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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侵害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由于承包经营的经济组织,在企业性质,财产投入,利润分配方面情况比较复杂,给认定和区分这些经济组织中的公共财产带来了困难。目前一般认为承包企业中的公共财产范围是:1、国家或集体投入的生  相似文献   

2.
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客体的认定张振中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承包经营在我国己广泛推广。它对于搞活企业,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承包企业财产构成的复杂性,使得认定承包企业中的贪污犯罪遇到不少问题。目前承包经营中贪污罪的认定以...  相似文献   

3.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要正确认定承包经营中的贪污罪,关键是准确认定承包者是否属于贪污罪的主体,其侵犯的客体是否属于公共财物。 1、对承包者是否属于贪污罪主体身份认定问题 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种分析认定的方法。一种是从发包方组织的性质来确定承包人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发包方组织的性质是决定承包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的重要前提,必须首先查清发包方组织的性质。目前,发包方组织基本上可分为四种类型:①国营企业;②集体企业;③集体为主与个人集资联营企业;④个人合伙联营企业。对于发包方是国营、集体企业的,承包人的经营活动是受国营、集体组织委托从事公务的法定代理人,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其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的性质没有改变。若承包人利用经营管理之  相似文献   

4.
贪污罪作为一种利用职务之便侵犯财产的犯罪,其在财务帐面上往往表现为一部分财产所有权的非法转移,司法实践中往往称之为公款“在帐面上的消失”。公款在帐面上的反映不但是侦破案件的突破口,而且也是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但是,帐面反映在认定贪污罪中到底起什么作用,是否一定是认定贪污罪成立与否的唯一标志?这个问题往往争议较大,以致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笔者就此略抒管见,以期抛砖引玉。一、帐面反映在多数情况下是认定贪污罪的重要依据由于贪污犯罪与行为人的职权密切相关,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为了掩盖其罪行,以逃避法律的惩…  相似文献   

5.
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对于承包经营中贪污案件的定性,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不是主要的判断依据,关键是主体、客体及主观故意内容的认定。(一)根据企业性质及承包经营方式确定承包经营者的主体身份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主体资格依据法律规定或授权成立,随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出现,又可依经营方式和财产关系的转换而成立。  相似文献   

6.
贪污罪和受贿罪是荫种不同性质的犯罪,由于其侵犯的客体不同,被我国刑法分则分别规定在侵犯财产罪和渎职罪中。因为这两种犯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所以认真查处和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对于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推进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贪污、受贿犯罪作案手段  相似文献   

7.
刘亨年案件是经济承包以后出现的新问题。该案从1984年5月7日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至1986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间历时二年。真可谓一波三折,令人深思。由于终审判决并未认定刘犯有偷税罪,而只认定刘犯有贪污罪,所以,本文只就刘是否犯有贪污罪发表一些见解。要从分析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入手,看承包人刘亨年所占有的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物。刘亨年所组建的建筑队申请领取的营业执照是集体性质的,因此,该建筑队自然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其财产自然也是公共财产。这样,刘亨年等人私分,侵吞公共财物,当然应构成贪污罪。一些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张某出任某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之职务,应当属于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所占有的应属国家资产的50吨铝锭私自售出,并在事发后隐瞒10万元的收入,意在占为己有,应构成贪污罪。具体理由如下:一、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事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9.
刘艳 《法制与社会》2013,(33):23-24
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涉及财产所有权的罪名很多,本文这里所讲的这类犯罪既包括该类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的财产所有权,如:盗窃罪、诈骗罪,也包括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中含有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如:贪污罪等。由于对被告人的定罪直接决定着量刑,因此,能否定罪、定什么罪是关系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实际工作中应当引起我们执法人员的足够重视。本文通过工作中遇到的一典型案例来说明刑法中简短的条文规定看似简单易懂.实际操作应则经过寝们缜密恩者、幢重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定罪准确、号刑恰当.  相似文献   

