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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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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备案制度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监督性行政管理手段,由于规定的模糊和理论研究的欠缺,其制度含义并不确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但备案制度规定的模糊常常引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之间的对立与冲突,行政审判实践也因该备案规定的含混而难以把握备案制度中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此,基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重分立的背景,政府对业主自治应采职扶持、指导和监督的方针,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应采用有限审查的原则,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进行必要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承认或限制业主委员会对外活动的主体资格以保证备案审查的监督有效性.  相似文献   

2.
国务院作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备案机关,展开着重要的审查活动,但并不对此具有改变或者撤销权限。宪法、立法法等设定的备案分工结构和改变或者撤销权限结构之间形成交叠错位样态,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正处于只备案而无审查权的区域。这是因为国务院同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之间,既非领导关系又非监督关系,而仅仅具有上位法制定主体的松散关联,不足以支撑授予审查权。不具有宪法规定的组织基础,使得立法也不宜赋予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审查权。但国务院的审查活动却具有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结构性意义,比如,移送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由此而生。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备案审查上,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备案并行主动审查的做法;《立法法》制定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审查上转而采取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的做法。从实践来看,无论哪种做法均收效甚微。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应建立以重新构建的被动审查制度为主、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主导的法规清理和立法评估等制度为辅的全方位、立体式、各机关互相协作的法规审查体系。  相似文献   

4.
作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新方式,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在各地及政府各部门沛然兴起。这一制度创新固然蕴含着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意旨,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面临若干规范层面的难题,具体包括:如何确定与备案审查决定相关的行政诉讼之被告或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备案审查机关作出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时,如何确定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的主体;如何评价未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何评价报备机关未执行错误的备案审查决定时,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践中,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的运作效果并不明显,应当重新设定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范围,并以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为出发点。  相似文献   

5.
张传伟 《政法论丛》2014,(6):136-142
中央政法委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了备案审查程序。但对备案审查的性质、标准、方式、效力、救济途径和适用依据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学界和实务部门产生了争议。分析后认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备案审查的性质应为政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而不是行政/司法审批;建议备案审查采取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的标准;备案审查的方式,可以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采取列举式,其他罪犯采取抽举式;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应具有改变决定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的效力;对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服的,应分别赋予被审查机关和因此受到影响的罪犯提起复查的权利;备案审查的依据应根据《意见》的精神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规范法律文件;对同一案件,应由做出裁决的机关向相应的上级机关报请备案审查,而不是相关机关分别备案审查。  相似文献   

6.
李松锋 《中外法学》2023,(5):1244-1263
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政治性审查,其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改革方向和精神、落实政策贯彻功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首要功能;借助备案审查确保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得以落实亦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经验;维护改革方向和精神是国家处于转型期的治理需求。但由人大常委会从事政治性审查缺乏法规范上的依据,功能配置上又不妥当,加上政治性标准模糊、宽泛,导致备案审查缺乏客观性、可预期性,进而损害备案审查的权威性,还有可能僭越执政党的领导权,增添审查机关的工作负担,加大备案审查的纠错难度,减损备案审查的实施效果。因此,人大常委会应专注于依据宪法和法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以合宪/法性审查吸纳政治性审查的方式来落实政策贯彻功能,将宪法和法律无法吸纳的政治性审查移送党的部门处理。  相似文献   

7.
论权力机关对授权立法的监督控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授权立法的监督控制存在诸多问题 ,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控制缺乏制度性、系统性手段。为改变这种局面 ,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授权立法备案制度 ,保留批准制度 ,规定程序保障、审查形式和实质内容 ,并建立委员会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8.
行政机关监督地方行政立法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翟新明 《法学杂志》2005,26(5):126-128
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控制和自我纠错的行政行为。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体制有违法治的基本精神,同时在监督主体、审查标准和监督程序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既有的框架内,应从实体规则上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和审查监督的标准;从程序上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改进对“审查建议”的处理制度,建立“改变”和“撤销”决定的公布制度以及地方行政立法计划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9.
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是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提升党内法规的质量与合法性,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通过整合党和国家备案审查机关及其治理体制,从而塑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的职权型合法性审查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的授权型合法性审查互动关联的党内法规“双轨制审查”组织结构和差序性权力关系。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通过整合分工负责、移送处理、征求意见、审查监督、沟通协调、会商研究、信息共享等程序性安排,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法制监督的制度衔接与组织联动。党政分工与组织协同的组织逻辑、政治与法治平衡互动的价值逻辑、多元化治理的治理逻辑共同提供了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规范建构的理论依据。在现阶段,应当从强化审查监督的实效性、提升机制治理的全面性、增强机制运转的保障性等方面持续优化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最大限度激活机制的法治效能。  相似文献   

