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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与妻子2000年结婚,婚后因为种种不和,终于在近日准备离婚。但对于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起了很大争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小林在结婚前有一笔三十万的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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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2)
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2种情形和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时房屋按份共有可得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不仅规定了不动产的认定规则,同时也明确了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时出资的认定规则,即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时的登记推定规则,以及双方父母出资时,各自父母的出资视为赠与各自子女的规则。登记推定规则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基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我国现有的父母出资赠与规则有待进一步反思。房屋系婚后所得,因夫妻没有明确约定房产仅归属一人,故房屋由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或按份共有。离婚时,出资及其增值归出资人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可由夫妻双方共有。在考虑照顾女方和孩子权益时,法院可酌情适量给一方多分。在具体的增值额计算上,最高院提供了三种标准,其中一种标准对夫妻双方更为公平,可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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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因为与丈夫感情不和,我打算起诉离婚。遇到问题是,我们婚后贷款买了一套房产,现在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了,但贷款尚未还完。请问,我们该怎样分割这套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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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是赠与合同还是利益第三人合同或者是其他,学界和实践中历来存在争议。从杨慧文、郭晓菊文中所示案例看,离婚调解协议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赠与约定具有赠与合同的属性,其不能撤销,通常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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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例一:2005年3月,王先生与妻子齐女士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套住房为男方婚前财产,现考虑到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同意离婚后将此房赠与女方,并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久,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子的条款。王先生认为,自己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看清楚其中的条款。而在齐女士看来,如没有当时王先生赠与房屋这一条款,自己就不会同意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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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一般就分道扬镳、各奔东西了。但是,有一种离婚却不是这样。近日笔者读到一个涉及离婚财产纠纷的申诉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终审判决中被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唯一的房产却被判按份共有。为此,这对昔日曾为离婚闹得不可开交的夫妻在离婚后依然共处一个屋檐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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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与金萍1998年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1999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致感情破裂,金萍于2003年8月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婚后共同所购房产。张军辩称:“我同意离婚,也同意分割婚后所购共同房产,但因购房款40万中的20万系我母亲张秀芬所出,应为共同债务,也应共同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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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代社会,离婚财产分割显得十分重要,而住房则是争议最大的不动产。随着贷款购房成为购房的主要形式,离婚案件中,对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然而,《婚姻法》关于按揭房产分配的规定不甚明晰,《物权法》也未对按揭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规定。结合离婚案件的特殊性,物权法的所有权规则、公示规则和共有规则的原理表明,取得了权属的按揭房产都可以进行分割。在处理按揭房产分割问题时,不仅要遵循逻辑,还要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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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婚前,父亲将家中一套房产赠与我。他在1996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建造了这套房屋。婚后,该房产登记到我名下,但一直由父母使用。现在。我同妻子准备离婚。她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妻子有权参与分割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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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85.7%的人感觉身边有为了规避房产调控等政策而"功利性离婚"的现象。进一步分析发现,一线城市的受访者表示"功利性离婚"现象较多的比例最高,达到44.5%。二线城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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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婚前有一套房产,2007年5月,张某与王某结婚,同年10月王某要求张某在房产证上加她名字,同时写给张某承诺书,注明永不离婚并签名。但王某于2009年11月以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确实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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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买房,父母出资。谁知,儿子婚姻亮起了红灯,分割房产时,儿媳却提出,父母的出资实为借款,只能按照父母的实际出资归还。那么,在口说无凭的情况下,如何断定父母的出资是借款还是合资?2011年3月11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从亲缘、伦理、常情、法律出发,了断了这起糊涂的家庭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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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霄含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2):34-37
离婚案件中,解决房屋权利确认及分割问题,一直是化解婚姻矛盾、平息财产纠纷的重点。但房屋权利问题往往涉及各种情况,包含多方利益,同时也是司法认定中的难点。目前,在离婚房屋诉讼审判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含义,按福利政策购买的房改房权利的确认,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是否构成赠与,离婚时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对一方出资装修价值的认定等等,均存有较大的争议。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好保护个人财产和尊重家庭伦理这两种价值的平衡,最大程度的符合当前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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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女士咨询:我和向某1998年结婚,育有一女。日前,我们的婚姻生活宣告结束,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严重分歧。具体情况是,我们结婚后自建的一处房屋,2007年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与我们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合同。当时的政策是按拆迁户人口数进行安置,我们因此获得了目前居住的这套房产。离婚分割财产时,我提议女儿也应当分得这套房产的一份,遭到向某的强烈反对。他认为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