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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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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嫌疑人在“两规”期间如实供述纪检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属于形迹可疑型自首,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不应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后经证实检察机关立案时掌握的贪污贿赂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检察机关掌握的基本犯罪事实成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导致检察机关将原认定罪名变更为与之犯罪事实重叠的新罪名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2.
最高法认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这种"大义灭亲"行为应充分肯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疑犯被亲友捆绑送至司法机关,即使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3.
一、自首的法律认定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所谓自首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依据刑法规定,自首只需两个构成要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即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4.
自首的认定,究竟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和交代罪行两个要件,还是需要连同接受审查和裁判,分成三个要件呢?《法学杂志》一九八二年第六期一文中认为“自首,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5.
, 《法律与生活》2012,(9):60-60
对于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后逃匿又投案的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自首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交代罪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已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之后逃匿,其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已不存在自首的条件和可能性。虽以后又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2项第4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这一规定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先交代,后翻供的投机取巧假自首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依法对自首的正确认定:但是,在实践中,对一些因不同原冈而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又对部分犯罪事实,特别是在主观方面推翻自己原有的供述,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犯罪构成的情况,对于自首的认定所产生的影响,尚有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7.
认定自首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自首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 ,是我国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 ,能否成立自首  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事实的 ,应当认定为自首 ,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案情的行为 ,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则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有的认为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还有的则认为纪委的“双规”措施相当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更为严厉 ,因此 ,行为人在“双规”期间如实供述的罪…  相似文献   

8.
自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难点,特别是特殊自首中对于"司法机关"的范围及"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含义的认定,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逃跑又自动投案的能否认定自首问题和经传唤到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自首问题.  相似文献   

9.
自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难点,特别是特殊自首中对于“司法机关”的范围及“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含义的认定,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逃跑又自动投案的能否认定自首问题和经传唤到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自首问题。  相似文献   

10.
修订后的刑法在总结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分化瓦解、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对1979年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扩大了对自首的从宽幅度,从而使这一刑罚制度更具激励和奖赏功能。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这一法定的自首概念可以看出,成立自首的法定条件只有两个: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1984年“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觉而犯罪分子未被发觉以前、或…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的必备条件,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自首具有关键影响,有进一步  相似文献   

12.
理论界对交通肇事后报警并接受处理行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自首,理由是肇事后自动报警并接受处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自动投案的标准,如果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完全具备了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自首,理由是交通肇事后车辆驾驶人报警并接受处理是履行行政法规定的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虽然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首必须是自动投案或者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  相似文献   

14.
陈攀 《法律适用》2014,(4):103-105
自首制度是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进行了全面阐释,并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这对自首的正确认定与准确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通过辩解作案时主观心态而对指控的犯罪行为性质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行为人能否构成自首就成为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行为人主观心态"与"主要犯罪事实"的关系入手,分析"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与"如实供述主观心态"相关问题及其对"行为性质"认定的影响,提出自首认定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5.
孙瑞灼 《江淮法治》2009,(18):17-17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8月27日,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中关于交通肇事处理意见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来各方关注,特别是《意见》中“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自首”的规定更是引起了广大网民的热议与质疑。  相似文献   

16.
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是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一般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成立要件相比,“以自首论”的成立条件只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可。由于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限,因此不可能做到自动投案,但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说明犯罪分子在“其他罪行”的供述上具有主动性,由于这一供述的主动性与投案的自动性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成为立法上确立“以自首论”的理论依据。笔者下面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碰到一些问题,围绕“以自首论”的成立要件,浅谈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并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 一、如何界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 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相似文献   

17.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8.
【裁判要旨】被告人明知同案犯已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抓捕的行为,表明其具有投案的主观意愿,其对同案犯报警行为的默认、放弃逃跑的不作为以及滞留现场等候抓捕的积极选择即是其投案的客观行为,构成自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  相似文献   

19.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也就是一般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一般自首也作了说明。但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中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量”的程度难以掌握。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中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比如,有的地方规定,“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3起以上的(指没有造成轻伤或重伤的,包括3起)。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只交代自己随意殴打他人2起,而对于有证据证明的殴打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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