1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发现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以进行处理。理论界于是认为备案审查制度包含了合宪性审查职责,但这种理解存在很多难题。在本质上,备案审查是一种立法监督制度,以合法性审查为主要职责,发挥间接的宪法监督功能。虽然在备案审查中直接依据宪法进行审查有法律空间,但该工作存在现实局限性,表现为直接同宪法相抵触的法规数量少、发现难,且审查机构没有能力从涉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处理真正的宪法争议,也不会质疑法规的依据是否合宪。备案审查实践中从未依据宪法进行过实质性审查。将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混淆在一起,不利于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我国正在建设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中心的集中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它排斥在备案审查中进行合宪性审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时应当建立备案审查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机制,让备案审查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案源和动力,实现两者的衔接协调和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11.
违宪审查权本质上是一种高于或独立于立法权的权力,它的主要功能是监督立法和实现宪政.违宪审查权有三种模式,即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由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兼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前提是宪法与法律的分离.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并由不同的权力机关来行使,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中国违宪审查权面临着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困境,改革的出路应该遵循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路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论平等权的立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平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保障平等权的实现是摆在我国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除了司法权、执法权受平等权拘束外,立法权也应受平等权的拘束,这就要求从立法上来设立平等权保护的标准,亦即合理差别对待的标准。而平等权立法保护的实现有赖于在我国切实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并加强有关平等权保护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立法不具有审查权,而其他国家则毫无例外地将这种审查权赋予了法院。法院在诉讼中之所以必须审查行政立法,不仅是由于议会审查和行政审查存在着缺陷,而且也是由于司法权的特点决定的。法院的这种审查权是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没有这种审查权,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无法落实。  相似文献   

14.
台湾地区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或者基于职权针对未来的一般事项制定和发布的抽象规范。台湾地区在威权体制结束之后开始厘清行政命令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行政命令违法的审查机制,对行政命令主要采用行政审查、立法审查及司法审查。台湾地区行政命令违法的审查机制对大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5.
I tested hypotheses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xogenous institutions and legislative procedural choice using a unique cross‐sectional approach and a dataset gleaned from 55 legislative bodies from around the world. I focused on three entrenched characteristics of legislative bodies that we have theoretical reason to think will shape procedures: size, the relative power of the chamber, and the method by which its members are selected. Relatively small and powerful bodies generally have decentralized procedures. To a lesser extent, we can say the same of chambers that have electoral systems that incentivize the personal vote.  相似文献   

16.
立法权本应属于人民全体,只是交由代议机关行使,但是立法权的所有与行使的分离使其有被滥用的可能,由此导致立法权在行使时出现趋中心化:立法权绝对化、非理性化、将立法权而不是公民作为立法过程的核心。因此,应着力实现立法权的去中心化,实现立法权行使范围和方式的变革。立法模式应该实现由单一政府立法到政府立法与社会立法相结合的转变,更多地发挥公众、社会团体和专家的实质性作用。  相似文献   

17.
立法权的限制是宪政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一项权力形态的立法权 ,其出现及其发展是有着深厚历史渊源的 ,因而 ,对“立法权”这个语词本身就应当作历史的考察 ,在厘清“立法权”这个语词本身蕴含的深厚意义的前提下 ,才能探讨“如何限制立法权”这个进一步的论题。从法律和立法二元划分的进路探讨立法权的限制 ,有利于厘清立法权限制的另一个维度 ,即内在限制的维度 ,在此基础上 ,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立法权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的结合。  相似文献   

18.
论对法律的违宪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的基本功能是通过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以达到保障人权的基本目的。而控制国家权力的运行是完成宪法功能的基本方法和基本前提。在宪法所控制的国家权力之中,最主要的是立法权的行使,即作为立法权表现形式的法律。宪法对法律的控制,又可以分为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作为事后控制的基本方法是对法律实施违宪审查。而在此领域,我国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和制度上的空白。  相似文献   

19.
The paper examines the benefits the sovereign member states of the EU expect to derive by granting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the power to review the collective policy making decisions of the EU legislative bodies. Using the methodology of 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it investigates the one-country one-judge rule of judicial appointments in the ECJ, the restrictions imposed on litigants to access the ECJ and the limits o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ECJ to review EU legislation. It also analyses how the presence of judicial review affects the size of the policy measures taken by the policy maker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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