10.
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借不找病员零头钱之机将多收应找给病员的零头钱据为己有,其行为虽系不法,但不构成犯罪.一、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直指国有财产,但刘某据为己有的财产取自病员,是在应找与病员的,除病员外,任何人据为己有均为不当得利,因而该财产不属国家财产。至于该财产应否上缴、应否收缴问题不能影响该项财产性质的认定。二、刘某的行为不属侵占罪范畴。侵占范畴的犯罪包括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两种。前者犯罪对象系指单位财产,刘某行为不符合这一特征理由一如前述。后一种犯罪的犯罪对象系他人交付的代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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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成果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李果,杨正根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指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表现形式,即公私财物,又称公私财产。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也包括多种所...  相似文献   

12.
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是单一客体;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观方面是故意谋取行贿方的利益。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是以侵吞等方法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主观方面是故意占有公司财物。吴某等三人接受某公司支付的劳务费和搬运费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行为,不能认定构成受贿罪,但是他们接受钱财后将其私分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相似文献   

13.
认定侵犯财产性利益构成财产犯罪,首先要明确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财产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要准确把握财物的概念,才能够解释财产性利益的归属问题。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基础、常见犯罪,对于盗窃欠条可成为财产对象的研究,可归纳出一般的财产性犯罪对象。本文试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分析盗窃欠条构成财产性犯罪,从而论证财产性利益可作为财产性犯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14.
在当前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由于某些经济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因而在如何认定犯罪性质上有时出现分歧。例如对监守自盗犯罪性质问题的争论,就是其中之一。一在认定监守自盗犯罪性质问题上,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监守自盗犯罪属于贪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监守自盗犯罪为非渎职罪,系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我原则上  相似文献   

15.
对唐某侵吞多发零件的行为,应文认为不能定盗窃罪,我同意。那么是否构成贪污罪呢?应文是肯定的,我不能同意。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或侵吞其暂时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即被侵害的对象并不要求一定是本单位的财产,但必须是行为人暂时合法管理的财产。唐某的行为虽然利用了职务之便,但侵吞的并非其合法管理的公共财产,而是别人错给他的财物,所以不能定贪污罪。不是盗窃罪、贪污罪,那么唐某的行为属何性质呢?这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而又必须给以刑罚处罚的行  相似文献   

16.
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同时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国家的廉政制度是其主要客体。在客观方面,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贪污罪罪与非罪、贪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从理论上来讲,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时,一律以有身份者的犯罪性质即贪污罪定罪处罚在理论上更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根据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7.
个人或者集体承包经营一个全民或集体企业,承包人或者集体承包人中的负责人,利用职便侵吞承包企业的财物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目前法学界的看法比较一致,即主要看承包企业的生产资料、生产资金是否全部或基本上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对承包中侵害的客体的范围却较难以掌握。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只限于公共财物。而承包经营者除对生产资料和资金拥有经营使用权外,还有利润,对于利润哪些属于公共财产应具体地分析。  相似文献   

18.
在市场经济生活中,带有欺骗性的破坏经济秩序、侵犯财产等犯罪多种多样,有的犯罪侵犯的只是单一客体,有的则是复杂客体,除财产关系外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特定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等。加之相关犯罪行为模式差别不大,给实践中的司法认定造成困难。比如,对于公司雇员与他人勾结,虚构产品名称高价销售牟取利益该如何处理,就存在较大分歧,本刊特邀专家对此进行研讨。  相似文献   

19.
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以“公民私人财产”为犯罪对象或者以其作为犯罪后果的犯罪 ,因而 ,刑法第 92条对“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是没有必要的。尽管刑法中有以“公共财产”的损害为犯罪后果条件的犯罪 ,但是它们也无须解释。刑法对财产采取“公、私”两分法存在对财产所有权形式概括不全面的缺陷。建议总体上废除刑法对公、私财产的界定 ,只根据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实际对“公共财物”进行界定 ,并相应地对刑法相关犯罪的对象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20.
梅传强  胡江 《法治研究》2011,(11):25-31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即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同是区分界限的标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都可以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但犯罪主观方面不能作为具体的区分标准。要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要看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要看行为是否侵犯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有无合同并不是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在签订、履行非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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