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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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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刑期计算规定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刑期计算规定司法适用现状我国现行刑法中,自由刑是刑罚的绝对主体部分。自由刑中,只有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这3种有期自由刑才涉及刑期计算的问题。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这3个自由刑的刑期起算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而非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分别见刑法第41条、第44条和第47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学界对相同刑种数罪的合并处罚方法,意见基本一致,对不同刑种数罪的合并处罚问题,则有不同看法,即当数罪中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兼而有之时,应如何并罚?一种观点是,应该先把管制和拘役折合为有期徒刑,然后再按刑法第六十四条对几个有期徒刑进行合并。(以下简称折合观点);另一种观点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应当一一执行,不能互相折合(以下简称不折合观点)。  相似文献   

3.
马瑞楠 《山东审判》2006,22(6):80-82
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个越来越大的负面因素。近十年的司法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强制执行率在逐年攀升,每年有一半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必须动用司法强制措施来执行生效的民商事判决,而且强制执行的效果也不令人满意。对于如何破解执行难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执行工作法制体系(一)加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增强刑法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执行威慑机制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这项规定,…  相似文献   

4.
《法学》1986,(3)
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但是,对符合条件的缓刑犯是否也适用减刑?法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家认识也不一致。因此,把这个问题提出来探讨是有必要的。缓刑,是我国刑法中对于被判处拘役、三  相似文献   

5.
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即“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可见,我国刑法中的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从这一规定所表述减刑适用的对象来看,是比较清楚的,但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同时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因为反革命犯侵犯的是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危害性严重。而累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放在社会上改造,难以防止他不再重犯新罪。对这两种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法律明文规定的当然要执行。刑法六十七条规定,适用缓刑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二必须是确有悔罪…  相似文献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一种刑罚。拒执罪立足于解决"执行难"的社会问题,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为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在我国当前的适用率比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在设立该罪时存在些许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不融洽状态。笔者就拒执罪的相关完善措施提出一点自己的观点意见。  相似文献   

8.
长期以来,异种自由刑的并罚在我国刑法立法中处于空白.为回应实践的需要并平息理论界的争议,《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对异种自由刑的并罚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该规定并没能使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争议尘埃落定,相反,其自身的合理性值得检讨和质疑,比如导致刑罚结果不公正、在逻辑上出现悖论、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等,故建议在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时,在将拘役换算成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以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在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并罚时,应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刑种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5种,此5种主刑彼此间称为非同种主刑。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数罪分别加以定罪量刑,所判处的数刑为非同种主刑,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合并处罚方法。刑法第69条集中体现了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同时兼取吸收原则和并罚原则。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明确规定了同种主刑数罪并罚的方法,对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刑法的规定并不全面,只对死刑、无期徒刑与其他主刑的并罚作了规定。有期…  相似文献   

10.
<正> 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阐明我国关于罪犯人权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政策,是当前理论界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试图就此作一初步探讨。一劳动改造,是我国的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一种改造活动,即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改造罪犯。广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第4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11.
<正> 拘役是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实行短期关押、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它是我国刑法中重于管制,轻于有期徒刑的一种主刑。拘役和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适用范围较广泛的两种刑罚方法,它们构成了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内容。拘役在我国具有久远的历史。早在三千年前我国就实  相似文献   

12.
论窝藏、包庇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这一规定对维护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在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第162条规定:“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79年刑法将窝藏、包庇的对象分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并从量刑上规定不同的幅度,以示对反革…  相似文献   

13.
[案情]被告人聂某犯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法院以聂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拘役和有期徒刑能否合并执行。一种意见认为,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有期徒刑与拘役刑虽不属同一刑种,但相对于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而言,它们均属于自由刑,  相似文献   

14.
四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们来文请示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一九五七年二月十六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的完善要从多方面去加以考虑,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要进一步贯彻罪刑法定的原则,进一步将这一原则具体化,条文化,使刑法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准确、周详.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堵塞执法中的漏洞和克服司法工作中的随意性.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提出来供探讨.一、关于法定刑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由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五种主刑和罚金,剥  相似文献   

16.
袁登明 《人民司法》2012,(17):54-58
一、减刑制度与非典型形态的减刑减刑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的刑事司法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刑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适用减刑的对象应当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显然,适用减刑的对象条件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无犯罪性质、罪过形式和刑期长短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韩惠祥 《天津检察》2008,(1):57-57,67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77条第2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有违法行为,在不够刑事处罚时,如何正确依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轻微违法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宣告缓刑罪犯又给予行政处罚,不符合我国《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之精神,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现将理由简述如下: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立法精神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故意伤害犯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多发、常见的犯罪类型,也是十余年来司法机关“严打”的重点对象之一。正确理解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立法精神,是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前提条件。本文对此略陈管见。 一、关于刑法第134条规定精神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134条对故意伤害罪分为两款作了规定。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这一条文立法精神的理解,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该条第1款的伤害故意仅指轻伤故意,还是包括了重伤故意?二是该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是否都是第二款罪的结果加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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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对于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数同志理解为: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时,如果被告人所犯数罪均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一类的刑罚,那就应在判决中将数罪分别定罪分别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  相似文献   

20.
缓刑,是指对依法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含反革命犯、累犯)给以一个规定的考验期限,有条件地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只有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刑法如此规定,在“不致再危害社会”与“再犯新罪”之间有一个“空隙”,即严重违反我国颁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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