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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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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进行了大幅改革,顺应了当代公司资本制度缓和化改革的国际潮流,公司资本制度的刑法保护与公司法的衔接出现了难以弥合的裂缝,原有犯罪的设置在新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框架内,逐渐失去其原有的保护作用。因此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刑法保护的立法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废除虚报注册资本罪,将虚假出资行为非犯罪化;改抽逃出资罪为抽逃公司财产罪;增设欺诈增资罪。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由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而虚报注册资本罪从1997年刑法典到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其刑法规定一直未变。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范围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严格限制。新的背景之下,虚报注册资本罪无法适用于普通公司的原因在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转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以及实践中查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难度过大。  相似文献   

3.
新《公司法》的出台对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犯罪行为方式及犯罪的追诉标准都产生了很大影响。所以研究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等方面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虚报注册资本犯罪认定的影响是十分有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4.
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适应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公司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违反公司法的刑事责任。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些新的法律规定补充了刑事立法的不足,丰富发展了刑法理  相似文献   

5.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设立该罪名的初衷就在于从刑法层面规范公司资本制度,保护市场交易的平等、安全进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公司成为了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也是最活跃的参与者,公司资本制度的保障对于经济交往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特别是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刑法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定,特别是对该罪主体的规定显得尤为抽象,给司法实践带来种种不便。本文拟就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问题做一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设立了“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统称为“业务侵占罪”。业务侵占罪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贪污罪主体混乱、客体界限不清的问题。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现行刑法的修(正)订。修正后的刑法在保留业务侵占罪的同时又增加规定了几种侵占行为构成犯罪的情  相似文献   

7.
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是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对公司创业者而言,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对交易相对人而言,由于相关监督保障体系不健全,机会与风险并存。因此,可通过改良现有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制订完善的企业年检制度、设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司履约能力保险制度,以促进新《公司法》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8.
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三种罪名在司法实务中极易混淆.文章通过相关案例,从主体上、主观方面、客体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借款增资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并明确虚假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在立案追诉上的条件,以及该罪的刑事适用变化情况.  相似文献   

9.
论违反公司法犯罪中的职务犯罪王前生黄胜春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中的职务犯罪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这一类犯罪不同于传统刑法意义上的职务犯罪,表现出自己的特...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原有《公司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有《公司法》进行了大面积的修定,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等。  相似文献   

11.
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不仅是对传统公司法法人格理论的颠覆,对建立在传统法人格理论基础上的有关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刑法理论也有不小的冲击。如何界定一人公司在刑法中的地位,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必须且已经在面对的新问题。我国刑法典规定了多达134个单位犯罪罪名,正确把握一人公司犯罪是以单位犯罪认定,还是以自然人犯罪认定,将深刻地影响到对一人公司的刑法保护和制裁。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新《公司法》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在通常情况下,一人公司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在特殊情况下,应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对其所涉犯罪不做单位犯罪处理,而是追究一人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的责任。对于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司法会计侦查对策是通过勘验财务资料、分析会计资料线索、调查询问等方法查明公司财产、意志和行为是否独立于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意志和行为。  相似文献   

13.
修订后的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内容是由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商业受贿罪的规定修改而来。从而使得公司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这一新罪种在内涵外延上更趋明确和完善。笔者拟就这一罪种谈谈个人一些粗浅的…  相似文献   

14.
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公司法立法上的一大亮点之一。当商法学者在为这样一种制度设计感到自豪的同时,刑法学者不得不面对一个新的问题: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自然人犯罪与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存在重大差异,对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犯罪,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问题将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而慢慢凸现。一人公司在通常情况下具备法人资格,应当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本身与该公司人格极易混同,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将公司法层面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导入刑事法领域,追究一人公司中的自然人责任。  相似文献   

15.
注册资本是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实有资本,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相应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它反映的是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注册资本是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物质基础;其次,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取得商业信用的物质保障。为严格注册资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注册资本不实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申请人采取虚报、谎报注册资本的方法骗取登记,另一些申请人则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这些行为使得企业的实有资本与其注册资本严重不符,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纠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基于注册资本不实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根据导致注册资本不实的原因合理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和承担方式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6.
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立法实际上赋予了股东在公司出现僵局酌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决定公司的去留,是新公司法现代化和完善化的表现,能达到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目的.但还不能完全解决公司僵局的问题,且其规定的司法救济途径也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修改后,对虚报注册资本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要注意到三个变化:除27种公司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一律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立案标准也改变了,不再追究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侦查此类案件时,首先应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公司申请登记资料,核查其中《验资证明》的真实性,并注意核查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判断股东(发起人)有无虚假出资,进而在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在获取相关书证的基础上,通过询问知情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清全部案情。在侦查终结时,要对照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证明要求,审查已收集在案的证据是否准确、充分。  相似文献   

18.
完善注册资本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注册资本是经企业登记的企业实有资本,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相应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注册资本不实的危害性极大,导致注册资本不实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本文认为,要从根本上完善注册资本制度,必须在公司法中增加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后,负有责任的其他股东的连带财产价额填补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后的追偿人及追偿程序以及注册资本不实、公司的设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同时,严格评估、验证、验资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试论公司设立中的交易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设立中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该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并未加以规定,在解决相关纠纷时无规则可以适用,单纯从合同法角度寻求对公司成立前的交易行为解决途径又是行不通的。因而,公司法对成立前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德国及英美法系国家对此有不同规定,但二者具有相当的一致性。这些规则是值得我国公司立法借鉴的。  相似文献   

20.
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成立时不能存在虚假出资,股东应交纳最低资额,公司注册资本确低于法定的限额等,公司运营中应合理处分财产,实行分开制度和债务提前清偿制度等,公司终止时实行债权人申请制度,债仅优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建设建立公司债权人会议制度,增设公司债管理人制度,建立偿债基金,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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