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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成某与邹某在老家系亲戚,在外打工时系师徒。并合租一室居住。2006年9月1日晚23时许。在租房附近的一美容店门口,成某因琐事与王某、高某等人发生争斗。打斗中成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王某胸部和高某腹部等部位,致王某左肺及左肺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致高某的左肾被捅破后被摘除,经法医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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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王某和高某相约偷盗邻村机井中的水泵,高某负责望风。没过多久,高某见王某的鞋子漂浮在井面,此时他意识到王某可能掉进井里了。高某因担心盗窃水泵事发,未向他人求助也未打电话报警即自行离开。后王某的尸体被发现。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王某系生前溺水死亡,无犯罪事实发生,对王某父母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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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农民李某与离异妇女高某长期非法同居。2002年12月12日,李某与高某为琐事发生争执,冲动之余相约一起投河自尽。当天中午12时许,李某与高某不顾邻居劝阻,手挽手同时跳入村前的小河中。入水后,不会游泳的高某紧拉住李某不放,两人顺水漂往河中心。生死关头,李某突然反悔不想自杀。为摆脱高某的牵扯,李某数次推搡高某的身体,将高某的头部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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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4年高某以儿子高小某的名义买了一处房子.后高某为向葛某借款,拿房子钥匙作抵押。2007年高某因欠债离家出走,葛随即入住其房子。高某为了还债欲将房子出售,经人介绍,黄某欲购此房,黄某认为高某外面欠债过多,为方便买卖要求高某打一欠条.高某即打了一张30万的欠条给黄某,担保人是高小某。后黄某持该假欠条将高某起诉,要求高某还款,因高某无钱还债,法院将高某房子财产保全,并公告拍卖日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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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被告人李某的弟弟在重庆市某煤矿因工伤死亡。其侄女李凤分得遗产人民币60000元。因担心李凤的母亲高某改嫁后不管李凤,李某与高某等人商定,以李凤的名义,将该60000元存人银行,由李某保管密码,高某保管存单。一日李某趁高某不在家时拿走了存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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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律师蒋某接受黄某委托担任其丈夫高某的辩护人,在蒋某与黄某去看守所会见高某的途中,黄某将事先由自己写好的长达12页的串供材料交给蒋某,要求蒋某在会见时将其传递给高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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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与高某因某纠纷争吵引起殴斗,结果王某被高某致伤一手,经鉴定构成轻伤。当时王某未追究高某的任何责任。时隔三年之后,王某始想请求高某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王某想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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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分局民警于某在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他 人的犯罪嫌疑人高某进行人身搜查时,发现高 某随身携带有50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于某 见钱起意,从高某的口袋中取出这些钱,装入自 己的手包,全部据为已有,后经鉴定均为假币。 当时,高某以为被于某识破持有假币,故未做任 何表示,但在侦查讯问阶段,高某向公安机关反 映了这一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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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情侣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高某与女友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两人同居期间。女方以要结婚为由要求高某给自己买东西、汇款。后高某联系不到女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女方因骗取高某65000元诈骗事实予以认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案一审中,高某认为对方以欺诈形式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订立赠与合同,要求法院撤销赠与。并请求法院判令女方返还其赠与物品及现金。一审判决撤销高某对女方的现金10万余元及物品赠与,女方给予高某财产折价款40000余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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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高某系某县无业人员,拥有两台欧曼自卸车,但没有任何运输手续。2008年12月17日17时许,高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一辆高某的欧曼自卸车,装满30余吨石灰石由A县石场开往水泥厂。途中,当车辆行驶至省道某处时.该车中桥损坏不能行驶。李某立即通知车主高某,高某带修理工张某等人赶到。为修车方便,高某于17日23时许将车上30余吨石灰石卸在公路上,在省道上形成一个长约10米高约1米多宽5米多的一个长堆.将省道8.6米占了一大半。为了警示过往车辆.高某在石堆的北侧大约30米处摆放了石块。2008年12月18日晨6时40分许.高某等人将车开离维修现场。10分钟后,由某村开往A县的客车与一台由A县开出的自卸货车,为躲避高某所卸的石灰石而正面相撞.两辆车均超速行驶,造成客车司机曲某、车主周某、自卸车司机郭某等15人死亡,1人重伤、18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该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相关证据情况分析如下: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曲某违反交通标线规定和车辆行驶速度规定造成的;次要原因是由于高某未经许可非法占道引起的;次要原因还包括郭某违反车辆行驶速度规定。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所依据的法条:曲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38条和第4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高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之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