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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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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作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一类高发犯罪,本文就笔者办理的此类案件的处理,兼顾法律规定及司法效率,对已决案件中出现的难点作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2.
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或者恶意透支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我国现行《刑法》未作明文规定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这无疑影响了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恶意透支”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其他三种行为方式相比 ,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和所反映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不完全相同 ,因此 ,应对“恶意透支”行为规定较“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更高的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   

3.
200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颁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新的司法解释改变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与传统信用卡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对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王瑶 《法制与社会》2011,(14):73-74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奈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形态的复杂多样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认定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具体解释:"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  相似文献   

6.
曾倩颖 《法制与社会》2013,(36):261-262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要件,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定罪量刑。此犯罪行为是一种游离于民刑之间的违法行为。司法实务在准确探究刑法介入的边界的同时,不得不面对各界对透支行为入罪的种种争议,正视信用卡产业自身的迅猛、粗放型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机制缺陷和不足,并为预防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7.
李光耀 《法治研究》2010,42(6):98-100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加明确地规定了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视为“恶意透支”。但这种实际上仍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推定。笔者认为,在推定过程中,要注意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从而正确认定“恶意透支”的行为。同时,笔者还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应是合法持卡人。  相似文献   

8.
陈平 《中国律师》2011,(4):54-56
“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各种表现形式做了六种列举,认定本来应该清晰明确,可恰恰是这些看似明确的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中引出银行、司法部门与广大持卡人,甚至媒体的认识分歧。  相似文献   

9.
连文嵩 《法制与社会》2013,(30):289-290
因信用卡本身之特性,导致了在学术层面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与其他罪认定问题上存在许多争议,本文从2009年最高检与最高法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发,尝试对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信用卡诈骗与其他罪名之间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区别定性问题作出一些讨论。  相似文献   

10.
司法机关的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处于高位上扬之势。两高2009年11月《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司法实务在探究准确理解其规定的同时,不得不面对各界对透支行为入罪的种种争议,正视信用卡产业自身的迅猛、粗放型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机制疵漏与不足。因此,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构成中的各个要件,如非法占有目的、银行催收、数额计算等,需要进行符合行业发展规律及刑法精神的解读。  相似文献   

11.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关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是银行或有关机构发给资信较好的公司或有稳定收入的个人,用于在指定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信用凭证。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2005年先后颁布的《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五)》,对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作了明确界定,并补充了数种信用卡犯罪的行为模式,为有效打击和预防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本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明确提出了恶意透支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进一步明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两高2009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相似文献   

13.
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论界定与司法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对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内涵的把握,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较多的难点和争议。本文对信用卡诈骗罪中较难把握的两类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行为的内涵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对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具体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与通说不同的见解。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实践中,盗窃共犯的认定与处罚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1992年12月11日“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对盗窃共犯的认定与处罚作了具体的解释,明确了盗窃共犯与盗  相似文献   

15.
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相似文献   

16.
王萍 《法制与社会》2011,(31):78-80
在此,本文从恶意透支的概念出发,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观目的进行剖析,以期能更好地认识恶意透支型。当然,恶意透支型虽是“主角”,但不乏有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发生,当行为人同时触犯恶意透支型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时,由于最高院,最高检的《解释》对两者数额的不同规定,就有必要研究两者并存时的数额界定这个问题,这也是司法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马颖文 《法制与社会》2013,(33):246-247
市场经济的飞快发展,科技水平的快速提高,使人们越来越追求高效、快捷的方式,金融交易的“去现金化”使信用卡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近年来,信用卡使用渠道不断增多,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断渗透,以及征信系统本身存在的漏洞,其风险也随之俱增。信用卡诈骗犯罪逐渐增多,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增长尤为明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预防和惩治逐渐成为银行系统、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关注。本文拟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为解决法院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18.
周兴宥  方晓亭 《犯罪研究》2012,(5):71-74,77
信用卡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和信贷工具被广泛使用而方便我们日常交易活动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风险,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更是影响着信用卡业务的稳定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数量的爆炸式增长无不引起法律人的深深思考。本文笔者拟通过对信用卡纠纷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现状分析,来探索信用卡纠纷民事追偿程序的执行难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追责程序的构成与预防,以期对我们目前的司法实践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19.
《法庭内外》2011,(6):F0002-F0002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诈骗罪量刑标准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开始施行。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4个条件,第二条规定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的11种情形(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4个条件为前提)。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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