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挪用型犯罪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财产犯罪的特征,因而能够独立成为财产犯罪中的一大类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地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型犯罪的典型形态,本文以其为研究对象,从其犯罪对象、行为、主体等具体方面,对三者之间的共性及区别作出界分,以期对在市场经济越发发达这一背景下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9个具体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末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单纯从定义上考察,上述两罪的内涵和外延似乎相去甚远。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存在交叉竞合的情况,从而发生认定困难,并导致处理上的分歧。因此,明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  相似文献   

3.
高利贷入罪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立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将高利贷行为入罪并不意味着对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而是在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与融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必要的制约。司法实践将高利贷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模糊了高利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之概念内涵,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嫌疑,还存在刑事司法打击对象偏差、不适当扩大犯罪圈之疏漏与错误。结合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别就在于利率高低的不同,以及高利贷与非法金融业务并非同一种属内涵之客观实际,考虑到刑罚预防需要和刑法打击对象的准确性,刑法单独设立高利贷罪更具合理性。界定高利贷罪必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4.
李勇 《人民检察》2023,(4):12-17
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随着成品油市场和资源的动态变化以及相应的行政法规、刑法的修改,成品油不再属于限制买卖物品,将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已失去前置法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证经营成品油的行为合法化,只是保护法益从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秩序转变为公共安全,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危险驾驶等相关公共安全类罪名。摆脱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路径依赖,并没有产生刑法处罚漏洞,反而使刑法规制顺应了上述保护法益变化的现实,规避了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弊端,促使危险驾驶罪、危险作业罪等轻罪治理体系合理化。  相似文献   

5.
侵犯著作权罪界限划定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划定需要平衡刑法体系的协调性与著作权保护的周全性以及刑罚轻缓化趋势与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之间的关系。鉴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复杂性,应清晰划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6.
新问题还是老问题:性贿赂的入罪与出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康均心 《法治研究》2013,74(2):24-31
贿赂与性的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性贿赂是以性服务为交换而获得利益的行为.性贿赂入罪的呼声一直很高.但立法者总是持谨慎态度。针对性贿赂提法的科学性、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性贿赂证据收集的困难性等问题.性贿赂的出罪派和入罪派从刑法精神、立法例比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国际发展趋势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性贿赂入罪应缓行。性贿赂入罪没有必要独立成罪(独立的罪名、独立的刑种和刑度),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调整现有贿赂罪刑度适用的情节.以缓解社会对立法者的压力。  相似文献   

7.
出土文献中的“辠”字从西周中期的金文开始出现,西周晚期与战国大量出现,且其字 形变化不大,基本是上自下辛的结构。秦始皇以罪易辠,秦统一之后,“罪”字一统天下。从构字法来看, 辠字反映了早期以刑识罪的认识方式,而罪字则倾向于从犯法的角度予以理解。在刑法的发展早期, 罪刑不分。但西周以德配天的出现意味着制度正当性的诉求提高,这需要有更符合正当性要求的刑法 出现,由此产生刑法的稳定性要求。罪的出现能够将具有相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予以同质化处理,与 之相对的刑罚也就更容易具有稳定性。而随着罪名体系的逐渐发展完善,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法典编纂 模式从以刑统罪到以罪统刑的转变。  相似文献   

8.
姚澜 《行政与法》2001,(2):47-48
本文通过对非法行医罪概念及特征的论述,通过与医疗事故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比较,对司法实践中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在实际生活中,危险驾驶罪是比较常见多发的犯罪,而且涉及的人数众多。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认定本罪还要进一步的细化,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因为危险驾驶罪是把原来行政处罚的两种行为上升为犯罪,这极容易把行政处罚的行为和犯罪行为相混淆。鉴于刑法的严厉性,同时考虑到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比较低,此外,本罪预防的对象是极为广大的机动车驾驶者,是一种极易触犯的罪名,不然就不会有人反对增设该罪名了,因此,除了在法条上应作出严格限制外,在实践中还要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别以及与其他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0.
试论持有、使用假币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玉珍 《法学杂志》2001,22(3):29-30
本文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伪造的货币 ,在客体方面实施了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 ,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仍然是一种作为方式的犯罪。  相似文献   

11.
梁勇辉 《法制与社会》2011,(2):257+259-257,259
国家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衰存亡,是一个国家兴旺发展的基础,本文旨在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其前身反革命罪的比较,以求能对危害过安全罪有更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入罪与出罪: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双重考察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尤其是定罪活动的法治化,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的问题。实质合理性的司法观念在入罪问题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的。在复杂的“找法”活动中,司法水平之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地找到法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只是限制法官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入罪,但并不限制法官对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出罪。  相似文献   

13.
最近几年,虐待儿童事件呈现频发之势,由于刑法的漏洞,司法机关也无法作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难以有效保护儿童的权利,有必要对司法救济新途径进行探讨。本文尝试从非家庭成员虐待与家庭成员虐待两方面阐述现行司法机关的"无能为力"并从扩大虐待罪的主体和增设虐待儿童罪两条途径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14.
出卖珍贵文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构成不同的罪名。非业务的出卖珍贵文物类型的犯罪,可以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作为业务的出卖珍贵文物,可以构成倒卖文物罪和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5.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刑法学界主要有七种观点:过失说、间接故意与过失说、间接故意说、直接故意说、故意与过失并存说、故意说等。本文在对刑法学界有关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的各种观点进行简略评述的基础上,通过从刑法总则的层面、立法意图、法定刑以及与类似罪状的比较四方面的分析,得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而不是故意。  相似文献   

16.
关于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学者们的基本研究方法和观点是与外国的刑事法律及我国金融非刑事法律的法律责任中的照应性规定相比较,只要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的金融犯罪,则予以增设。本文在指明其弊端和剖析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实现某些金融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应以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为依据,并坚持刑法的谦抑原则。据此考量标准,建议增设欺诈客户罪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罪。  相似文献   

17.
建设单位未经审批、设计,擅自将搭建违章建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施工,施工人员既无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又未制定采取相关安全监督规定和安全措施,擅自施工导致事故发生。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保障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的法规,而非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存在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相似文献   

18.
栽赃陷害的行为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随处可见,信手拈来。由于栽赃陷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侵犯人权,败坏司法声誉,因此将其早日提上刑事立法议程,很有必要。为了有效地打击这一严重犯罪,首先要厘清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特征;其次,要将该罪与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诽谤罪、伪证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正确地区别开来。所有这些,不仅在刑法理论上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而且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活动也不无裨益。因此,在刑事立法中增设该罪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9.
:目前,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对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及罪数认识方面存在一些认识上的纷争,在该罪的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及罪数认定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有必要结合实践进行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20.
程皓 《法学评论》2006,24(4):136-141
刑法第180条的罪名应确定为“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个罪名,而不是选择性罪名。在认定上,内幕交易行为,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手段;在证明上,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也是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只能限定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处罚,也只能限于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者。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不以特定目的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