向“外脑”的积极合理借力也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运行成本。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符合立法原意,不违背学理要求,还能够形成专门知识之间的理性互动关系。指向专门性问题的审查意见,经审慎评判后可直接采用;指向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意见,则属于弹劾证据,适用时应当遵循“有限可采性”规则,需附属于已有的或后续补充的技术性证据发挥证明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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