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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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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策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c”这一条款对修订前的条款作了重要的增补,特别是第二款规定更是原刑法所没有的,它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坦白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笔者简称为:坦白以自首论),可以适用自首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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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成立关键要件.“如实”是指犯罪分子所交代罪行与客观存在的罪行基本一致.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对于坦白后翻供的,应按照自首后翻供的情形处置.“供述”一词的使用体现了法律用语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主要犯罪事实”应指对于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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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也是惩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根据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己的罪行,是自首。”的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的罪行是一般自首成立的两个要件。其中,自动投案自首成立的形式要件,也是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方式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归案之,自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投案的行为。①“自动投案对自首成立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不妨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的本质特征。”②为正确认定自,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8号《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具体应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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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了坦白从宽情节,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坦白从宽法定化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走出司法尴尬境地之必然产物。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包括犯罪单位。坦白的成立条件包括: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虽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坦白从宽是原则,不从宽是例外。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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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前提下,应如实供述影响定罪和量刑的犯罪事实。法院应根据罪行轻重、坦白时间、坦白对案件的意义等确定从宽幅度。坦白与自首、立功、当案认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具体案情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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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的必备条件,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自首具有关键影响,有进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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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首与坦白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量刑制度,坦白是我国的一项刑事政策,均属于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态度的范畴。二者有很多相同之处,如都以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等等。对于二者的界定问题,在刑法修订前,我国刑法学界较为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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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在总结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分化瓦解、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对1979年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扩大了对自首的从宽幅度,从而使这一刑罚制度更具激励和奖赏功能。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这一法定的自首概念可以看出,成立自首的法定条件只有两个: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1984年“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觉而犯罪分子未被发觉以前、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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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的案件是由纪委查处以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对于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有实际意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自首的定义。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审查的行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对照自首的定义,纪委移交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能成立特殊自首。对于纪委移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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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认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这种"大义灭亲"行为应充分肯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疑犯被亲友捆绑送至司法机关,即使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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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准自首”。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獬释》)颁布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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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修订后的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这对自首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依据该规定的精神,自首包括下列构成要件:(一)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本人,直接向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主动投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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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成立余罪自首的主体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认定余罪自首的重点不在于犯罪人是否被剥夺了人身自由 ,而在于交代的是否是“余罪”。余罪自首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无论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还是异种 ,只要其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就应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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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视角下自首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对自首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总则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