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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思表示是私法领域的核心概念之一.如何界定意思表示影响到整个法律行为制度.本文以分析德国民法典上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关系为基础,跟以往的意思表示理论相比,以不同的角度讨论分析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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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均为私法领域固有术语,将其套用到其他法域会造成语义混乱。行政许可申请引起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不属私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许可申请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而不存在自由意志。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仅对其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而不能导致申请人所承担的行政法上义务之豁免。行政机关无论是对行政许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均无需对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真实意思状况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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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体现了民法私法自治的精神,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在民法理论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民法理论甚至交易秩序和安全都有很大影响。因此本文对此问题做了粗浅探讨,以期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能够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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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彪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2):66-68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并为现代各国私法立法所普遍采用。在坚持遗嘱自由原则的同时,加强对这一原则的监督和限制,以完善继承法体系。建立专门机构管理有关继承和遗嘱事项,同时学习外国先进的特留份制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留份制度。对破坏家庭和谐且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人,禁止遗嘱人遗赠财产给这些人。从而使遗嘱自由原则在限制中发展。做到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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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张某去世前的口头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基金会追要这笔捐款合理合法,毋庸置疑。从法律的角度看,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张某有权变更遗嘱。同时,张某的口头遗嘱具备继承法关于法定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遗 相似文献
6.
正当事人意思表示应受法律约束。笔者认为,张某病危以口头遗嘱方式更改其公证遗嘱的行为无效,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基金会不能讨要这笔捐赠款。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不及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不同形式订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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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理论严格限制形式强制的范围,不允许立法者规定形式之外的行为程序,这种理论已经与立法现实不符。私法程序与“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同,它比后者复杂得多。私法法定程序有四个理由:实现交易和提高交易效率;重新分配权利达到交易公平;界定行为程序和交易标的;确定交易效力,保障交易安全。程序和权利代表了私法方法论动态和静态的两个方面,私法应当是程序和权利并重的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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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5):117-122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意思自治、私法自由精神在私法中逐步被贯彻,民事诉讼中可以被契约化的对象不断增多。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起诉契约,学界对其合法性也存在争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不起诉契约具有私法行为的性质,主要产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即一方当事人获得了私法上的请求权。不起诉契约是处分权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与民事诉讼"定纷止争"的目的是一致的。不起诉契约符合契约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主体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以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只能在诉讼外达成;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不起诉契约不仅能够促进纠纷的合意解决,真正化解矛盾,还能够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节约私法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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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之限制与我国继承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嘱自由限制之基础在于私有财产的家庭和社会功能及私法伦理性要求,对此,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均设计了系统制度。我国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无法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应通过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化和设立特留份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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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新艺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2):11-13
契约自由原则是私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核心内容,也是近代私法走向进步的标志.离开了契约自由就无法解读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但是20世纪以来,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变化,契约自由原则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各国立法普遍对契约自由给予一定的限制,以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本文通过分析契约自由原则的形成基础,针对契约自由原则所面临的困惑,指出追求实质正义与契约自由原则在终极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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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是私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涉外法律关系中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复杂,文章通过对传统上关于法律行为方式法律适用的分析和批判,提出了以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2.
陈兵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6(1):52-58
《侵权责任法》是侵权责任的专门法律规范,归责原则是其核心和灵魂。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等归责原则多元化状况下,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本质,只有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才能更好地促进行为自由。过错责任的确立有利于侵权行为的预防和促进行为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中具核心地位,无过错责任面临式微和分离的状况。我国侵权法采取私法自由的立场,旨在保护行为自由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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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在私法领域中一直主导着整个契约法,是契约法的重要基石所在。当契约具有国际因素时,选择何种法律适用一直是国际私法探讨的问题。契约自由也延展至国际私法的领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方式。因此,契约自由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有着独特的方法与途径。通过尊重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进而达到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也不失为辅助解决涉外法律争议的一条蹊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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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是指以营利性作为行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延伸,它和民事法律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商行为的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在主体、构成要素、表示方法、意思表示瑕疵、解释等方面均有所区别.商行为意思表示一般为要式意思表示;商行为的意思表示体现了外面主义、商事交易迅捷的特点;沉默在商行为中通常具有表示的价值.在商行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对意思表示的效力断送和解释,应采取表示主义.应充分认识商行为意思表示所其有的特殊性,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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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是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权利,既有私法领域的财产性内容,也有公法领域的程序性内容。专利申请权符合权利质押构成要件,具有可质押性。允许专利申请权质押符合私法意思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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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著导论第一章开头写道:“近代私法史要追求一些,较古老的法制史学门不能全然满足的任务。罗马法制史、罗马私法史的研究对象是古代罗马法,而且通常只处理到优帝法典为止;因为由此开始,罗马法在西欧进一步发挥其作用的历史,有截然不同的前提要件及方法。即使有一些德意志法制史的研究一直深探到近代,但其所处理的主要也比较是法源、法院组织及司法裁判,而非法学与法制度的历史;而德意志私法所致力的,向来比较是德意志,而非普通法之法制度的释义学史。最后,近代宪法史的研究对象则是:现代国家本身的法律史。反之,近代私法史必须处理今日私法在人文精神、学术上的前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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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制度,即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定权利、义务和取得法律效力的制度,始于古罗马。罗马法规定了契约行为、附条件及期限行为、适法行为、表意行为、意思能力等完善的制度,成为法律行为制度产生的基础。1748年,德国十/U立纪启蒙时期理注派学者丹尼埃·奈特尔布兰德首先将法律行为定义为。“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次使用了“法律行为”的概念,但未阐明其内涵;1805年,德国学者胡果在其《日尔曼普通法》一书中,把“法律行为”的内涵解释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切适法行为”;1807年,海瑟首次科学地解释… 相似文献