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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范围或种类之所以在理论界众说不一,实践中复杂多样,主要原因在于对其确定原则与规则(或标准)缺乏科学的界定。此文认为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即从行政诉讼的特有性质出发,结合确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涉及范围以及第三人制度与其他行政诉讼制度之相互联系,以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和利害关系的内容为规则或标准,科学地确定第三人的范围和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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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第三人制度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界定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基本观点与方法的介绍,以及考察域外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重点探讨了“如何理解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行政主体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这两个关键问题,旨在通过梳理基本理论和探讨关键问题,最终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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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人是行政诉讼制度中一个颇具争议且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如何对第三人的种类进行科学的划分,进而确定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摆在行政法学界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通过把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被告的权利义务进行比较,以行政诉讼第三人有无行使或参与行使行政权为标准,把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类似原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和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在此基础上详细探讨了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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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科学界定──兼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之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法、日、德等国家和其他地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既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又包括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我国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界定模糊 ,以致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的认定非常困难 ,应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 ,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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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区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点及法律地位(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章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或者说,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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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问题,亟待完善。本文试图通过我国大陆与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种类、范围、法律地位及参加诉讼的程序四个方面的比较研究,更为充分地认识上述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特点和长处,为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提供参考。〔1〕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一)德国在德国行政诉讼上,第三人被称为“参加人”。《联邦德国行政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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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诉讼法律地位角度可以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划分为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之第三人。应从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不同法律地位来界定其不同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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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继《民事诉讼法》之后也确立了第三人制度。由于在整部法典中只有一条规范对第三人制度加以规定(即第27条),所以显得内容单薄、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这为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和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带来了诸多不便,甚至造成实践上和理论上的诸多混乱。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科学设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判别标准,对于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完善和司法实践,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提到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首先应该弄清究竟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是整个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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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继《民事诉讼法》之后也确立了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但该规定未能给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只是确立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两个内在因素,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充当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显得内容单一、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有部分条款涉及了第三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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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正确追加第三人是一个一直让法院为之困扰的问题。一方面,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利害关系的界限从学理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实践中的情况又千差万别;另一方面,一旦遗漏第三人,又将构成严重程序违法,因此造成人民法院对于面对追加第三人的问题时,常常是小心翼翼却又莫衷一是。本文试图结合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案例,就行政诉讼中追加第三人的问题作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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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第三人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近年来 ,诉讼理论界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但许多较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因此 ,从行政诉讼的特有性质出发 ,正确理解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目的 ,准确地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要件、种类和法律地位 ,对于我国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和行政诉讼实务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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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原告与第三人资格标准均包括"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界限难以厘清。修改后《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将二者统一表述为"利害关系",更加剧了二者之间的界限模糊性。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身份互易"与"身份排斥"两种关系模式。尽管同为"利害关系"标准,但对原告和第三人存在不同的法律内涵与要求。应有条件地承认间接的、可能的、事实的、民事的等利害关系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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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3):39-55
现有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多集中于实体标准,而忽略了程序维度的标准。行政协议第三人诉讼实践表明,实体标准无法保证法官裁判时的审慎性。常见的行政协议第三人类型有集体成员型、承租人型、继承人型、债权人型、抵押权人型等,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各类型第三人原告资格的审查并不充分。利害关系条款为起诉人原告资格的获得保留着最后可能,对利害关系的否定性裁断必须是审慎考量所有利害关系可能性之后的判断。于原告诉请范围内,人民法院对原告资格的审查态度应由消极证否到积极证成转变,审查路径应由分别对行政相对人身份、特殊规定、利害关系审查的分散扁平化路径向从行政相对人身份到特殊规定再到利害关系审查的纵向递进式路径转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