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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三个层次的辨证探析,首先分析两者如何相互联系,之后指出两者也应相互区分,最后提出区分两者时要注意避免法律概念主义和泛道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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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西方学者争论不休的话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的发生更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与争论。法律最初是一种建立在道德基石之上的制度性道德,但它与道德又不是完全相同的。简单来说,法律与道德是辩证统一而又有区别的。本文将以南京一案例为引,浅探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两者出现矛盾时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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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在法治中的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始终是法学范畴内倍受人们关注的话题。道德的多元化导致了法律规范的产生,也使得相容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历史表明道德在法律体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决定了我国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也不能忽视道德建设。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它只是在立法层面上解决了问题;法律的道德化可以使得制订的法律被自觉、良好地遵守,从而真正实现法治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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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以合道德不合法问题为主要分析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方式,分别有其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调整机制,然而两者又存在密切的联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古今中外法学家争论不休的重要法理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律相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拟从两者相脱节的非常态问题出发,以合道德不合法问题为主要切入点,探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及产生冲突的原因,提出协调和缓解两者冲突的途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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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61-71
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富勒新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概念,也是解读富勒法律理论的重要线索之一。
作为法体系的内在道德,是现代自然法复兴的产物。理解内在道德的关键在于揭示其可能蕴含的形式维度与
接受维度。从当代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争论的情况来看,形式维度的内在道德证明了法体系中包含必然的道
德,在这个层面上打击了“分离命题”,接受维度的内在道德却可以和实证主义的“来源命题”兼容。由此,富
勒的程序自然法进路或许可以提供一种超越传统自然法和实证主义框架的新法哲学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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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之间一直存在着巨大的分歧。由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存在着多维性,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都由于过度强调其中的一个层面而陷入了理论困境。本文分别从二者的价值层面、规范层面和秩序层面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对二者的关系得出了较为全面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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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法律和道德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通过法律和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途径。本文对了解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意义进行分析,并探究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与两者的关系,从而促进我国精神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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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支持、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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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歧视法呈现出趋原则化和可操作性弱的特征,核心原因是歧视概念作为反歧视法律制度的基石,其法律定义尚未得到立法者的认真对待。歧视的法律定义研究应当转换思路,而非继续以法律词典和国际条约中的通行定义为出发点。一方面,通行的歧视法律定义漠视了歧视在道德维度与法律维度之间的差异,为解决歧视现实问题和满足社会实效性,对歧视的理解要从道德维度转向法律维度;另一方面,通行的歧视法律定义仅是诉诸道德的直觉表达,不满足融贯性的法律要求。为使反歧视法成为具体的法律制度而非空洞的道德价值,需要重构歧视的法律定义。重构工作需要思考歧视定义应当如何从道德维度转向法律维度,以满足社会时效性和融贯性。价值哲学视角难以解答该难题,社会行为视角能提供有益理论资源,成为歧视法律定义的重构思路。在社会行为视角下,歧视的法律定义以“主要社会交往”“社会显著特征”为外延,并秉持“社会融入”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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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法哲学的范畴,就是实然法与应然法之间的关系。这是法学、特别是法哲学的一个重大而艰巨的问题。在当代西方法哲学中,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论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道德的法律强制;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和冲突。通过对欧美法学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评析,便于正确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实现法治与德治的互动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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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这组法哲学研究中永恒的关系命题,自法律从道德母体逐步剥离之始起,便注定要经历一段相互碰撞、融合的漫长的发展时期。法律是社会制度领域的表率,而道德则归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因此,虽然两者同属于社会领域内的上层建筑,而法律更是源于阶级社会产生的道德衍生,但是不同的范畴归属,却使它们在社会生活的运行中存在着许多难以完全调和的矛盾与冲突。然而,让人不可忽视的是,在当今的社会存在形态下,法律与道德这对关系有些“暧昧不明”的社会秩序维系者,势必会因为社会传统、经济模式、时代价值等一系列他物因素的共同影响,而长期处于一种相互依持、相互弥补的共存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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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于行纪之三人法律关系,在给付障碍的问题上,亦应当区分三个层面,即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之实行行为层面的给付障碍,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之行纪关系层面的给付障碍,以及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之清算了结关系层面的给付障碍。在第一个层面,需要建立第三人损害清算制度,以此突破法律关系相对性的限制;在第二个层面,适用债法的一般性法律制度,通常为行纪法规制的重点;在第三个层面,需要正确认识行纪人的交付义务与佣金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交付义务与佣金请求权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与费用偿还请求权则不具有关连性。委托人在主张权利方面,必须注意承认拟制和时效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